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1

3、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何时可撤回登记?

答: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4、对申请房屋登记所提交的材料有何要求?

答: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5、登记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答:(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6、哪些情形下,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7、《房屋登记办法》对各类登记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哪些情形下,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共有房屋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㈠、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㈢、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㈣、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况之一;

㈤、房屋灭失;

㈥、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共有房屋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有何规定?

答:共有房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12、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谁申请登记?

答: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13、在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㈡、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㈢、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㈣、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什么情形下,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答: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㈠、登记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㈣、抵押合同;

㈤、主债权合同;

㈥、其他必要材料。

19、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答: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1、什么是预告登记?

答: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保全债权的实现等而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2、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23、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2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㈠、登记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㈢、证明房屋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6、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㈠、登记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㈢、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㈣、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㈤、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㈥、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7、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8、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其中购房贷款有一部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对这类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认定?

答:买房一方如在婚前办理了权属登记,则物权转移已经完成,买房一方已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配偶在婚后以共同归还贷款为由,而要求改作共有房产登记的,如果双方意见一致,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如买房一方不同意,登记机关当然无法为其办理。

买房一方如在婚后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如果是由双方共同申请,可以登记为共有房产;如果由一方申请,当事人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登记为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一方如果已经向登记机关表示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时,应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行登记。

30、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可否设定抵押?

答:不能设定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规

定中的“同意”、“提出异议”应以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因此,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时,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所以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1、房屋拆迁补偿时,如原产权人已去世,该房屋的产权如何登记?

答: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一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另一种是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协议,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其获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所以不能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32、未成年人的房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或产权转移、抵押手续?

答: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房产办理权属登记,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作为代理人持相关要件资料向登记机关代为申请登记,并在相关登记文件上签字,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未成年人。 关于未成人房产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3、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答:㈠、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按份共有的(如女方占2/3,男方占1/3等),应提供双方对份额的约定;

㈡、对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申请权属登记时,除按正常手续提交取得产权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外,应增加能证明房产属于一方所有的依据(如公证书、夫妻双方的约定);其中,依据夫妻双方约定登记以及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尚未申请权属登记的,配偶应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对于以前已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夫妻共有房产,只要原来就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事人可以凭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提出申请,更改为按共有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核原登记文件后,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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