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新规出台背景和意义

  【摘 要】2011年7月15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新规的出台引发了一场关于自由竞争和规范市场的论辩。笔者试从新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两方面着手,浅析新规施行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 电视 新规  一、新规定的出台  2011年7月15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的出台引发了一场关于自由竞争和规范市场的论辩。早在2005年,互联网电视兴起之前,带有上网功能的机顶盒电视业务就已经遭遇过同样的问题,当年广电总局叫停了盛大公司具有互联网电视功能的“盛大盒子”。2009年8月14日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通过电视机或机顶盒等产品连接互联网,向电视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先取得许可证,迫使迅雷、PPLive等视频网站终止与TCL、康佳等彩电厂商的合作。①2011年,随着智能电视的推出,电视的互联网功能可以通过硬件、软件的方式实现,一些视频网站绕开广电总局的监管,与机顶盒制造商合作,将互联网视频内容植入电视机顶盒中。②广电总局有关互联网电视的新规,正是针对这种新的变相向电视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内容的服务。  广电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视频网站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自行关闭互联网电视平台,停止一切销售、宣传活动。《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广电总局没有开放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DVD机等)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许可前,各持证网站严禁从事相关业务,不得以内容提供商的身份与非法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公司开展合作,有关业务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的有关要求,在经批准的试点城市,由广电部门另行组织。③  新规的发布,将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形态再度圈回到电视一体机即机顶盒加电视的形态,并将这种形态严格划归到广电总局的监管和业务范畴之中。广电总局的新规定旨在整顿打着互联网电视旗号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市场,规范新兴的互联网电视行业,希望这个行业在成熟之前形成一种良性而可控的链条。  然而,由于目前各种由第三方主导的机顶盒或播放机产品主要通过卖场等渠道销售,互联网电视市场主要盈利也来源于各种电视盒子这类终端产品的销售。广电总局缺乏有效的查处手段,因此广电部门只有站在其内容生产的角度上,通过控制内容源,以追查内容提供者的方式对该产业链进行监管。  二、新规定的出台背景  1、互联网电视的快速发展  中国的互联网电视计划早在1998年就开始酝酿,随着电视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环境的日趋成熟,互联网电视在2009年掀起一股热潮。④时至今日,中国电视机生产厂家已经逐步将“上网功能”作为电视机的配置标准,并大力研发各种各样的互联网周边终端产品,其中电视盒、电视棒便是最受消费者追捧的。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彩电市场共销售互联网电视99.1万台,销售额达71.1亿元,分别占平板电视市场的4%和6%,且国内品牌优势明显。2010年有超过35%的平板电视具备网络功能,互联网电视的市场规模在300亿元以上,零售量超过700万台,增量超过500%。⑤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估算,2012年的数据会在此基础进一步上升。  为了解决互联网电视身份的“合法性”问题,实现新媒体技术与社会的对接契合,广电总局于去年陆续向市场主体颁发互联网牌照。互联网电视终端问题可以通过技术的发展解决,但是内容生产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市场,如果不能解决互联网电视的内容问题,那么电视的互联网功能就只能成为一个摆设。为此,工信部及电视行业的有关协会与广电总局在过去两年里,一直在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2010年,CNTV获得首张互联网牌照,意味着互联网电视的内容生产限制初步放宽,而后,上海文广、南方传媒、湖南广电等媒体先后获得牌照,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日渐丰富。  2、三网融合的宏观环境  但是,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中,广电总局逐渐丧失了传统媒体环境中既拥有传播渠道又控制生产内容的双重身份,传播渠道被网络运营商瓜分,广电总局手里只剩下对内容的监管权力。网络环境中,不仅信息量大,而且信息主体数量也十分庞大,无法通过对内容生产的控制保证市场监管功能的发挥。前些年,互联网中各种版权问题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进实行三网融合战略,将互联网、电信网与电视网络整合起来。一方面是为了给予各市场利益主体以自由公平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是为传统媒体中成熟而可控的媒介规范移植到网络媒体铺平道路,有利于加强对网络新媒体的监管。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市场与政府管理部门表现出一种矛盾的态势。一方面,电视行业不可能继续沿着传统电视行业的发展道路前进。首先,国家正在逐步减少电视的卫星信号及闭路信号,同时增加数字信号的传播;其次,高清数字信号及新媒体环境带来的用户使用体验方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电视机在市场上已经丧失了竞争能力。电视行业向互联网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的趋势。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宏观环境下,各生产厂家都力图抢占先机,在竞争中争取到一个有利的位置。激烈的竞争导致市场行为的节奏远远快于政策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在传统媒体环境中,政府监管遭遇了诸如对版权的保护、广告泛滥、个人隐私及市场化产业化运作中的盈利、用户收费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在新媒体环境起步发展阶段,国家主管部门力图为新的媒体环境设定一个理想的路线图,不能容忍传统媒体环境中的老问题蔓延到新媒体中来。  3、视频网站成为新规出台的导火索  视频网站是互联网电视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门户网站的泡沫、网络搜索的风光和视频、社交网站的勃兴。每个阶段中,同行业的竞争都十分残酷。视频网站自2005年流媒体技术成熟以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由于进入门槛低,出现了严重的同质化倾向。近年来,由于版权保护力度加大,视频网站的发展模式向购买影视版权,吸引用户和广告的方向转变。由于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带宽和版权购买,大批视频网站倒闭,幸存下来的一些视频网站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不得不持续地把资金消耗在版权费用上,为了支撑网站的发展,急需扩大用户面。这时,互联网电视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用户市场,使得他们有机会把用户从电脑终端面前拓展到电视屏幕面前。于是,各视频网站都加快了向互联网电视进军的步伐。而互联网电视内容的匮乏恰恰为视频网站提供了进入电视领域的契机,这就促使PPlive、乐视网等视频网站不惜绕开广电总局的监管,与机顶盒生产商家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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