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的不足,我国《公司法》以立法规定

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上却存在较大的

模糊性与困难。本文拟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立

法规定的分析与探究,尝试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为该制度的完善略

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法人人格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作者简介:贾文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础理论

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

司面罩”,在德国被称之为“直索责任”,在日本被称之为“公司人

格形骸化理论”、“透视理论”。该原则最早是以判例形式创始于1905

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在该案中,审理案件的桑伯

恩法官(j.sanborn)在判决中对“揭开公司面纱”表述为,就一

般规则而言,公司应当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

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果被作为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为犯罪辩护的工具,那

么,法律上应当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结合体①。可以看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的不足,矫正传统意义上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从而维护法人制度

的本质,完善有限责任,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实现实现市场交易的公正。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完全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其不复存在,而

是在公司的独立人格被股东滥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将

直接否定公司的人格,让公司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

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该制度

只是对个案中的公司实施,即只是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

定法人的人格,并不永久性的否认公司人格导致其人格独立性消

灭。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

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是履行股东有限责任的辅助法

律手段。②

二、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有立法规定及适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揭开

公司面纱)的立法例。”③《公司法》这寥寥几十字所做的原则性

规定,虽然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方式确立下来的制度以成文法的方

式引入我国,为司法实践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提供的立法基础,不得

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

糊,让法官具体适用该原则时所面临的困难也是难以操作的,即在

具体个案中什么样的情况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没有标准的尺度

衡量。自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这一规则,对其具体使用规则,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还在进一步的探索阶段。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且非

常隐蔽。所以各国法院都是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去判断某一具

体案情,并依据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等一般性条款,

在个案中实现这一法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从而使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法理在其实际运作中不仅能广泛应用,而且表现为一种活

的灵魂。④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明文

规定,虽然在适用该原则时有了立法依据,也有诚实信用、善良风

俗等一般性原则作为指导,然而在具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时还应当

从一般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评判,这样才能准确地适用这一制度,防

止滥用。

1.主体要件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应当

包括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因此而受到权利损害的债权人。在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应当禁止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为,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

认法理之请求,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

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通。⑤就股东而言,股东在享受公

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与其对应的不利

后果,法律也应当禁止股东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而主张适用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来排除其不利责任,因为股东之间并没有隔着面纱,更

不存在刺破这一层面纱的必要。

2.主观要件方面

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主观滥用的标准,

即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制度否认法人独立人格时,必须要

求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故意,即试图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

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特权来达到违法目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

股东主观上没有这一滥用之本意,即使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

益,也不能主张使用该制度来否定法人独立人格,使股东直接面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来看,我

们并未采用主观滥用说,相反,该条规定只要股东滥用了法人独立

人格和有限责任特权即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令股东直接面对

受害债权人承担责任。

3.客观行为要件方面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客观行为要件方面主要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特权的行为。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仅

以“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词句模糊

地加以描述,使得法官在处理处理这一问题时面临认定的困难。对

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看法不一,但是

总的说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格混同。人格混同,又称法人人格形骇化,此时,公司人

格与与股东人格模糊不清,股东强加自己的意思与公司之上,或者

在背后操纵、控制公司,使公司已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

(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或者其他债权债

务。该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通过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设立空壳

公司、解散负债公司等手段,从而改变法律法规的适用前提基础,

以规避合同义务,逃避债务,使股东的债权请求落空。

4.危害后果方面

后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权利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的行为必须给

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⑥并且这种损害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

行为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股东的行为虽然有悖于法人独立人

格与股东优先责任的传统宗旨,却并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没有打

破这一利益平衡关系,则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三)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的特殊规定及其适用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之所以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键是股东滥用

公司独立人格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离。然而并非一旦公司

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就必然刺破公司面罩,要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

人格否认还必须满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

规定,债权人至少要证明其债权已经受到了严重损害,如一人公司

已经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等。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即使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

公司财产出现了混同的情况,也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这一把利剑

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三、关于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指导意见

我国《公司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然而这

一简单的立法规定虽然将英美国家以判例法形成的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引入我国,却并不能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因为,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这样一项明文规定的制度,由于在适用标准

及程度上并不统一,往往只能依靠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

是否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凭自由裁量权在认定具体的适用情

形,如: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

避债务,资本显著不足等时也存在认定困难,这样的具体适用情形

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指导,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比

较混乱。例如: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事业及隐

含的风险相比非常小,或者与公司的规模相比非常小。⑦然而对于

公司风险与规模等不确定因素等同样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对于这

些情况,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正在逐渐探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

题的最好办法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目前已经达成的共识以立

法形式确立下来,为严格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及司法审判提供具体的

依据。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可以根据理论探讨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修改公司

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

用情况。如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1)公司

资本显著不足或者股东人数低于法律要求;(2)公司法人人格与股

东的人格混同;(3)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

律义务;(4)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

或逃避债权债务;(5)股东利用法人人格实施欺诈债权人的行为,

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除此之外,还应当以另外的条文对以上

范围中的“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严重损害”等情形作出

法律的认定,以确保该原则的具体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共

四个,涉及民事、刑事等领域。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官审理和裁决具

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是对英美判例法

制度的大胆借鉴,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

美法国家本就是以判例形式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以案件指导司法

实践也具有显著的效果。笔者建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今后的发展

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情

况,以供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参照。

注释:

①?豎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20-21页,第24页.

③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48页.

④?豑?豒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62,163页,第58页,第68页.

⑦乔雅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行政与法.2006(11).

参考文献:

[1]托马斯·莱塞尓,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

合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6.

[3]马太广.董事责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赵万一.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中国法学.1998

(5).

[6]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19).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