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课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课记录

时间:2015年6月19日

地点:英艾日克乡大会议室

参加人:乡街道饭店负责人

授课人:王永东

第一课

总则

(一)、关注的几个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 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

(二)、本法所涉及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

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课记录

时间:2015年6月19日

地点:英艾日克乡大会议室

参加人:乡街道饭店负责人

授课人:王永东

第二课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一些几点:一是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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