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草稿

伊春鹿鸣矿业公司文件

鹿鸣矿业司字〔2015〕 号

签发:

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放射源丢失或放射事故处理有据可依,做到反应迅速,发挥整体应急救援效能,有关部门和个人能立即有条不紊地进行正确的防护和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放射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鹿鸣公司放射源的运输、保管、使用、废源回收等环节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造成安全事故。

三、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浓度计放射源137Cs发γ出射线,γ射线是原子衰变裂解时放出的射线之一。此种电磁波波长很短,穿透力很强,又携带高能量,容易造成生物体细胞内的DNA断裂进而引起细胞突变、造血功能缺失、癌症等疾病。

2.品位仪241 Am产生a和γ两种射线。a穿透力较弱,无需防护,γ射线贯穿本领大,常用铅、铁等加以屏蔽。

3.品位仪238钚释放出a穿透力较弱,无需防护。

我公司放射源分别为Ⅳ、Ⅴ放射源,均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副总经理(安全)

副组长:安全环保部部长 自控信息中心主任 选矿厂副厂长(安全) 物业分公司经理 调度中心主任

成 员: 公司安环部(相关主管) 自控中心(车间主任、放射

仪表技术员、仪表主管工程师) 选矿厂(安环相关主管)物业分公司(保卫科)调度员

(二)职责

组长:

1.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副组长:协助组长指挥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现场管制、事故处置、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放射源事故分级

公司所用放射源为Ⅳ、Ⅴ类源,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发生放射源事故后,在15分钟内向公司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公司安全环保部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任何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4)发生放射源事故后,由 “公司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查、处理;

(5) 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调查分析处理。

2.通用措施

(1)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当事人首先疏散与事故处理无关的全部人员,封锁事故区域,禁止人员进入。同时按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报告;

(2)安全环保部在第一时间在公司范围内通报事故的大致区域、时间,说明放射源特性、危害、防护处置知识,由公司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污染场所全体员工迅速按指定路径疏散、撤离工作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事故范围的环节;

(3) 由公司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有关人员制订出事故处理方案,明确事故处理人员允许受照最大剂量和工作时限;

(4)公司安全环保部与制造厂家、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的经常性接触,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联系、咨询和请求援助,共同解决放射源事故处理中的难题;

(5)自控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经安全和技术交底后实施事故处理方案。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事故处理过程的现场监护,监督执行应急任务的放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限时工作;

(6)放射仪表维护人员定期用仪器测定事故现场的辐射强度及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测量结果划定事故警戒区域。公司安全环保部派专人24小时看护,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不得解除封锁;

(7)事故处理中,自控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记录下现场辐射强度、事故处理人员的有关情况等,以便对相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及进行善后的医学处理;

(8) 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对可能辐射伤害人员,立即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放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9) 按4.2.1要求,启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由公安、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3.射源丢失、被盗应急措施

(1)首先查明射源丢失、被盗是否系现场员工所为;

(2)若未发现系人为偷盗,自控信息中心按方案组织专业人员,穿戴铅服等防护用品,用专业检测工具在工作场所搜寻;若现场搜寻不到,按事故报告分析调查处理程序报公安、环保、卫生部门。

(3)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警戒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制造厂家迅速处理。

(4)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接触放射源进行事故处理;

(5)事故在公司范围内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联系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他有能力的机构协助解决。

六、应急资源

(一)应急电话

公安部门报警:110 卫生部门报警:120

伊春市环保局核安全与应急科:

伊春市公安局危管科:

伊春市卫生监督所:

七、应急物资

现场值班电话一部;

现场值班车辆一辆;

警戒绳1000米;

个人防护铅服3套;

本预案从即日起实施。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辐射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立即疏散现场人员。放射仪表维护人员赶赴现场,佩戴好防护用品及检测仪器对事故现场的辐射强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进行测定,根据测量结果划定事故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如警戒区域内。

(2)应急领导小组应会同专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施救方案。进入警戒区域内的施救人员应穿戴防辐射防护用品并限时工作。

(3)伤员救护遵从2.通用措施(8)

职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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