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合同模板

IDC

合同编号:

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深圳市*******

甲方是一家 公司,甲方信息详见附件1。

乙方是一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高科技公司,经营许可证号为 B1.B2-20061055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IDC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1.

IDC托管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给甲方托管设备所需的机房空间,机房供电、消防、安全、温湿度等基础环境条件,互联网带宽链路,技术支持响应、网络故障检测修复等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乙方能够提供的配套和增值服务,从而使甲方能够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2.

IDC主机租用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用于承载甲方网站或其他应用程序等的独立服务器,以及该服务器所需的机房空间,机房供电、消防、安全、温湿度等基础环境条件,互联网带宽链路,技术支持响应、网络故障检测修复等服务。根据甲方需求,乙方还可提供与前述服务相关的配套和增值服务,从而使甲方能够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3.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购买的服务范围 1. 详见附件1(订单)。 2. 其他补充约定:

第三条 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结算支付方式 1. 2. 3.

甲方购买的服务之期限、价格、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详细内容见附件1(订单)。

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需要就本合同项下甲方所购买的IDC服务范围内增加购买量,可以与乙方另行签订服务变更订单,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顺延请求,若另一方在接到该请求后十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同样合同期。 4.

本合同签订并执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认。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但甲方不得将托管的设备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2)

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用乙方提供之服务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道德所禁止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黑客行为、侵权行为、发布色情或迷信的内容、举办博彩/赌博游戏、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发布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甲方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

(3)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自行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并确保合同期内该有关之认可或批准持续有效,甲方需自行承担因该等认可或批准存在效力瑕疵等问题引起的责任或后果。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但在乙方要求时,

(1)

甲方应能出示该认可或批准。

(4) (5)

甲方在其托管或租用的设备上如需安装软件及或其他作品、数据等,甲方应自行依法具有或取得所需之软件、作品、数据的著作权及或使用权许可。

因甲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此或对第三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6)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托管/租用设备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7)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甲方托管的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9)

甲方应对服务器的软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管理帐号及其密码泄露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10) 甲方不得单方面改动乙方分配的IP地址,不得做一切影响网络运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静态ARP

修改路由表。

(11)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临时移出属于甲方托管的设备,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署临时移机单,

甲方并应支付给乙方金额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未履行期费用总额20%的押金,同时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器移出期间的相关费用。

(1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甲方的托管设备提供上下架服务,网络上联端口连通服务以及甲方购买的其他配套增值服务等,增值服务内容描述请见附件3(如有)。

(2)

如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甲方承认该设备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仅获得该设备在合同期间的使用权。甲方如需对租用的设备进行开箱维修、维护等,需要乙方同意,并在有乙方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进行;

(3) (4)

如甲方购买的IDC主机租用服务中,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出现硬件故障时,乙方将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等配置的设备给甲方,以保证甲方获得正常之服务。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6)

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如果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应提前通知甲方。

在合同期间,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配套和增值服务内容,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列表向乙方随时申请增加服务内容,但甲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由双方以签署技术支持申请单或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7)

乙方在服务开通后当日内,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验收确认,如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如甲方未在前述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已验收确认服务开通。

(8) (9)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服务器的用途。

乙方有权对购买带宽共享服务的客户进行带宽流量的管理等措施,以保证共享客户的利益。

(1)

(10)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十五天内未能有效更

正或补救,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通知自到达甲方处生效,甲方并应按未履行期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乙方可从甲方已预付费用及或押金抵付,不足部分由甲方补偿。 2.

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反第五条第1款(2)、(3)、(4)、(5)、(9)约定之一行为时,乙方有权应相关主管部门之要求,或相关权利人之主张,在通知甲方更正的同时,即暂时中断服务,直至甲方整改至主管部门满意或甲方提供充分之不侵权或不违法之证明后再恢复;如情节严重,或发生违规行为 次以上,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已付押金(若有)或服务费(按未履行期服务费的20%扣抵),即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损失及不利后果,乙方无须对中断服务或终止服务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的声誉损害或者相关业务/资质被限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

若甲方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自甲方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若甲方逾期10天仍未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费、逾期付款滞纳金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费用的,乙方有权暂时中止服务;若甲方逾期20天仍未全额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通知自到达甲方处生效,甲方除须支付欠付费期间相应的服务费和滞纳金外,还须按本条第4款所述承担补偿金和违约金。甲方同意在其全额支付拖欠的款项之前,乙方有权对甲方托管的相关设备行使留置权。因中断服务而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可行使单方解约权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提出方同意支付给对方金额等于本合同项下未完成部分所涉及费用总额20%的补偿金,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如甲方提前解约,乙方可以甲方交纳的押金、预付款扣抵补偿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补偿,在未付清补偿款前,乙方有权留置甲方托管的设备。 5.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托管或租用的网络设备的网络连接中断,乙方将负责按照中断时间以当月带宽费每小时两倍的费用赔偿给甲方,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中当月的带宽费用。 6.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甲方应在48小时内将托管于乙方机房内的设备移出,如超过48小时未能移出,乙方有权收取50元/天/台的临时保管费用,甲方应在移机时一次性付清。 7.

第六条 免责条款 1.

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和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2.

甲方应对托管设备的软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若甲方的托管设备出现任何影响到互联网的稳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遭受黑客攻击,中病毒,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或成为攻击源等现象的,造成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而影响到其他用户时,乙方会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后附)通知甲方纠正,并有权暂停甲方网络联接直至故障排除,此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 3.

如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甲方应自行备份存放于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如出现这些设备的硬件故障导致的数据丢失等,甲方认同不属于乙方责任。 4. 5. 6.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2.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依仲裁当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免责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如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器等设备,自合同终止后48小时内,甲方应及时将服务器等设备中的各种数据自行备份转移,乙方不负责保留这些数据;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若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条款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或者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明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出现严重电力或网络故障,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九条 保密

无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 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通知 1. 2.

甲乙双方确定的通讯信息详见附件1。

任何一方因签定、履行本合同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确认,以书面的形式传递的,该通知或确认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本款所述之“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确认到达被通知人前述(或按第3款规定变更)确定的地址范围。下列时间被视为已送达:

(1)如以当面送交方式, 在送达指定地址时;

(2)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特快专递), 在投寄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3)如以传真方式发出, 在发出传真时;

(4)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在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系统时。 3.

双方特别确认,双方指定之合同负责人(详见附件1)有权代表双方签约、提出要求、提供资料、验收确认及费用结付等,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合同负责人签字即视为派出方确认。在合同履行中,如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双方无法按第2款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或确认,双方将以合同负责人电话确认为据先行履行,但发出通知或确认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充签署书面通知或确认。 4.

一方因故变更联系方式或合同负责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或合同负责人通知另一方,变更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方始生效。如一方未按前述约定有效变更联系方式或合同负责人时,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确定(或之前有效变更确定)的联系方式或合同负责人发送通知或确认,在第2款所述时间视为有效送达。 5.

任一方因发生公司合并或分立,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之业务的权利、义务主体转移等事宜时,应按照前述规定要及时通知对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方与其相关权利义务变更方连带承担本合同之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2. 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合同项下的附件为: 1)《IDC托管服务订单》

2)其他双方另行约定的增值服务内容描述、入网责任书、开通确认书以及补充协议、补充订单等文件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4.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于2010 年3月____日签署于深圳,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乙方:深圳市********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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