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 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 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 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 局长代表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 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 列情形:

1、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2、遗漏必要的信息;

3、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4、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四)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第九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 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局长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并对形成决议的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 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 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 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 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 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 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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