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中外证券市场的比较分析

学院:长江学院经济管理系

专业:物流管理

姓名:罗乐

学号:[1**********]1

指导老师:李兴平

日期:2013-11-11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中外证券市场的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从证券市场发行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结构比较分析我国与外国证券市场的异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结构

中外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中美为例)

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规定与内容集中于美国1933年制定的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是在1929年美国经济大危机之后制定的,1929年大危机表明证券市场的欺诈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于是罗斯福总统在制定1933年证券法时将公开原则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他认为/联邦政府不能也不应该采取任何这样的行动,即确认或担保新发行证券信誉良好,价值稳定,或者作为资产可以盈利。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不允许与发行相关信息在公开前遗漏.因此,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注册制的法律框架是:一是要求向发行者提供与公开发行相关的财务资料或其他信息;二是不管法律要求发行的证券是否必须注册,都禁止证券发行中存在任何误导、欺诈和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我国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这种审批制是由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的。第二阶段 通道制。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审批制改变为核准制。第三阶段 保荐人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比较分析:注册制和核准制虽各有利弊,但在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册制更有优势。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应采取何种制度,在《证券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广泛关注,注册制、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审批核准制等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一个国家(地区)采取何种发行审核制度,既受到当地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又与本地的经济体制及其遵循的经济思想有关,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控市场,贯彻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重要手段。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财力,会计,资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资者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报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因此,《证券法》规定我国采取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的。

但随着中国股市的规模发展和日益成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面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强

力竞争,核准制这种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从长远来看,证券发行核准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性选择”

中外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对比与分析(以中英为例)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基本上可分为3种不同的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是因为各国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以及市场发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尽相同的,而这种不同的选择也必然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美国采取的是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适度统一的中间型监管体制。

以英国为例,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3个层次。英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专门成立了英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

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国务院1993年4月公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国务院在第二阶段多部监管的基础上撤消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以摆脱地方政府对地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

比较和借鉴:对比中英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我们不难发现: 首先,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证券业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

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场违法违规事件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中外证券市场结构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分析

证券市场的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按品种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产品市场;按交易场所结构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市场结构层次存在缺陷。成熟的证券市场通常是由发行市场、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构成的多层次结构体系。这种多层次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不同回报和承担不同风险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与股票现货等进行组合投资的机会。但这种多层次结构却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无法发挥风险转移等功能。2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以中小散户为主要市场投资者,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并存的初创阶段。由于个人投资者缺乏对市场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倾向于短线投机操作,使价格波动过大、市场起伏剧烈,这样本来就不稳定的证券市场进入混沌状态。3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普遍太差,没有投资价值。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上市公司中有70%左右为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灵活,社会负担又比较重,所以资产质量不够理想,因而上市

公司的质量普遍欠佳。4我国上市公司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一是部分经营状况欠佳甚至现金流为零的上市公司也派现;二是不少公司虽然有派现,但是每股派现金额很少;三是很多公司在派现的同时推出配股和增发方案,部分公司的大股东享受了派现带来的利益,却在再融资时选择放弃或以固定资产折价入股。以此作为背景,上市公司的高派现分红方案所隐含的信息复杂,并不被一致看好,有的甚至还引起了股价的下跌。

英国的公司较少投资于债券市场,但美国基金所管理的资产大约有43%投资于债券。中国到2003年4月为止,已有三家债券型基金,而其余的基金均是股票、债券复合型基金,但以股票投资为主。由于债券型基金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比较适合厌恶风险型的中小投资者需要,尤其在熊市中相对股票基金来说更具有优势,所以中国还需要大力发展债券型基金在英国税法体系下,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向股东分配资本利得,所有资本利得必须用于再投资。1977年资本利得税降低到10%,1980年起,不再对证券投资基金征收资本利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必须把股利收益的85%以上分配给股东,不允许通过售出所持有的股票的方式来提高可分配收益。

通过我国与外国的证券市场结构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结构有以下特点:我国证券市场仍是资金推动型市场,投资品种单一,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向以机构投资者为转变,证券市场结构单一。

通过与外国证券市场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药家里

成熟化、国际化的证券市场还任重而道远。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议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 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 交易工具。 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 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4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及启示》 曹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中外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萧灼基 河北人民出版社

《中国证券市场结构分析》 李哲力 《中外证券市场结构比较研究》

陈灿煌 兰州学刊 《中外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张梅琳 国际商务研究所 《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体系研究》陈婷婷 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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