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总)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现就2011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方法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即: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村干部(含大学生村官党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一般农村党员实行固定党费收缴标准。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按工资总额≤3000元的,工资总额×0.5%=每月应交数交纳党费。

三、离退休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

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农村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O.2元—1元,我镇根据实际,一般农村党员按每月交纳0.5元标准收缴(全年6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O.2元。村干部每月交纳党费按每月实发工资额的0.5%收缴。党籍在农村的离退休党员按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五、贫困党员

贫困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其他规定。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八、不按规定缴纳党费。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应自觉按照党章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期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请各党(总)支部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11月30日前把本支部所收党费及时足额上缴镇组织办。

中共尚店镇委员会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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