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人处分权利的方式

软件著作权人处分权利的方式

【案号:(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395号】2013年10月29日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游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桦X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

(一)基本事实

原告经涉案单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获得该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4年6月19日止。

2010年8月13日,经申请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前往被告的网吧内,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进行了相关公证,公证处亦出具了相应公证书。

被告未出庭作证,对原告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二)审理过程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游戏软件作品的相应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3、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游戏软件作品的相应著作权

依原告举示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申明书》等,

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以及相关维权的权利

2、被告是否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

经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比,被告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软件在运行界面上一致,且被告没有提供被控侵权游戏软件的源程序,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相关合法权益。

3、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被告因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专家评议

软件著作权与一般版权有共同点,作为一种权利,则必然存在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主体,也就是权利人。作为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著作权的客观载体上搭载的版权相关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处分。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的法条则对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专有行使的形式必须在书面合同中被明确约定。且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的,也可在相关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处分行为进行登记有利于对权利的保护,相关

权利人切不可嫌麻烦而疏忽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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