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

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一)内退人员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从改制历史看,国有企业在解决“内退”人员问题时,大多数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的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但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2、在部分中央企业集团,随着上市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内退人员与上市公司职工的收入和生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内退人员存在收入偏低、配偶下岗、子女就业困难等实际困难,要求企业提高生活福利待遇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3、相当一部分内退人员赋闲在家,他们心态复杂、精神空虚,加之他们就业能力低、渠道狭窄,对当初选择内退感到后悔,不少企业内退人员提出返岗要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4、由于以上因素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对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现实问题等种种因素影响,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习惯于利用上访等一些非理性的方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对上市公司声誉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指导原则

1、必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内退人员作为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

2、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国有企业如不着手解决内退人员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企业不稳定,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将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目标。

3、劳动关系规范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内退人员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再就业和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的调整。当前国家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近期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内退人员在劳动用工及薪资待遇方面遗留的历史问题,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4、内退人员待遇调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的有关内退人员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各企业必须坚决遵守。当然,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

(三)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常见做法

1、经济赎买

以中石油为例,2000年在上市和存续企业实行员工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对距退休年龄5年以下的内退人员4800元。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工龄,每年补给企业继续负担由企业交的社保费用,其余社保费用由自己交,至退休。内退人员待遇除奖金外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每月工资的发放按80%的标准,其余20%每季度按生活补贴方式发放。内退人员工资增长与在职职工同时进行,按基数的80%的标准增长,其余20%转成生活补贴。

当前解决内退人员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整合资源,确保内退人员分享公司改革发展成果。尊重内退人员为公司的改制上市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因而,这一部分群体对企业改革、社会发展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受益群体(上市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在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企业要统一领导,全面统筹,整合上市公司和存续企业的相关资源,让内退人员分享到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

三、内退工资标准如何定(问答)

1、公司单方面要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公司现在要裁员,同意我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决定每月支付我一千多元直到我退休,而我平常工资要2000多元。我想咨询一下,此举是否合法?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的?屠先生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实行职工内部退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且经领导批准的;二、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三、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可见,国家对于内部退养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因此,您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要求您内部退养的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

至于您提到的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40名内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职工内退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内退”这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退休政策,目前正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法学界人士对“内退”政策是否该随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取消,也持不同观点。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2、“内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 “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来自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唐山分局的内退职工王雨中对记者说,内退前他每月的工资奖金将近5000元,如果加上一些津贴,一年的收入能达到7万多元。而内退后每月的收入只有1400元左右,一年总共才一万多块钱。

王雨中说:“内退后,很多人每月才八九百块钱。这批内退职工大多处在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点钱维持生活都困难。”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引发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网通公司员工的收入较高,办理内退后的员工收入降幅较大。

内退职工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敏娜认为,传输局内退政策违背了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决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方可自愿申请内退)。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就要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传输局在内退过程中存在着欺骗、胁迫、诱导等行为,所以此内退协议自始无效,没有‘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11月30日,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人力资源部主任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此事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方便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2005年机构改革,所有的文件政策全是由中国网通公司指定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网通河北分公司制定的,我们只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件事情省公司是非常重视的,开了好多次会,也非常认真的考虑了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到现在为止没有在任何重要环节有问题。40名职工要去仲裁,那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很正常的。”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四、“内退”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五、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

赵敏娜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财大气粗,有些企业比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劳动法》

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劳动合同法》马上也要实施了,没有必要再执行‘内退’政策了,我认为应该取消“内退”,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董保华认为,现在关于内退有两个问题,一是内退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二是如

果内退的操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形式是否还应该保留。他认为,取消内退是很容易的,但问题是取消内退后的后果会是什么。

“内退虽然不是什么最好的方法,但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说到底是解决劳动力劳动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退反而会增加。”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六、其它问答

1、企业内退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工资及福利怎么领取?

改制企业内退人员是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职工5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45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或参加工作时间至企业改制时间止,工作年限满30年。

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留守处)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观点:“内退政策”为何能够延续至今(田海滨)

几年来,网通内退员工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这其中包括与企业的协商对话、向公司总部进行信访申述,甚至将问题反映到了国资委、国务院。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又不得不拿起了法律武器走上了劳动仲裁之路。但所有这些努力最终还是未能达到目的,维权路上困难重重,阻碍巨大。对于这个结果我也常常在进行思考,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去年,我针对这些情况写了《内退员工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什么得不到解决》文章,文章中对内退员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当时因本人的思路所限,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于企业的所作所为,并且还充满了疑惑: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复杂。

时至今日,困惑之中猛然开窍,终于对其中的原委有了一些领悟。今天我所写的这篇题为《“内退政策”为何能够延续至今》的文章,就是要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内退员工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得不到解决,企业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减员增效实质上为了实现暂时的政绩),但另外一个最根本的因素在当时我却忽略了,那就是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内退员工的态度。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内退员工究竟抱着什么样的态度:一是内退员工多次到国家有关部门信访,不是被来回推诿,就是犹如石沉大海而没有任何结果;二是国家已连续多年并将继续给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三是国家以及各省每年都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且有的省已做出了强制规定。如河北省公布的200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上线25%、中线20%、下线8%,并且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工资增长指导线由原来的参考作用变为了刚性要求,要求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中线,即20%。从上面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退员工反映问题国家不重视,而关于内退员工生活费增长的长效机制国家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长由国家管,企业在岗员工的工资增长由企业管,而内退员工则成了没人管的、没人问、被边缘化了的群体。企业高兴了,就给每一个内退员工增加几十元,让你吃不饱也饿不死。

上面所说的只是个现象问题,如果从更深层次来分析,我个人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源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一)相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在岗员工人数来说,企业内退员工这个群体还比较弱影响力还比较小,未能引起国家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国内城镇单位在岗职工11427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954万人;而关于企业内退人员的情况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报中则没有任何数据予以反映,这也表明内退员工这一群体根本就没有在国家及有关部门中引起重视。为了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全国内退员工总人数,我经过艰苦而繁琐的查找,只是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劳动统计数据》中找到了相应的数字,即2006年全国“不在岗职工”人数为11760599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和解释,不在岗职工是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而内退员工只是包括在这个范围内。至今我也没能查找到一个比较完整准确的全国内退职工总人数(我个人估计至少应在四、五百万人以上)。由此可见,企业内退员工这一群体究竟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地位。

(二)从“宏观”上考虑,企业“内退政策”的延续以及内退员工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国家在解决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即支付养老金上的压力。

内退员工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内退员工还是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不能列入失业人群。另一方面,企业在大搞员工内退后又招聘了大量的劳务工或是聘用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就业压力,降低了社会失业率。这只是内退员工之所以能够存在的一个原因。

由于企业内退员工每月所领取的是较低的生活费,这样一来就直接导致内退员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数额减少,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必然减少,到正式退休后所计算的养老金数额肯定也会减少,很显然国家的负担肯定也会减轻。这是内退员工为什么能够存在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原因。

为什么这样讲呢?下面我将给予解读。

首先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一下国家关于企业员工退休方面的相关政策,说的具体点也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关于“老人”、“新人”、“中人”的含义:“老人”是指1998年月1日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不变;“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这些人退休后养老金的计算是按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这些人退休后养老金的计算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很显然,现在企业的内退员工都是属于“中人”的范畴。

关于“中人”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较为详细的说明了,在此也就不作赘述了。我只想提醒的是,“中人”退休后计算出的养老金的高低最关键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长计算的养老金就高;第二个是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就是说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越多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就越高(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由于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因此养老金支付的缺口较大,负担较重。我个人认为,这种状况虽然逐年有所好转,但要根本扭转这种局面大约要到2025年前后。因为现在国家所支付给“老人”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用的是社会统筹这部分(单位缴纳的20%)。“中人”由于个人缴费的时间不长(是从1992年开始的,也就是国家开始实行“内退政策”的前一年),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不会很多,所以支付给这些“中人”的养

老金大部分也要用社会统筹这部分,而且这种状况还将持续下去。只有到了退休人员全部是“新人”的情况下,才会彻底改观。

从上面所说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决定“中人”和“新人”退休后养老金的高低,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数字。为了缓解养老金支付上的压力,国家从2006年1月开始调整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即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原来为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3%),取消了单位给个人缴纳3%的那部分。内退员工由于内退生活费低而导致个人缴纳的那部分也随之大幅度地下降,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也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这就从另一个方面缓解了国家在养老金支付上的压力。

例:河北省公布的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11元,月平均工资为1659.25元。今年河北省内企业的在岗员工(在这里主要指电信企业),如果按300%的上线缴纳为1659.25元×300%×8%=398.22元/月,全年为398.22×12=4778.64元。而内退员工按月平均生活费1000元计算,1000×8%=80元/月,全年为80元×12=960元。两者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相差3818.64元,这还只是一年的。由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长(从1992年开始),而且刚开始每人每月只缴纳几元钱,因此那些已经办理了内退的“中人”,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都不会太多,退休时这些“中人”所拿能到多少养老金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企业内退员工的多少以及内退员工生活费的高低,丝毫不影响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近几年,国家在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加大了力度,处罚也越来越严厉。因为企业所上缴的这部分是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基础,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靠得就是这部分。自2006年1月起,国家统一了企业上缴的比例,那就是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

由于企业(网通)内退员工的生活费是从拨备费用中列支,而不是从工资总额中列支,因此企业所缴纳的20%并没有将内退员工的生活费也列入其缴费基数,所以说企业内退员工的多少以及内退员工生活费的高低丝毫也不会影响到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但企业内退员工生活费的高低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支出和国家在这些内退员工退休后养老金的支出,内退员工生活费高,企业的支出成本就高,国家在若干年后养老金支出的负担也重。所以一些地方在规定内退员工生活费标准的时候,都是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界限也就不足为奇了。

将上面所说的进行一下简要的归纳,也许有助于理解:

一是因为内退员工相对于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的在岗员工来说,这个群体的影响力还比较弱小,希望引起国家重视的程度不够;

二是企业“内退政策”的延续和内退员工的存在,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在解决就业和支付养老金上的负担,缓解压力;

三是企业内退员工的多少以及内退员工生活费的高低不影响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企业也没有增加上缴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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