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1]31号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须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凹刻(黑底金字)。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700mm×500mm;字体使用:宋体和隶书。(详见附件:标牌示意图)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开、竣工日期(年、月)。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手段,因此,标牌必须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未设置标牌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标牌示意图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所有单位为全称与公章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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