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论文

摘要:信息革命的发展使信息作为一种知识资源被认识到,其重要性日益彰显在我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们十分关注信息资源的利用问题,尤其是利用过程涉及到的产权问题。本文先从经济学角度定义了信息的性质,论述其与产权的关联,并就中国网络信息产权问题现状展开讨论,旨在认清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研究方法主要还是实证的方法。包括查阅图书馆书籍和搜索网络资源。 、

关键字:信息 产权

引言: 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计算机问世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第一次信息革命,人类也由此迈向信息社会。世界管理思想大师彼德·德鲁克,在他最新出版的著作《21世纪的管理挑战》一书中指出,现在我们正经历着一场信息革命。这不是在技术上,机器设备上,软件上或速度上的一场革命,而是一场“概念”上的革命。计算机技术已然渗透进其他学科,使其沿着各自的轨道发展着。

伯兹·艾伦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未来》中讲到“一个更新的研究趋势是作业研究和计算机科学的成果对于经济理论主题的影响,如复杂性、平行信息处理、随机和确定性系统以及计算机技术这些词也进入到经济学的研究中。”[1]计算机被大力应用于数据统计、模拟实验、金融信息传输等等。技术作为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力在经济增长过程的作用早已被学者们所论证,并经由大量事实数据所实证。近年来经济学家们也致力“信息(知识)技术”这一方面的研究。本文先以经济学视角就信息产权问题展开简单讨论,重点在于阐述当前中国网络社会存在的信息产权问题。

一、信息资源的性质

信息(知识)技术也许还没有从根本上完全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但相对于过去的技术革命它的经济影响更大些;信息(知识)技术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模式的重组,使之更具效率;信息技术对促进整个经济生产力的影响力,就是能使现有的产品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生产,或创造出全新的产品。[2]

信息(知识)技术可采取多种方式应用于经济生产活动,而该技术的本质在于处理信息。并且它所处理的信息本身大多就是一种经济资源,本身也是一种知识资源。信息(知识)资源有很多经济特性 ,其中信息(知识)的公共物品属性很早就被阿罗注意到,使用信息的同时不能排除很多人的享用。这一特性引发的“事件”有很多,比如:软件的复制与盗版,百度文档侵权事件,谷歌侵权门。信息的无形性也使得信息在被生产出来后,可以由无数人同时使用并获得收益,而不会给信息的最初生产者带来额外的成本。因而,对信息(知识)资源的产权定义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息产权视野中的知识产权

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为“产权就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赔偿的规则。”产权的基本特征是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解性。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又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3]所谓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驱动资源配置状态、改变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状况而言,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

2. 任何一种稳定的产权结构或格局,都会 形成一种资源配置的客观状态。

3. 产权的变动同时也改变资源配置格局,包括改变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 、资源流向和流量、资源的分布状况。[4]

在当今信息时代,它存在于一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可以看成是信息的一种类型。因此,知识产权与信息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延伸到了特定种类的信息,包括原创的、再创造的和被发现的信息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信息构成了信息社会的重要内容。从信息产权的角度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 识产权人以专有权的正当性。在理解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之上还可以进一步发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激励信息的生产和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平衡。[5] 在知识产品这种创造的信息中授予财产权可以为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进一步创造活动提供激励,因为赋予信息的生产者对开发出来的新信息以专有权,他就会有动力去 从事新信息的生产。它也对为从事相关的创造活动的人在时间、劳动和资源方面相当的投资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在信息的生产者要求对信息的使用付费的情况下,有些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够分享到信息,这将使他们比没有财产权时的状况更糟。

三、中国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盗版的猖獗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主题。现在的中国,每100个电影光盘中有95个是盗版,这个比例是惊人的。而在制作贩卖光盘、在网上非法上载或下载电影等多种盗版手法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网上盗版。美国电影协会大中华地区营运总监何伟雄曾经说:“初步计算,平均每天在全球各地,包括大陆,从网上非法下载的电影有60万个片。这的确是个惊人的天文数字。”比如,百度音乐等音乐网站和一些软件下载网站都有明显的侵权性质,因为这些作品本身都是享有著作权,它的使用和传播都必须经过著权人的同意和授权才可以。另外,在网络上传播这些作品,同样也是没有经过版权人允许的侵权行为。如果获得很大的利益,或者导致版权人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的 话都是可以追究责任的。2011年3月15日电40多名中国作家15日发表一封公开信,指责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未经授权收录他们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这封公开信发表在知名出版人沈浩波个人博客上,并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公开信称,“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

2. 互联网:从“免费”到“版权保护”。可以说,国内很多网民对网络的认识是从“免费”开始的,从最早的免费邮箱,到后来的免费在线阅读、免费下载音乐等等。而近几年里,收费邮箱、收费彩 铃下载,乃至未来的收费音乐下载,正在悄悄改变人们吃“免费网络午餐”的习惯,这些变化对图书、电影等各类网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互联网的发展史上,有关“要技术进步,还是要版权保护”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互联网刚刚出现的时候,国际舆论就曾经为是否应该限制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发生过激烈的争论。然而人们最后达成的共识是,互联网的精神仍然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信息的自由共享,否则将最终挫伤人类的创新精神。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量达到69.4万。但就在我国互联网逐渐显示出巨大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同时,互 联网侵权盗版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公安部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5年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700余起,收缴了4.57亿件侵 权盗版的光盘和图书制品。其中,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著作权案件在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对互联网上侵权、盗版予以打击已经刻不容缓。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盗版行为的技术特征可能比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更难鉴别。随着当前网络数据压缩、文件复制、传输技术的进步,网络作品侵犯行为屡屡发生,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例如: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擅自将他人数字化作品进行文字化处理,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电子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等。

3. 法律应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兴起的众多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学界探讨的是,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网络时代伊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时代特征即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寻求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的著作权保护而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 版权条约》和《WIPO 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增加了一大批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创设新的网络知识产权客体、权利,但通过一些案例承认了一些新客体、权利,如作者的电子版权、网络传输权。

网络化社会将产权理念纳入我们思考的范围。但是带来了大量的侵权行为,侵权几乎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形成普遍良好的权利机制不仅需要个人强烈的意识,还需要各自独立的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共识。[6]此外我们需要将这样的信息资源产权纳入法律制度中,以此来保护人们的产权。 在信息社会,如何合理地调整知识产品这种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资源配置、信息资源专有的矛盾,是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理 念似乎是不符的,信息自由及信息的合理分享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看起来也是矛盾的。这种矛盾源于信息的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的对立(注:有的学者则将这种矛盾归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的局限性,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因自身的局限性,致使整个法律体系与社会利益、个别利益存在诸多矛盾,表现出对自由的种种限制。参看邓丹云、易显飞:《自由的悖论——由知识产权制度引发的哲学思考》,《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笔者则认为,这种矛盾不应 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而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实现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促进信息的广泛扩散的目标使然。)。在信息方面确立产权的经济特征在于该产权都是专有权或者说垄断权。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就知识产权人来说,他可能会通过专有权而获得市场力的优势,寻求“经济学租 金”(注:即垄断利润。),力争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息的消费者(使用者)则基于信息的消费需求而追求信息的充分自由,以达到信息效用最大化的目的。 知识产权人对信息专有的追求和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自由的追求,直接构成了信息世界中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仍需要在信息的专有和私有的框架内解决。发达国家用数百年的时间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美国也用了二百多年,而目前中国实行这个制度还不到三十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 题,比如制度不完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域和产品中比较突出,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有所发生。为此,信息资源产权问题需要引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也需要我们在这条路上坚持走下去,建立其更加健全的体制,促使信息资源在我国经济增长的作业彰显出来。

[1] 伯兹·艾伦. 微观经济理论的未来.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J].2000年冬季号.

[2] 王雪铃. 当代技术创新的经济分析--基于信息及其技术视角的宏观分析.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 84-85

[3]《民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5年3月版.

[4] 马费成,李纲,查先进. 信息资源管理. 武汉大学出版社. 100-101

[5] 冯晓青. 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J] 2005年04期

[6] 李晓辉. 信息权利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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