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等级划分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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