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监督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部门“两权”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工作 (以下简称“两权”监督),保证“两权”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权”监督,是指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纪检组、监察室及纪检监察人员,依照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履行职责和行使“两权”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实施“两权”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五)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形式

第四条 实施“两权”监督,按照监督的事项和环节不同,分为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两种监督形式。

第五条 重点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地税工作实际、有关制度规定以及上级决定,对“两权”运行的重要事项和环节,在权力运行前或运行中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一般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两权”运行的一般事项和环节,在权力运行后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七条 全市地税系统凡涉及“两权”运行的事项和环节,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实施全面监督。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重点监督的形式实施“两权”监督,一般包括以下事项和环节: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二)企业减免税、税额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三)政府采购目录外(含目录内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并在规定数额以上(市局机关单项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县区局和直属单位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下同);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废、报损、盘亏;

(五)房屋、土地、车辆出售、出租和捐赠;

(六)税收票证和发票档案销毁;

(七)定点接待、定点采购以及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选择和确定;

(八)公务员录用、任免、奖惩,干部选拔任用;

(九)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十)上级主管部门、局领导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其他有关“两权”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一般监督的形式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两权”监督实行分级负责,由市、县、区局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调配下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向两个中心申请政府监察机关派驻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章 监督权限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实施“两权”监督时,要严格按照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所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实施“两权”监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列席研究重要事项的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

(二)参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以及减免税、税收定额、所得税征收方式等重要涉税事项研究会议;

(三)组织开展执法监察;

(四)实地检查;

(五)审核文件、方案、合同等文书资料;

(六)参加领导小组、检查小组、采购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出席开标、拍卖现场;

(七)组织进行巡视、调查、暗访;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所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材料,进行查阅、记录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监督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两权”监督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实施监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局领导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监督情况;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五)收集整理材料,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对监督事项予以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纪检监察部门“两权”监督立项审批表》(见附件),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前,应建立工作制度,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监督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两权”监督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实施监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局领导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监督情况;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五)收集整理材料,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对监督事项予以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纪检监察部门“两权”监督立项审批表》(见附件),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前,应建立工作制度,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督的事项如果简单清楚、所需时间较短、涉及范围或金额较小的,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实施监督。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报告;

(二)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人员实施监督;

(三)对发现的问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建立工作记录,全程记载采取简易程序实施监督的事项、参与人员、最后结果及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由具体监督人员负责填写后签名,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六章 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全市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开展“两权”监督工作,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召开研究重要事项(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税收定额、征收方式认定等重要涉税事项;大额经费开支;公务员录用、任免、奖惩,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人事安排)的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凡属采取重点监督的事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事项开始2个工作日前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分别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一)自行采购项目需报送经计财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即闽地税发„2007‟4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附表),其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附局长办公会议纪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送招标方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另报送入围供应商名单的产生及确定方法;采购小组集体采购的,报送采购方案,包括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采购货物的标准、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结果的决定方法等;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报送具体的操作方案。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盘亏的书面原因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方案。

(三)房屋、土地出售、出租拟采取的售、租方案。

(四)定点接待、定点采购以及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选择方案。

(五)公务员录用、任免、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部门就监督事项报送的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告知有关部门,并监督有关部门按确认方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清查,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到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有关部门是否进行现场清查盘点、是否按规定报告盘盈或盘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报损、盘亏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有关部门申请报废、报损、盘亏的原因是否真实可信进行鉴定。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回收时,有关部门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到场对回收过程进行见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票证和发票档案销毁时,有关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清点并打包密封,将封口处清单和销毁清册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拟销毁票证或档案是否打包密封完好、封口处是否贴有两名以上清点人员签名的清单、该清单是否与税收票证或发票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一致、是否按规定的方式完全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拟提任的干部,在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前,人事部门应按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遵守党风廉政纪律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材料或作出解释说明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停止。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实施“两权”监督,事后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参与的事项和环节慎重签署意见,并对签署意见负责。对未参与的事项和环节,纪检监察人员不得签署任何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凡招投标和采购事项,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监督,但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参与具体评标,也不得在采购发票上签名。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一)逃避、拒绝、阻挠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两权”监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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