浅谈我国死缓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死缓制度的改革

摘要: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我国社会的发展, 死缓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 并阻碍了它实际作用的发挥。本文从死缓制度的弊端入手, 试图完善这一制度, 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死缓制度; 威慑力; 不得减刑与假释的无期徒刑制度

一、死缓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 死缓制度的起源

新中国的死缓制度, 早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已经有萌芽。当时的晋冀鲁豫边区规定了一种叫“死刑保留”的制度。该制度规定, 如果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认为有可能改造成一位好同志, 那么就给其一个保留期间。该期间的长短一至五年不等。在此期间, 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又犯了其他重大罪, 则由法庭重新审议其罪行, 即很可能执行枪决。[1]但由于该制度只在少数地区使用, 而且规定得不够完善, 与当今的死缓制度仍有较大差异。

1951年5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对凡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公布,[2]其中对死缓制度的适用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死缓制度公布的第一个正式文件, 毛泽东同志对这个文件也做了批示。

(二) 死缓制度的发展

死缓制度在新中国正式确立以后,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方面, 死缓制度的应用, 有利于稳固新中国刚成立不久的政权, 使得我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 新中国刚成立不久, 各种政治势力在我国仍然错综复杂, 死缓制度的适用稳定了政治局势, 有利于新中国快速走上经济发展的轨道。

此后,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适用死缓制度。在1979年的刑法以及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中, 都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 在死缓制度考验期内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的理由也由原来的“抗拒改造, 情节恶劣”变为“故意犯罪”。

应该说, 死缓制度这一创立于我国的独特制度, 符合中国的国情。这一制度希望给犯罪分子以较大的威慑作用, 又给其一条出路。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历来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政策,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死缓制度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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