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售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售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郑房地[2002]05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监督管理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郑政[2001]19号文)的精神,现将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房资金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济房中心)为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售房资金的主管单位。对全市参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全部售房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为规避建设和销售风险,各参建开发企业全部销售资金的10%必须及时足额划拨到经济房中心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分户核算。

三、为保证此项资金的正常缴存,经济房中心派驻各开发企业现场督查人员负责所分管企业的销售资金划拨入账工作,划拨资金以开发企业销售部门与购房户所签订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算依据。

四、开发企业缴存销售资金的时间为每周五的上午,由经济房中心派驻的现场督查人员根据每日所作的销售日报表金额汇总后会同开发企业销售部、财务部人员共同完成应归集款项的入账工作。

五、经济房中心计划财务科负责资金的归集、返拨及分户明细核算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及划拨款手续。

六、经济房中心对集中监管的售房资金分两个阶段对开发企业进行返拨:第一阶段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企业提出书面返拨资金申请,报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办理已售资金5%的返拨手续,经济房中心仍保留前期售房资金的5%作为对工程竣工后期售房的监控资金。第二阶段待开发企业全部售房完毕后,由开发企业提出书面返拨资金申请,扣除购房户应享受标准面积以外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部分总额,且经审核无违规违纪行为后返还剩余售房资金。

七、经济房中心派驻现场的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在搞好服务的同时,监督

好售房资金的专款专用,对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

八、各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经济房中心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环境。

九、此通知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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