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卷第65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
上齎下因老師 <攝決擇分‧思所成慧地之一>第八
第一章結前生後 指導 (大正30,658c5~663b4;《披尋記》3,p.2075~p.2105) 本圓 敬編 2005.03.26
如是已說聞所成慧地決擇。思所成慧地決擇,我今當說。
第二章正決擇
第一節以五門雜決擇
謂若略說有四種思議:一、事思議;二、有非有思議;三、因果思議;四、乘思議。
1◎事思議者:略依六事。所謂蘊事,乃至根事。
2◎有非有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說。
3◎因果思議者:如<有尋有伺地>已說。
4◎乘思議者:如<聲聞、獨覺、菩薩地>已說。
復次,略有二種思議: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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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披尋記》(三),p.2075:「謂蘊善巧、界善巧、處善巧、緣起善巧、處非處善巧、根善巧。」 《瑜伽師地論》卷16 (大正30,361c4-362c21):「何等名為所觀有法?當知此法略有五種:一自相有法;二、共相有法;三、假相有法;四、因相有法;五、果相有法。……何等名為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無者: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女兒等,畢竟無類。」
3 《瑜伽師地論》卷5 (大正30,301b9-14):「因等差別者:謂十因、四緣、五果。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四緣者: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4 有關乘思議中的<聲聞地>《瑜伽師地論》卷21 (大正30,395c1-399b18);<獨覺地>《瑜伽師地論》卷34 (大正30,477c3-478a28);<菩薩地>《瑜伽師地論》卷35 (大正30,478b12)
◎惡思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說。若依黑品,謂如有一,不避無明、不應思等,而起思議。
◎善思思議者: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如惡思、善思,如是非法所引、法所引,非毘奈耶所引、毘奈耶所引,非聖、聖,不善、善,不應修、應修,不好、好,黑、白,引無義、引有義,下劣、微妙,有罪、無罪,應遠離、不應遠離等,當知亦爾。
復次,如世尊言:「諸聖弟子有,知為有;非有,知為非有。」
此中云何為有?云何非有?
略由二相,應知是有。何等為二?
一、若生、已生、現(659a)在故,應知是有。
二、若實物故、事故、義故、圓成實故,應知是有。
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
謂若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實有相。
若有諸法,待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假有相,非實物有。謂以色等諸蘊想事
為待、為依,施設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廣說。
556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3c1-7):「由十六種異論差別,顯不如理作意。應知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論;二、從緣顯了論;三、去來實有論;四、計我論;五、計常論;六、宿作因論;七、計自在等為作者論;
八、害為正法論;九、有邊無邊論;十、不死矯亂論;十一、無因見論;十二、斷見論;十三、空見論;十
四、妄計最勝論;十五、妄計清淨論;十六、妄計吉祥論。」
6 《瑜伽師地論》卷25 (大正30,419a18-21):「獨處空閑遠離六種不應思處。謂:思議我、思議有情、思議世間、思議有情業、果異熟、思議靜慮者靜慮境界、思議諸佛諸佛境界。」
此中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數取趣等,非實物有,唯是假有。
如於色等諸蘊想事,假立我等,如是即於色等想事,假立色等。
又於色、香、味、觸想事,假立飲食、車乘、瓶、衣、諸莊嚴具、舍、軍、林等。
又於有為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無常、種子、有表、無表、得、命根、
眾同分、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轉、定異、相應、勢
速、次第、時、方、及數。
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為依,假立虛空、虛空無為。
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為依,假施設有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等。
問:於因成道理中,依何道理能決定知我非實有?
答:不可得故、不可見故。
云何不可得?謂:若內、若外、若二中間、若離諸蘊,都不可得。
7897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0c5-27)。
云何不可見?謂:如眼等實有諸處,各各別有業用可見;如是所計我別業用,都不可
見。
如是自相不可得故,又別業用不可見故,應知所計我非實有。
問:若如是我,於內外等都不可得,亦不可見,何故出家諸外道等,亦得亦見,由此因緣,愛樂顯
示建立實有?
答:不得、不見;但由身見及與我慢為依止故,起邪分別,起邪計度,不如正理,愛樂顯示(659b)
建立為有。
云何知我非實有故,非現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見?
謂:諸計我為實有者,遠極彼岸,不過四種:
一者、計我即是諸蘊。
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
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
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
相應。 10
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如是一切我實有性,皆不應理。何以故?
若計有我即是諸蘊,非異蘊者,是則此我但於諸蘊而假建立,斯過自至。所以者何?諸蘊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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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宋】【元】【明】【宮】(大正30,659d,n1)。 《瑜伽師地論》卷28 (大正30,441a16-b24)。
10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5b26-307c2)。
各與自相而共相應;我即彼故,非常、非一、非實有性,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若計有我異諸蘊者,此所計我,為是無常?為是常耶?
若無常者,則所計我,剎那剎那異起異滅,此處異死、餘處異生,異作異受,斯過自至。又異
諸蘊別有一我,若內、若外、若二中間,有生、有滅都不可得,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若我常者,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此所計我,若無變異,二因緣變,皆不應理,非於當來亦
非現法。
若於當來我無變者,便應無生、無老、無病、無死、無損,亦復不應一時為天一時為人,
或為傍生,或為鬼趣,或時為彼那落迦等。
於現法中我若不變,便應於彼愛、非愛等種種境界,無樂、無苦,無愛、無恚,亦無有癡
略說不應由苦樂等之所變異;不應隨一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變異。
如是我於當來、現法(659c)無變異故,不應為樂之所饒益,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
不應因此行法、非法,不應為苦之所損害,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不應因此行法、
非法。
此我如是於現法中與法、非法不相應故,於當來世愛、非愛身,無因緣故,應不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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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6b8-10):「若即於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諦實常住,不應道理。」
由此道理,汝應不計此常住我,由別內身變異所作,於當來世生、老、死等種種變異。
如是此我,便無各別內身生、老、病、死等時,樂時,苦時,及染污時,則應畢竟解脫清
12淨!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復次,若計有我異於諸蘊,住異諸蘊離蘊法中,彼所計法,遠離諸蘊有之自相,尚不可得,何況
13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審了知石女兒頂繫空華鬘。應知此計,亦復如是,是故此計不應道
14理。
復次,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無有蘊者;此所計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非身相應,亦非
苦、樂等受相應,亦非眾多種種差別諸想相應,亦非善不善無記思等相應,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
別意相應。如是此我應無所依、無受、無想、無思慮等,亦無分別,是則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脫,
15無有染污,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復次,由彼一切依我分別妄所計我不成就故,當知我等於諸蘊中,但假建立,非實有物。
由我非有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道理,皆得成就。
12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6b10-17):「若於諸蘊中者,此我為常、為無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為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又於此滅壞,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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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此=所【宋】【元】【明】(大正30,659d,n2)。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6b18-19):「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不應道理。」 《瑜伽師地論》卷6 (大正30,306b19-20):「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
謂有內、外諸處生故,於現法中起無明觸,由此於身便有饒益、損減(660a)受生。由此為緣,發起和合、乖離等愛,及有依此一切煩惱、隨煩惱轉,為此義故,淨、不淨業生起可得;如是煩惱、
16業生起故,當來後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如是且於無常蘊中,無實我故,雜染道理
皆得成就。
又由他音、內正作意為因緣故,遠離無明,發起於明;由無癡故,了達諸受皆悉是苦;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及斷依此一切煩惱。若隨煩惱由此因緣,能感後有淨、不淨業不復生起。如是由業、煩惱斷故,一切後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
如是無我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道理,皆得成就。
復次,此中假立一切有情,所謂無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當知如是九種有情,略由三種因緣建立,總攝一切有情之類。
謂依往來身動差別,建立無足乃至多足有情;
依身差別,建立有色、無色有情;
依心差別,建立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
復有離繫出家外道,作如是說:「一切樹等,皆悉有命,見彼與內有命數法,同增長故。」
應告彼言:汝何所欲?樹等增長,為命為因?為更有餘增長因耶?
若彼唯用命為因者,彼未捨命,而於一時無有增長,不應道理。
16 後=復【宋】【元】【明】【宮】(大正30,660d,n1)。
若更有餘增長因者,彼雖無命,由自因緣,亦得增長;故不應理。
又應告彼:汝何所欲?諸無命物無有增長,為有說因?為無說因?
若有說因,此說因緣不可得故,(660b)不應道理。
若無說因,無因而說而必爾者,不應道理。
又應告彼:汝何所欲?諸樹等物與有命物,為一向相似?為不一向相似?
若言一向相似者,諸樹等物,根下入地,上分增長,不能自然搖動其身,雖與語言而不報答,曾
不見有善惡業轉,斷枝條已,餘處更生,不應道理。
若言不一向相似者,是則由相似故,可有壽命,不相似故應無壽命,不應道理。
如是增長餘因有、無有故;無壽命物不增長說因有、無有故;相似一向、不一向故; 此所計度,不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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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1c13-16):「問:增長為以命為因?為別有因?若命為因,未捨命來,何故有時而不增長?如天旱等,將知無命。命若有者,常應增長。若更有餘增長因者,自在別因故得增長,何須立命?」
18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1c18-23):「諸無命物無有增長,為有說因?為無說因者,為有比量因緣說無命物無增長耶?為無說因耶?若有說因,此說因緣不可得故者,無同法喻。如說一切外物諸無命者皆不增長,以無彼命為生因故,無同法喻。故言此說因緣不可得故。」
19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1c23-28):「若無說因;無因而必爾者,不應道理者,立比量不成,而說無命之物不增定等爾者,不應道理。基云:說因者,說因言所以,即謂外人曰:即說有所以故不增長,無所以故不增,即是成宗之因所以也。此中為比量,思之可解。」
問:何緣故知色、香、味、觸如是如是別安立中,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物皆是假有? 答:
由彼想物,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中而轉,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中不轉。
若於是處色等想聚,有食想轉;非於是處飲等想轉。若於是處車乘想轉;非於是處衣等想轉。
如是所餘,乃至廣說諸假有想若轉不轉,當知亦爾。
一切色、香、味、觸想事,遍於一切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中,無差別轉,是故
20當知,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皆是假有;色、香、味、觸是實物有。
復次,依諸有法立假想物,非一眾多種種品類,當知略說總有二種:
一、依止一聚;二、依止非一聚。
各別飲食、車乘、衣服莊嚴具等,名依止一聚。 20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a2-4):「前中,虛以是實法無改變故通;是實假法有改變,故不相通也。」
諸彩畫業、彫素等業,宅舍、宮殿、軍林等物,名依止非一聚。 212223
第二節以二十九門分別
復次,云何有色諸法?
謂若略說,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660c)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
此有色法,由五種相差別建立。何等為五?
一、事故;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業故。
此中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應知是名略攝色事。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諸色自相,復有三種:一、清淨色;二、清淨所取色;三、意所取色。
◎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五清淨色,眼等處攝,名清淨色。
◎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名清淨所取色。
▲若與識俱,諸清淨色與識同境,故名同分。
▲若離於識諸清淨色,前後自類相續而轉,名彼同分色。
24◎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
21 彩=綵【宋】【元】【明】【宮】,=採【知】(大正30,660d,n3)。
22 素=塑【宋】【元】【明】(大正30,660d,n4)。
23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a5-12):「色等四塵實法能成瓶等假法名為有法。依此有法立假相物,非一眾多,略說有二:一、依止一聚;二、依止非一聚者,開二門:言各別飲食至名依止一聚者,如餅飯等,但是一米麵物,車乘但是一林木物,衣是一麻布物名依一聚。言諸採畫業至名依止非一聚者採畫雜用青黃紫緣等,乃至四兵名軍,華果雜樹竹木等聚名林,名依非一聚。」
24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a22-24):「二、色自相有三:一、清淨色者五根;二、所取色者五塵;三、意所取色者法處中色,癈假論實但言定境。」
諸色共相,亦有三種:
◎謂一切色,若據方處各別安立,若可宣說方處差別,名初共相。 ◎又一切色,若清淨、若清淨所取增減相,當知是名第二共相。
◎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即便變壞:或以手、足、塊、刀、杖等,或由寒、熱、飢、渴、蚊、虻、風、日、蛇、蠍,諸觸所觸,即便變壞。當知是名第三共相。
若由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色行色; 若不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欲行色。
如是諸色,由界差別,略有二種。無色界中,無如是色。
又前所說諸色共相,謂觸所觸,即便變壞。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天,遍餘一切。
欲界天中所有諸色,但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變壞。由彼天中諸飲食等眾資生具,隨欲所生,則便成辦;是故於彼雖有飢渴,不為損害。
色界諸色,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亦無餘觸之所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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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b1-7):「四、解界門:言又前所說至除欲界天遍餘一切者,直就欲界中除六天,遍餘諸趣。言欲界天中,但有手足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等觸之所變壞等者,彼中但有為阿素洛手足、刀杖所觸變壞。色界諸色無有手足等損害等者,色界即無變壞解色,但有據方所義、有增減義。」
若善、不善、(661a)無記,身業、語業,是名業色。當知是名色業差別。
無色諸法,亦由五相差別建立;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復次,略由二種色聚,建立諸聚: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共大種聚。
◎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唯有一類大種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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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有二大種,或多大種種類可得。
又於不共大種聚中,極微已上諸大種合;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諸大種色,無有一處不相離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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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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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3 (大正30,290b14-19):「若約不相離攝,或內、或外所有諸聚,隨於此聚中,乃至有爾所法相可得,即說此聚爾所事攝應知。所以者何?或有聚中,唯一大種可得。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沼、溝、渠、江、河等中,或火焰、燈燭等中,或四方風輪有塵、無塵風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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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3 (大正30,290b19-27):「或有聚中,二大種可得。如雪濕、樹葉花果等中,或熱末尼等中。或有聚中,三大種可得。如即熱樹等中,或動搖中。或有聚中,四大種可得。謂於內色聚中,如薄伽梵說:「於各別內身,若髮毛等乃至糞穢,是內地界;若小便等,是內水界;若於身中所有煖等,是內火界;若上行等風,是內風界。如是若於此聚彼相可得,說彼相為有;若不可得,說彼相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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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b18-24):「唯辨大種,不論造色。不共大種聚中,且如木石聚中唯一地大,實無此事。設當唯有一微起,即非三種不相離攝;若有二微已上多微雜住,即是相雜不相離。以二地大不相容受故,無同處不相離義。二微地大並時微密難分,不同穀豆等聚,故非和合不相離攝。」
於非不共大種聚中大種極微,如所造色與餘大種,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然彼大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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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造色,互不相依而得轉故,各有功能,據別處故。
又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如置一篋,青、黃、赤、白。有光明珠,種種光明互不相離。
相雜不相離者,所有譬喻如前應知。
又若有聚或麻豆等或細沙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亦非相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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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離,但是和合不相離,多聚聚集,非一聚相;當知所餘是一聚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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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b24-c2):「於非不共大種極微,如所造色與餘大種,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且如人手具有四大,堅硬是地,而潤是水,溫煖是火,搖動是風。此四大種共造一手,所作事同體相容受處所不殊,故是同處不相離攝,其相未明更舉喻顯,四大相遍如似何等,故云如所造色與餘大種體遍相受,四大相遍其義亦爾,當知亦有同處不相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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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3 (大正30,290b1-5):「又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種處,不過大種處量乃至大種所據處所,諸所造色還即據此;由此因緣,說所造色依於大種,即以此義,說諸大種名為大種。由此大種,其性大故,為種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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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54 (大正30,598c15-18):「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蕂麥豆等聚,何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c22-26):「言又一處不相離者至互不相離者:如青、黃、赤、白珠光明,種種光明體各別;然更相涉入遍篋量互不相
離。諸大種及所造色體別同量更相涉入亦復如是,餘大同造亦復如是。」 離=雜【知】(大正30,661d,n2)。 33
〔聚〕-【宋】【元】【明】(大正30,661d,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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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2c26-713a2):「言又若有聚乃至當知所餘是一聚相者:麻豆等為諸膠等攝為一聚,此非相涉入一處不離法,亦非同體相連相雜不相離法,但是別體不相涉入;然為膠等持攝和合不相離,是多聚集非一聚相也。」
又相雜不相離,當知依止一處不相離。此若不爾,不應道理。
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有見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顯色故、形色故、表色故、眼境界故、眼識所緣故。 亦由五相,建立無見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有對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各據別處而安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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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為障礙故; 三、為手足塊刀杖等所觸便變壞故;(661b) 四、一切皆為諸清淨色之所取故; 五、一切皆為依清淨色識所緣故。
亦由五相,建立無對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復次,即由五相,應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因緣故;二、據處所故;三、顯現故;四、無變異故;五、所緣故。
謂具威德三摩地俱諸色勝解,當知是名無見無對色生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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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3 (大正30,290a26-b1):「二和雜不相離: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是名和雜不相離。又此遍滿聚色,應知如種種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互不相離,非如胡麻綠豆粟稗等聚。」;《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a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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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3 (大正29,69a2-4):「論曰:以契經說色有三種,此三為處攝一切色:一者、有色
有見有對;二者、有色無見有對;三者、有色無見無對。」 37
《披尋記》(三),p.2084:「於餘色聚容受者:謂於二種能為障礙故:一、於餘色聚容受為障礙故;二、於往來等業為障礙故。」
彼既生已,處所可得,是故名色。
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非障礙住;
38
又非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亦非所緣,是故說名無見無對。
手足等觸不能損壞,是故說名無有變異。
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緣,非餘。
譬如非一切心皆能變化,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辦,非所餘心。
此亦如是,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無見無對諸色,此如化色,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但是彼心所緣境界。
是名與上五相相違,當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
38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b5-12):「言雖不與彼至然得似彼自性顯現者,此解顯現。此文即說定心所現眼等五根、色等五塵影像時,名定自在色。於十色中,隨觀何色影像現時,雖非本質然似彼現,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非障礙住已下,解無變異也。行者爾時觀一室內青皆遍滿,然不廢人往來,名無變異。又非一切清淨之色等者,釋無見等名。」;《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6 (大正43,227a11-20)。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
云何有漏法事?謂清淨內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諸染污心心所,若善、無記心心所等。此
39
有漏事,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
若於清淨諸色,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煩惱種子未害未斷,說名隨眠。亦名麤重。若彼乃至未無餘斷,當知一切由隨眠(661c)故,說名有漏。
若諸染污心心所,由相應故,說名有漏。
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緣,故名為有漏。
◎此中現在,名為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
42
◎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若餘所行,當知名非現量所行。
39
41
40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c2-6):「謂清淨內色者,內五根也。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者,扶根五塵名相依;外山河等名為不相依。若諸染心已下明三性心法,此即總舉五根、五塵及三性心心所為有漏事。隨其所應由隨眠等四種因緣,故名有漏。」
40
《瑜伽師地論》卷2 (大正30,284c3-7):「又於諸自體中所有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為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所攝,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品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c15-16):「現在有體,名為有事,非過未者;過未是無不名有事也。」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c16-22):「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者:正取五識相應煩惱,緣彼五塵名漏所行,故名有漏。此中但五識名現量,其實與五俱緣亦是,但簡通也。現量所行簡法塵及三性心等,
4142
◎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彼所緣當知有漏。
所以者何?
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
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
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
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
又由無記色、無色繫一切煩惱,於彼續生;彼所續生,亦生起故,說名有漏。
如下文亦取所行即五塵,是故不舉意根。若餘所行,名非現量所行者,意識搆畫設緣五塵,不名現量行。此解現量行。」
43
45
44
43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c22-25):「若內諸處至當知有漏者:由五根增上之力引起五塵;五塵為境起諸煩惱,此由漏所緣故名為有漏。」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3c25-714a3):「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乃至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者:欲明意識煩惱,設緣現在五根及八識時,意識自變似五根相,似彼八識相當心而起,意識煩惱於彼五根、八識心等不親緣著,故五根等不由漏所緣故,說名有漏。以緣此煩惱,但由自分別所起相煩惱也,此善等法即是復由生起成有漏也。」
44
如是名為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46
一、有諸法離諸纏故,說名無漏。謂一切善、無記心心所,所依、所緣諸色,及善無記諸心心所。 二、有諸法隨眠斷故,說名無漏:謂已永斷見修所斷一切煩惱,所有諸善及一分無記造色,若諸無記,
47
若世間善諸心心所。(662a) 三、有諸法由斷滅故,說名無漏:謂一切染污心心所彼不轉故,說名無漏,由彼不轉,顯了涅槃,即此涅槃說名無漏。
四、有諸法是見所斷斷對治故,自性解脫故,說名無漏:謂一切見道。
五、有諸法是修所斷斷對治故,自性、相續解脫故:謂出世間一切修道,及無學道。當知是名由五相
48
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諍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由事故、因緣故、自性故、助伴故、等起故。
45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a12-20):「言謂諸隨眠至由生起,故說名有漏者,此明六識煩惱,三因生起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者,內根五蘊,由不善煩惱漏所生,故名為有漏。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者,由內根故,外塵生起遠從漏生,故名有漏。又由無記色、無色繫一切煩惱,於彼結生等者,由上二界,無記煩惱發業招上界生,亦名從漏所生名為有漏。」
46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a26-b2):「景云:一、有諸法離纏,故名無漏。謂一切善、無記心心所,所依所緣諸色者:若是染心,心所所依所緣諸色,即是生漏故名有漏;漏住處故名有漏,即不得言由離纏故,名為無漏。為此但舉善、無記心所依緣,諸色及善、無記心聚,由離纏故名為無漏。」
47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b2-9):「二、隨眠斷故名無漏,至若世間善諸心心法者:此等並據羅漢身中善身語業,故言諸善造色;復有威儀工巧身語業體,不攝凡夫學人善、無記業,故言一分無記造色。若語五根、五塵無記色蘊,若無記四蘊,若世間三慧加行善,及生得善心及心所,如是等法並由隨眠斷,故說名無漏。」
48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b10-11):「五中前二,隨義說無漏;後三就體,以說無漏。」
◎此中五取蘊,名有諍法事。
◎若愛味染著、愛味耽嗜,名諍因緣。
◎若無常性、苦性、變壞法性,名有諍自性。 ◎即於此諍無智愚癡,名諍助伴。 ◎由此因緣,五黑品轉,名為等起。
◎謂鬥訟違諍,耽著諸欲諸見所生,或餘種類,是初黑品。 ◎若隨所有諸煩惱纏,無有羞恥、多安住性,是第二黑品。
◎若有沙門或婆羅門,違逆正道所欲苦行,及餘信解,自餓、投火、墜高巖等,是第三黑品。 ◎若有現行身、語及意一切惡行,是第四黑品。 ◎欣樂後有,是第五黑品。
此中最初,由生怨恨發憤心故,不安隱住; 第二,由諸煩惱內燒然故,不安隱住;
第三,由自誓願虛受劬勞無義苦故,不安隱住; 第四,生惡趣故,不安隱住;
第五,生老死等眾苦合故,不安隱住。
此中五取蘊有諍事,與諍自性,及彼因緣、助伴、等起,共相依故,名有諍法。
又由五相,建立無諍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此中五無取蘊無諍事,由諍自性及彼因緣、助伴、等起,於彼法中不可得故,名無諍法。
495051
49
50
51
謂=調【元】【明】(大正30,662d,n1)。 訟=諍【宋】【元】【明】【宮】,=調【聖】【知】(大正30,662d,n2)。
《瑜伽師地論》卷15 (大正30,356a23-b16):「諍論者:謂或依諸欲所起。……名諍論。或依惡行所起。……故名諍論。或依諸見所起。……是名諍論。」
復次,由五相故,(662b)建立有染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事故、因緣故等,如前廣說五相差別。 此中事者:謂即五有取蘊。
因緣者:謂即此中喜樂、愛味諸因緣法。 自性者:謂此為緣,生起喜樂,愛味所攝。 助伴者:謂於愛味所有貪著。 等起者:謂五黑品,如前應知。
五取蘊事,由與有染及彼因緣,乃至等起共相依故,說名有染。 又由五相建立無染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如前無諍,隨應當說。
復次,由五相故,應知建立依止耽嗜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事故、因緣故等,如前廣說。 此中事者:謂欲界繫諸五取蘊。 因緣者:謂順欲貪五種妙欲。
自性者:謂貪嗜者,由彼為緣、由彼為境所有欲貪。
助伴者:謂不如理作意相應邪願諸欲分別,由與此俱,名分別貪。
等起者:謂五種黑品,如前廣說。 52
52
《披尋記》(三),p.2088:「由與有染等:有染,謂蘊自性,及與因緣助伴等起,於一身中與五取蘊互相繫屬,名共相依。」
彼欲界繫五取蘊事,由彼貪嗜因緣、助伴及與等起所攝受故,說名依止耽嗜諸法。
又由五相,當知建立依止出離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世間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一切清淨色,及清淨所取色世間;
二、一切染污心心所世間;
三、一切無記心心所世間;
53四、一切善心心所,若當斷、若已斷世間;
54五、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無見無對色世間。
又由五相,建立出世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見道所斷對治;
二、修道所斷對治。 55三、由想解脫之所解脫。謂諸聲聞、獨覺、菩薩已入無戲論理慧,及彼相應諸心心所。
四、彼所緣無見無對色。
五、一分所治解脫之(662c)所解脫,謂諸有學。
56若一切所治解脫之所解脫,謂諸無學。
53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c8-10):「景云:四、一切善心心法當斷已斷者:若凡夫、學人當斷,若學人已斷世間者簡無漏心,是故須言當斷、已斷。」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c10-13):「五、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無見無對色世間者:若二乘人後智定心所現之色體是有漏,名世間,若在十地及佛後智所現定色實是無漏,以對證智名為世間。」
《瑜伽師地論》卷64 (大正30,657a7-9):「若有行於非安立諦,不行於相;不行相故,於諸相縛便得解脫,於諸相縛得解脫故,於麁重縛亦得解脫。」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4c13-25):「五因之出世中,一、見道;二、修道,並取無分別智。三、由想解脫之所解脫等,想者是名,謂三乘人已證真如無戲論理故,於後智相應心法,於彼名相而無取著。四、彼所緣無見無對色者,十地及佛後得智現色體,是無漏名出世間,二乘後智體雖有漏,然由證智資導,分現此色,是故此色名出世間。五、一分者見斷惑滅擇滅為體,一切者見修惑滅擇滅為體。泰云::「未斷隨眠說當斷,若已斷隨眠說已斷,善心既然,無記亦然,三乘空有二觀無漏斷染污想,名想解脫無戲論,慧以通有漏無漏故,有彼所緣無見無對出世間色。」 545556
復次,依五種世間,即彼世間名墮諸法:
謂有情世間、器世間、欲世間、色世間、無色世間。當知是名五種世間。
又出世法,不墮如是五種世間,是故說名不墮諸法。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為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後際未生故;
二、前際已滅故;
三、中際自相安住故;
四、因緣相續故;
57五、果相續故。
又由五相,建立無為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謂與上相違。應知即是此中五相,滅有為法,證得涅槃。
若謂涅槃為有異者;當知此為不如理問、不如理答、不如理思。如是,若謂為無異者、有無異者、非有非無異者,當知皆是不如理問、不如理答、不如理思。
57 《披尋記》(三),p.2089:「後際未生者:後際未生,謂未來。前際已滅,謂過去。中際自相安住,謂現在。因緣相續:謂種子。果相續:謂現行。」
何以故?
由彼涅槃,唯有為滅之所顯故,與有為法其相異故。
◎唯有為滅之所顯故,謂有異者,若問、若答、若思,便為戲論非所戲論。
◎與有為法其相異故,謂無異者,如前廣說,便為戲論,非所戲論。
◎總如前說二種因故,亦異不異,不應道理。
◎由有為滅證涅槃故,若謂一切皆無所有故,說非有非無異者,不應道理。
涅槃義者:謂一切白法所顯發故。
涅槃相者:謂寂滅相、無戲論相,當知唯是內所證相。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所緣諸法差別。何等為五?
一、有善作意所緣法;二、有不善作意所緣法;
三、有無記作意所緣法;四、有墮界作意所緣法;
五、有繫屬瑜伽作意所緣法。
此中若善作意,緣善、不善、無記諸法。
如善作意,如(663a
)是不善、無記作意,當知亦爾。 5858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5a10-19):「唯有為滅之所顯謂有異者,乃至便為戲論非所戲論者:涅槃與彼有為不定其相異故,說涅槃非所戲論,今說定異便為戲論非戲論法。」
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
色界繫善作意,亦緣一切三界諸法;
無色界中,若定、若生,外道異生,無色界繫善作意,緣自地一切法,非下地。
若毘缽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及有廣慧聲聞乘等,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彼無色界
62繫善作意,亦緣下地一切法。
若諸菩薩已得自在,決定不於無色界生。由觀於彼,不能現起利眾生事,因此成熟廣
59616059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6 (大正43,227b25-c4):「論云: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等者:此中善心可解;染污者即兼言有覆無記。問曰:何者有覆緣三界也?答曰:欲界有覆,唯俱生身邊,唯在第六識者。如論文,觀三界為一,同一類等為我,餘無此能,更無有覆心緣也。無記緣三界者:即異熟生心獨頭起者,及緣威儀、工巧心後等流,引生異熟生心,亦名威儀心、工巧心緣也。汎爾緣不求不染者,是第八識亦是緣三界也,種子法故。」
60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6 (大正43,227c5-9):「論云:色界善作意,緣三界法者:此中應言染心無記,亦即染心如何?如五十九云:色界於欲行煩惱,謂上緣煩惱,及緣下慢,及如前第六我見也。以微細故,及異熟生無記心,略而不說也。」
61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6 (大正43,227c9-12):「無色界若定、若生外道,唯緣自地計為涅槃故,如計識處為涅槃,未行識已得空處,當善心不緣上又九無礙心,豈亦無善心,不緣下。」
62 《披尋記》(三),p.2089:「亦緣下地一切法者:此中未得自在菩薩,或入無色界定,或於無界色生彼無色界繫作義,由毘缽舍那行,相應說彼亦緣下一地。廣慧聲聞乘,當知亦爾,故與外道異生有別」
大佛法,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
當知是名墮界作意所緣諸法。
復次,因思所緣,如說:
名映於一切,無有過名者;由此名一法,皆隨自在行。
此言有何義?
謂若略說,觀察清淨因故、觀察自相故、觀察雜染因故。
又為顯示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我故。
此中顯示補特伽羅無我者:謂善了知四無色蘊,能斷一切自境界相,是故說名能映
一切。
顯示法無我者:謂善了知遍計所執自性,善了知世俗言名,能除一切彼所依相,是
64
故說名能映一切。
6363 《顯揚聖教論》卷16 (大正31,559c12-14):「論曰:於依他起自性,執著初自性故,起於熏習則成雜染,當知圓成實自性,無執著故,起於熏習則成清淨。」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6 (大正43,227c24-28):「論云:名映於等一切者,名有二種。一、四蘊名之,即下言由觀知,故除人執。二、名字名,即下言知此名,故除法執。言四蘊名:能遍緣一切,遍生起一切法故,言名映於一切,名言能遍目一切,名映一切也。」 64
若過如是四無色蘊,諸我相事,定不可得。
若過世俗言名,遍計所執自性相事,亦不可得。
若於此二不善了知,則便一切自境界相,及諸雜染,生起隨轉。一切境相,及諸雜染,
皆彼增上力所生故。
又佛世尊依此密意,說如是言:
執法自性故66,執我性而轉;覺此故覺彼;由覺故還滅。
繫屬瑜伽作意,略有四種所緣:
一、遍滿所緣;(663b)二、淨行所緣;三、善巧所緣;四、淨煩惱所緣。
68是諸所緣,如<聲聞地>廣辨應知。
此中淨煩惱所緣者:謂世尊說四聖諦及真如。
65
6667
65 二=一【元】(大正30,663d,n2)。 《顯揚聖教論》卷16 (大正31,559c4-6):「論曰:由法執故世間愚夫,起眾生執,除眾生執現起纏故覺法實性,覺法性故法執永斷。法執斷時,當知亦斷眾生執隨眠。」
《瑜伽論記》卷18 (大正42,716a12-15):「執法自性故,執我性而轉者:由計法有我執方生。覺此故覺彼者:67
覺此法空故,覺彼人空。亦由覺此人法二塵無,還滅二執種。」
68 《瑜伽師地論》卷26、27 (大正30,427a22-435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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