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1)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委 托 单位:昭通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登富

受委托单位: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为改革昭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关系,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昭通市农业局委托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1、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对昭通市种畜禽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肥料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赤水河自然保护区管理、渔业水域

污染、渔业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船舶、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流通、乡镇企业管理、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草原、耕地、转基因生物、生态农业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对违反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指导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3、依法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主持或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农业民事争议案件;

4、负责农业执法案件的统计工作;

5、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内容

1、对违反渔业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9项)

2、野生水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8项)

3、水污染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项)

4、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的行政处罚(7项)

5、对渔业船舶检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

6、违反农业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8项)

7、对违反食用菌菌种等管理的行政处罚(5项)

8、反农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7项)

9、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项)

10、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第89项

1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0项)

12、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的行政处罚(3项)

13、对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规定的处罚(4项)

14、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5项)

15、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处罚(5项)

16、对违反园艺植物新品种管理的行政处罚(2项)

17、违反农业生态和野生植物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5项)

18、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2项)

19、违反畜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4项)

20、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5项)

21、违反草原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0项)

具体处罚事项详见《昭通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目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

正或者撤销,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

4、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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