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含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与实务

内容摘要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也随之产生,给贸易商带来了损失。咎其原因主要是信用证本身理论上的缺陷,也就是“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等。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不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会给被欺诈方造成严重的损失,探讨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表现,对进出口商防范欺诈风险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对比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对信用证等各项付款方式做了详尽的分析。

关键字

信用证 托收 汇款 优缺点 比较

1信用证与信用证结算概述

1.1 信用证简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1.2 信用证结算简述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1.3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性质

1.3.1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1.3.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1.3.3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2 使用信用证的风险

2.1 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2 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2.3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5.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2.5 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

2.6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

2.7 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2.8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3 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3.1 信用证付款的优点

3.1.1优越性显著

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3.1.2资金负担轻

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1.3资金周转流畅,利于出口商

信用证结算因为有了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和议付银行递交单证相符的单据为保障,因此进出口商在他们与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的通融,如在收到信用证后发运货物前的打包放款,交单议付时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贴现,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资金周转的困难,此一做法通常对出口商较为有利。

3.1.4规避贸易对外付汇限制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严格的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口付汇都必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银行在对外开立信用证之前,必须首先向外管报批,只要银行能开出信用证,也意味着该项贸易对外付汇的政策限制就没有了。

3.2 信用证付款的缺点

3.2.1 货票不符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3.2.2安全性难以保证

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3.2.3 欠缺支付保障

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3.2.4 手续复杂费用高

信用证的手续过繁,牵涉到双方与办证行的几番中转,且费用较其它方式过高;同时,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

4 信用证、汇款、托收的比较

企业进行跨国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发了货收不到钱或者给了钱而拿不到货,那对企业来说损失是惨重的。目前国际间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作为进出口商应该了解每一种方式的优缺点,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力争把风险和成本都降到最低。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磋商商品的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保险条款、商检、索赔等内容,货款的支付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发了货收不到钱或者给了钱而拿不到货,无疑是商品交易中最失败的结果。国际贸易中资金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

4.1汇款

即由付款人主动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汇款在我国广为使用,因而被大家所熟知,在国际贸易中,在两种支付条件下使用汇款方式。第一是预付,即由进口商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款后再将货物装运;第二种是赊销,与预付相反,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货物并验货后再向出口商付款。显然,无论是预付还是赊销对买卖双方的保障都是很不对称的。一般在跨国的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才使用,或者有时买卖的一方占据极大的优势,另一方急于求购或急于卖出,也可能使用预付或者赊销的方式。

4.2 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的一方将金融单据或者商业单据交付给一家银行,由银行代为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托收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比如单独的一张支票或银行汇票。

有些香港客商在珠江三角洲一带购货,会亲自到出口商这边来验货,验货无误后开一张香港的支票给内地的出口商,出口商可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因为香港的信用体系比较发达,港商一般不会开出空头支票,因此这种方式对双方都比较有保障。另一种托收是跟单托收,是指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这里的商业单据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保险单等等。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只负责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传递和处理单据,不负责审核单据,也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所以跟单托收的成功与否,主要还是看买卖双方的信誉,不能排除卖方利用假单据诈骗或者买方提货后拒不付款的可能。

4.3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合同中的买方)的要求,以银行自己的名义承诺,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合同中的卖方)付款的一项约定。

信用证是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有保障的结算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按规定的装运期限发货,并保证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在付清货款后,即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对出口商而言,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备货装运并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能有效规避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比较以上三种结算方式,从汇款到托收到信用证,速度越来越慢,费用越来越高,安全性也越来越强。作为进出口商应该了解每一种方式的优缺点,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力争把风险和成本都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信用证结算方式http://news.bangkaow.com 2011-07-18 11:49 来源:帮考网 国际贸易如何结算?金羊网-- 民营经济报 ”。刘卓红金羊网

中国通关网 [2010-04-15]

不同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2010年08月17日 08:31:53 来源:吴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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