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山东事业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结合集团、事业部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质量事故适用于事业部所有在建过程和交付维保期限范围内项目;安全事故适用于事业部所有在建过程范围内的项目。

三、事故定义:

1、质量事故:指由于建设、监理、施工、勘测、设计、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四、事故分级: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统一划分6个等级,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一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二级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一般三级事故,指无人员伤亡,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快报:

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公司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援,控制事故减小损失,并立即向所属城市公司工程部和工程总监报告;济南区域项目(部)公司向事业部工程管理中心和工程总监报告。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事故地点和发生时间。

2、事故类别和伤亡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与现场处置情况

4、事故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公司会同参建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和城市公司工程部、技术部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业部工程、设计、运营、人力中心进行参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施工证照获取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级别、事故性质、事故责任;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针对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发生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处理:

1、发生一般三级事故,依据事业部绩效考核表,对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20%;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10%。

2、发生一般二级事故,依据事业部绩效考核表,对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50%;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25%。

3、发生一般一级及以上事故,依据事业部绩效考核表,对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100%,;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扣除当月绩效考核质量或安全分值的50%。并针对事故影响和损失对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薪、降职、开除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4、年度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事业部绩效考核表,给予直接管理部门和人员年度质量项加2分、安全项加1分。

八、本办法自二○一五年X 月X 日起实施,由事业部工程管理中心、设计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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