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教程

第一科目 事故发生与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由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 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由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 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3.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 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2. 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3. 涉及2个以上市(州)范围,超出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4. 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整个市(州),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 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 出现10人一下死亡病例的;

4.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2. 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一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 市(州)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掌握事故信息,事故信息来源主要有:1. 事故发生单位与印发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5.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各部委局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的信息。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单位应该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医疗机构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实行分步报告,即初报要素、续保详情、终报结果,续保可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进展及时补报、更正相关信息,事故调出处理结束后报告终结信息。初报信息:1.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2. 发病和死亡人数、发病症状、救治情况;3. 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4. 先期处置措施;5.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续报信息:1. 事故发展趋势;2. 人员救治进展;3. 检验检测、技术分析评估等情况;

4. 可疑产品及涉及的范围、流向等;5. 后续应对措施;6. 事故原因判断;7.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终结信息:1.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的确定;2. 事故的社会影响及处理结果;3. 事故责任认定;4.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食品安全事故上报信息应注明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故报告主体及报告时限:1.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发生单位、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发生可能和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 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 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等技术机构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7.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在所辖地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原则上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重大情况报告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事故信息通报: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之间应当及时互通信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农业行政、公安等部门发现或获知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进出口或农业环节的应当通报同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或农业行政部门。通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发病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可疑产品及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原因分析、工作建议以及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信息核实上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或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疑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 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 对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 必要时,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二科目 先期处置与响应

先期处置与响应,是指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组织人员对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主要是维护好现场、封存可疑食品等;政府和相关单位先期处置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统计病患人数、通报相关信息、开展人员救治等;相关单位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办、应急办、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涉及农产品环节的还包括农业行政部门;涉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及发生在国境口岸、食品进出口环节等其他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中的可疑因素的还包括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事故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还包括公安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学校的还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响应,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当病患人数较大,事态有进一步发展趋势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Ⅰ级: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警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省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响应: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 事故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因监管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驻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 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全力救治病患人员。

4. 检测评估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相关部门实施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人员救治方案和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

5. 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现场管控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由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指导组:指挥部抽调食品安全专家,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级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三科目 紧急处置与调查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应急处置措施:(主要为Ⅲ级、Ⅳ级应急处置措施)这两级应急处置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救治病患人员: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救治力量全力救治病患人员;

2. 控制可疑食品:危害控制组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和异地封存等措施,查清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

3. 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境外时,及时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外事部门,并向相关省、市、区食品综合协调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4. 追踪来源流向:危害控制组核实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5. 检测分析评估:检测评估组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 加强现场处置:指挥部加强现场管控,提出调查处置或防范要求,维护稳定组加强现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各组在事故现场依法、有序开展调查工作;

7. 积极引导舆论:新闻宣传组全程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在紧急情况下,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们健康的食品,监管人员在积极上报的同时,采取暂控措施,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原因调查,人员救治

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待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后,配合落实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和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工作和生活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施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1. 证据控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妥善保护造成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2. 技术调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立即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尽快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明确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3. 调查报告。负责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情况及事故影响,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等,技术调查及相关检验、诊断和鉴定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4. 技术鉴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暂无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可以采用科学、公认的有关检验检测方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所需样本;5. 调查纪律。参与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经允许,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6. 督查督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督办制度,并实施分级督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跟踪调查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调查处理职责;7. 调查移送。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

第四科目 维稳疏导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容易引发群体性不良事件,维护稳定至关重要。

维稳疏导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亲友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好思想疏导,让他们看到党和政府应对事故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切不可因为事故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过激言辞挑起事端,恶化事态;另一方面是通过媒体向远离事故现场的公众告知事态的真相和处置进程,把真实的信息传达给公众。

具体工作有以下几点:

1. 加强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避免当事人和亲属发生过激行为;

2. 加强现场管控,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升级;

3. 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和事故处置进程,消除群众猜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食

品安全事故发展情况,网络舆情情况和公众关注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通报事故真相和处置进程,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让主流信息占领舆论阵地,避免恶意炒作,减少负面影响。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忙于救治和调查取证容易被忽视,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应把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当成应急处置的重要工作。

第五科目 响应终结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评估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结。

1. 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可能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2. 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 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结响应:一是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增病例出现;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及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六科目 后期处置

事故应急处置响应终结以后,还有很多后续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对于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期处置有以下工作:

1.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医疗保障等相关费用;

2. 奖励与惩处:

表彰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追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农业行政等部门按监管职能对事故所涉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违法行为及其事故发生的关联性进行调查,并出具责任认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责令企业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产品依法采取召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监察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启动失职渎职责任调查。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并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类似事故的建议。

4. 整改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 资料存档:食品安全事故调出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调查处理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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