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程序简介 - 成都环保局

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程序简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 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及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条款归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2、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年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

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A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市)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小型企业);

C 第三产业、小型畜禽养殖企业(户)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第三产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D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F 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2)时限要求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②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④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即《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季度申报表

(1)对象与内容要求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以及受行业、工艺或经营等因素影响,不同月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强度等变化较大且有必要纳入重点监管的单位都必须

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填报《成都市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 如实申报上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2)时限要求

①申报季度划分:1季度 1月— 3月

2季度 4月— 6月

3季度 7月— 9月

4季度 10月—12月。

②正常申报:排污者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即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的15日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一季度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受理机关划分要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范围的排污申报登记指导、督察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万kW 以上电力企业废气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所有排污者向该机构随时申报。

(五)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表格,对排污者每年、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一经确认,即可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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