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外来在我社区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并到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若是育龄妇女,还须与街道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取得查验证明后方可租住、经商和务工。《婚育证明》填写不完备或没有《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期限内未补办的,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离开本社区的,在离开之前5天内告知本社区,以便及时注销。

(二)凡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到本社区计生办申报,由本社区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街道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向本村报告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后每半年联系一次。

(三)本社区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本社区报告本月租住或用工情况及外来育龄人员的结婚、怀孕、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拒不履行计生管理义务的房屋出租户或用工单位业主,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外来、外出育龄人员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实行个案跟

踪管理和服务,每月清查核对,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协助上级组织查处。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工作。对纳入管理的外来育龄人员按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和上门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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