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遭遇尴尬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眼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但由于退休打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我们这里说的退休是指60岁的老年人。

  可能大家平时没有留意到这样的现象,特别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从事这样工作的老年人自身也会忘了一个原则,在这里有专家提醒,老年人再就业一定要签定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家在郑州市的张女士2008年退休后,到一家亲戚介绍的公司做后勤,就薪金待遇和公司达成了口头劳动协议,张女士说,刚开始两个月,公司按照约定,把工资都按期支付给她了。可后来,公司却没有再支付工资。去年底,她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只让张女士过来"帮忙"两个月,两个月工资已经支付,其余时间,与公司无关。张女士要求补齐两年全部工资,但遭到拒绝。于是张女士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郑州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局12333热线的工作人员说,类似张女士这样的案例,若女职工超过50岁,男性超过60周岁,确实无法受理。

  工作人员:申请不了仲裁,仲裁本身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他本身超过60周岁,就不能称为一个劳动者了,他到时候产生的这些纠纷都属于民事上的纠纷,可以去法院。

  申请仲裁未果,张女士又诉讼到法院,要求所应聘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并申请解除劳动关关系,郑州高新区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张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如今,随着社会发展,不少退休人员并不甘于赋闲在家,而是通过退休再返聘的方式或重新寻找工作的机会走上了工作岗位。同时,随着劳动力的日趋紧张,一些单位为了尽快填补用工缺口,并不排除斥使用老年人。

  郑州某餐饮业负责人:年龄有点大了。有时候实在缺人的情况下,也会用,现在是缺人。

  郑州市某大型酒店经理张先生认为,老年人由于在阅历和工作经验上存在优势,有些岗位甚至老年人更有优势。

  张先生:企业用人,那肯定它都是相结合的,从事这个行业长,对各方面相对来说比较熟悉,对于一些行业的法规、制度了解的比较全。

  随着退休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些退休

再就业人员就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一种用工关系。但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退休再就业人员,他们中的大多数表示,用人单位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任何合同。

  要签合同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即便是个别退休再就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当他们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份劳动合同也无法保障自己权益的,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呢?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说,近些年,"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一方面,不少企业并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王晓春:已达到退休再就业的劳动者,和咱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还是有区别的。咱那个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第四章,第44条第二项,就是专门对这项有一个约定,如果你已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你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时候你再和企业再签订的一些合同和协议,这个劳动合同就没意义了。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在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所以在遇到纠纷时,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都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益和承担任务。那么这些越来越庞大的退休打工族,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晓春律师提醒说,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合同,而且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王晓春: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在里面把你的权利、义务给约定好,你在这劳务协议中必须界定,一, 你的报酬,第二,你的医疗,第三,你的工资待遇或者保险待遇,这个必须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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