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方式研究报告

投发部、企管部 2016.5.10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其中,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两个(含本数)以上质量和服务相等的供应(服务)商,就采购标的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服务)商、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技术、商务条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2014年11月29日,第一次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提出。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就某一采购标的与单一供应(服务)商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技术、商务条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三、采购方式对比分析

(一)适用条件

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对比如下:

表1 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对比

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基本流程

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对于上述五种不同采购方式的基本流程,分列如下:

1、公开招标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流程如下: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流程和公开招标的流程基本类似。

3、竞争性谈判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的流程如下:

4、竞争性磋商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项目的流程如下:

图4 竞争性磋商流程图

5、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流程如下:

图5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三)采购时间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在不考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时间,仅对

采购阶段必要流程的时间做了一个简单的对比如下(为了方便比较,统一用自然日表示,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在资格预审阶段之后(资格预审阶段存在最低时间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15个工作日,约21个自然日左右),各种采购方式所需的时间如下:

表2 采购方式时间对比

杂,且在多个环节存在最低时间限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存在最低时间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32日)。

 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各环节上的最低时间限

制最少(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存在最低时间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11日)。

 竞争性磋商方式是一种新型的采购方式,流程与公

开招标比较类似,但是时间相对更短。

 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的环节最为简单(单一来

源方式中,存在最低时间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15日)。 以上时间仅仅是理论上的最短时长,实际中一般都要超过该时限。此外,相关规定对于不同采购方式的条件存在不同要求,对于达到当地政府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则项目的实施机构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供应商家数限制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在采购过程中,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就意味着,如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项目采购过程始终,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均应在三家以上。但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下述情况下,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或者,(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资格预审

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一般的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然而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应进行资格预审程序。项目资格预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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