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文化与中国现代法治治理

乡贤文化与中国现代法治治理

作者:段晓静 陈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

摘 要 纵观全国,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现代性、普遍性和严峻性的法治治理问题,推动社会的管理者不断追溯古今中外的社会治理之道,引导学者去深入探讨现代法治治理的症结所在。现代中国仍然是熟人社会,农村占据整个中国的大片疆土,农民还有十亿人口,他们依然与土地紧密相连,所以对农村、农民的治理尤为重要,以此借鉴封建社会中饱含儒家思想的乡贤文化,这当然对城市和市民的治理也是有益的。并且我们要与时俱进,探讨其与现代法治治理的契合点,真正找到适合我国现代法治治理的道路。

关键词 乡贤文化 儒家思想 现代法治 柔性治理

作者简介:段晓静、陈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05-02

一、乡贤文化的界定

(一)乡贤文化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乡贤是指乡里有德行、有声望的人。

在古代中国,县以下的乡村主要依靠士绅来维系,他们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是评判是非的价值标准和精神支撑,但是乡贤不仅仅包括士绅,还包括举人、品行贤明通达之人、村长、德高望重的长辈等。乡贤文化更像一种道德上的评判,更具地方特色,类似于一种人民调解制度。乡贤文化是维系庞大的中国社会正常运转几千年的基层力量。

乡贤文化具有其特有的性质,即地域性、人本性、亲善性和现实性。这些特点造就了乡贤必须具备地域性、知名度、道德观、价值观的条件。乡贤文化的地域性限制使其与地域文化、方志文化、姓氏文化、名人文化、旅游文化等是密切相连的。至此,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乡贤的德行贡献,并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叫做乡贤文化。

(二)乡贤文化的历史渊源

乡贤文化充分体现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希望乡里有德高望重之人处理各种乡民争端,保持和谐安定。在近现代之前,乡贤主要指士绅阶层,其对乡土进行综合管制,充分体现了其地位和权力的至高性,以及管辖范围之广。规则由乡绅制定,是古代社会“人治”外表下“法治”

的彰显,更加侧重道德上的管辖。士阶层是社会精神文化的举旗人和引导着,是实现法律和精神统一的集合体。通常出门为官者,回乡后就是士绅,起着稳定本地社会秩序的作用。

乡贤利用自身的威望来感染周边的人,解决乡里的矛盾或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同时让村民们自愿接受其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并信服于他,缓解了社会矛盾,这就是乡贤的力量,是无形的力量。

乡贤文化流淌着一种独特的民族精神,已经成为乡村赖以生存和进步的强大力量,这对现代法治建设也具有巨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乡贤文化在儒家思想中的价值体现

从现代意义上说,儒家思想已经不再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纯粹的”儒家经典,已历经几千年的变迁,经过几大儒家思想家的解释发生重大变化,如董仲舒、朱熹、曾国藩等,早已成为指引华夏民族行为、活动的一杆秤。到封建社会末期,儒家思想已经展现出中国传统文化融合一体、无法分割的局面。儒家思想已深入中国人的骨髓,统治中国人的精神世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别说古代刑法体系和治国治民方略了。甚之,我国现代法治治理同样需要儒家思想作为价值标准,并渗透到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这在法理学上的研究也是极为重要的。 比如名言:“居善地,心善仁,言善信,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忧。”所以天下最善者,拥有最高尚的品德,似水一样,不过分争夺,心胸要渊默沉静,待人真诚仁爱,说话讲究信用,处事要发挥才能,行动时抓住时机,这就是专属于中国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处事观。这也是乡贤的做人之道,乡民认同这样的人,是能做出最公正评判的人,即评理公正、不偏不倚,能够讲道理、道义,化解纠纷,平息仇怨,和谐乡里。

凡事都有正反两方面,从历史上来看,乡贤文化也会出现民间私刑,甚至有火刑、水刑等死刑,而且大多受此惩罚的是妇女。因为中国深受儒家思想的教化,乡贤更是以儒家经义作为处事之道、判断是非之根本,尤其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道德底线,是比当时法律还要权威、有效的规范。如果妇女有任何越轨之事,都要接受在乡贤主持下的公开审判和惩罚,这更是一种心灵的审判。

从正面来说,乡贤在封建社会起到了安定社会、和谐乡民的重要作用,而且正面作用的意义更大。乡贤文化就像一种信仰,约束着人们的言行举止。乡贤文化包含春秋经义中所有的柔性评判道理,充满着人本性和亲善性,能够做到换位思考,体恤对方,进行多次调解以达成合意。

其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便是仁、善、美。

二、乡贤文化与中国现代法治的契合点

现代法治的构建过程中,由于国家层面的“大法治”对民间社会的“小民约”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移植来的法律原则与传统文化所倡导的精神相抵触,使乡规民约、习俗民德丢失其原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使一些人思想变得混乱,一些人仍固守传统思想,不相信法律,产生对社会、国家的不信任感。所以,我们要想构建一个动态、灵活、立体和有机完整的法治体系,必须要契合整个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找到法治精髓以及适合其运行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土壤,因为每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都要与其文化传统相吻合,否则只能阻碍社会发展,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而在寻找现代法治治理的道路上,还是要回归到我国的传统文化上,不能一贯的借鉴西方的法治成果和法治思维,不能与我国的国情、民情、传统文化相割裂,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现代法治治理之路。这些年来,我们借鉴外国法律方面的东西太多、太杂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更不是发自人们内心所亟待需要的一个东西,也没唤起人们的共鸣,所以,我们应该进行反思,反思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到底缺少什么,是欠缺最核心的灵魂、精神、文化信仰吗?我们要开展一场全国性的大讨论,开放思想,同时又能够起到唤醒广大乡民法治意识的作用。

从近现代开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乡贤文化曾出现倒退现象,甚至消失的趋势。然而,乡贤的整体架构并未完全消逝,乡里仍然保持以户、队、家族和村为主的人际交往形式。因为乡贤以协调冲突、以身作则为准则来提供正面价值观,在这方面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就像“模范”的作用一样,能够重塑人们的思想、价值和观念。因此,乡贤文化仍然很重要。

当代“乡贤”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道德与才能的层面,而是扩展到“名人”,尤其是“文化名人”。

乡贤是传递中西文化的“转换器”,推动西方先进法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现代乡贤扎根本土,开拓新眼界,把掌握的西方现代法治观念和价值观,传播到全国各地,开花结果。应该由乡贤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去解决社会矛盾,同时缓和法院压力,加快诉讼效率。那么,乡贤就能够起到弥合社会分歧的作用,实现把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

现代法治构建过程中,乡贤文化必须相伴发展,二者要和谐统一,互补短缺,互相增益,并且二者都是经过历史的洗礼而留下的精华,是美好的,是应该继续发扬的。因此,我们要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共同推动我国现代法治治理工作。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中国人是讲求长辈为尊、能力为上的团体,所以乡贤文化自古自发产生,很契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礼教氛围。从实质上讲,乡贤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法治”,它并不代表仅有人治,因为如果没有精神上、道德上这种无形规则的牵制,仅仅依靠人治是不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的。这种精神上的“法治”是需要全社会一起信仰、遵守的才能发挥作用的,是跟现代法治中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观念是一样的。现代法治需要这样的精神引领,乡贤运用到全社会范围就是指整个国家的法治。具体来

说,乡贤文化运用到中国现代法治治理当中需要做到以下方面的契合:一是精神上的共鸣,需要灵魂的在场状态,就如儒家文化要先行以及宪法的尊仰和权威;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进行法律的有效规制,提升政府公信力;三是需要宪法的监督,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哪里都需要有规则,哪里都需要有“主持公道”的人员,现代社会主要体现在法官身上,并且要发扬“乡贤”作用,化解社会矛盾,把他上升到法治层面,进一步规范,以此规避其负面作用,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三、中国现代法治之柔性治理

现代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而法治即拥有善法、良法、民主、公平和符合公民意愿。良法需以公正的、民主的政治、文化、思想、价值为前提,体现人权、民主、平等、自由、公正、和谐。法治不是孤立的、单一的事情,而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复杂综合体。这样的法治才富有强劲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相比,乡贤文化坚持的思想路线是有与无相互依存,艰难与容易相生,长与短相互显现、高与下相互包容,前与后相互伴随,这便是和谐、相生、辩证统一的思维,即华夏民族自古坚守的优良品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构建一套与文化传统相结合的现代法治治理之道,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重要促动力。

在当今时代,我国正处于重大战略性的历史转折时期,“新乡贤”文化以其深厚的历史传承和创新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时代诉求。“新乡贤”文化已经变成民间领袖和社会法治体系的有机融合、精英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倾斜,把乡贤留在本地建设家乡。让“新乡贤”把现代法治运用到乡村治理中去,并让“新乡贤”成为榜样性的标杆,因为一定意义上社会群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的实践者。

把乡贤文化对乡民的治理之道编入现代法治体系中,既是一种思想、理念、价值的本土化,使现代法治更接地气、更实际、更具操作性,也是完善现代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首先,在立法创制的过程中,要与相关主体达成共识,并应有乡贤参与制定。保证立法程序的公开性、正当性,使相关主体能在均衡利益机制下表达诉求,通过多方协商达成合意。其次,在实施过程中,使不同利益主体达成共识。其实施不仅依赖国家强制力,更加依靠主体内心的美德或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使主体自愿信服和遵守,正所谓无形的力量具有巨大的能量。再次,主体的高度重合使得法律运行畅通,更加快速的完成机制的整合与运行。

参考文献:

[1]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广角学术前沿.中国民政.2014.

[2]张颐武.用乡贤文化滋补主流价值观.主题报道.光明日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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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创新发展乡贤文化.专题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2014(9).

[6]张洪涛.中国法治为何需要“大历史”.政法论丛.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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