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办案暂行管理规定

XX人民法院

出外办案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严肃审判、执行纪律,保证廉洁办案,促进公正司法,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公正廉洁执法”重点工作的关键一环。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简称“三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公正执法,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根据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以及《法官法》、《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干警(含速录员、临时聘用人员)出差办案,严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三同”。

第二条 异地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异地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异地到行政机关办理查封当事人不动产、机动车辆手续,异地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存款等能够直接完成的,本院干警应自行完成,不得要求当事人“三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与当事人(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同行,但不得与当事人同吃、

内补办书面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干警出差办案应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互相监督,发现同行人员有异常情况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院领导和监察室汇报。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同行的,在与当事人同行期间,干警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支付车船费、路桥费、餐费、住宿费、警用车辆使用费、汽油费、邮寄费等费用的。

(二)违反《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预收执行费的。除按照《诉讼收费办法》应收取的费用以外,办案人员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吃请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财物、服务和权益的。 (五)明示、暗示当事人或代理人购买物品,且接受的。 (六)外出办案期间游山玩水、出入消费性娱乐场所的。 (七)办案人员的消费支出没有单独计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一同计算的。

第七条 干警出差归院三个工作日内,每人应如实填写《XX人民法院出外办案廉政守纪自查表》,报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本院监察室备查。

第八条 监察室应加强对干警出差办案情况的监督,特别是

要加强对有出差情形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及此类案件的抽查。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填报《XX人民法院出外办案审批表》和《XX人民法院出外办案廉政守纪自查表》的,监察室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干警出差办案违反规定,与当事人“三同”的,除责令本人向当事人退回相关费用外,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干警出外办案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查证属实的,除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外,扣除责任人员当年的廉政保证金。

第十二条 干警外出办案期间,应厉行节约。财务部门在审核差旅费中要严格把关,对奢侈浪费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室;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法院出外办案审批表

所属部门: 申请时间:

XX人民法院出外办案廉政守纪自查表

所属部门: 自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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