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谐一家公司病假管理制度1

管理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暂行办法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患病或因因工负伤病假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依法维护管理人员享有因病休假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公司管理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条、管理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依照本管理办法申请因病休假。

第二条、公司管理人员患病或因因工负伤的,需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到岗者的按照旷工处理。管理人员连续旷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可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人患病或因因工负伤的,需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到岗者的按照旷工处理。管理人员连续旷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可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备注:因病休假者,应出示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可以后补。)

第四条、管理人员休假结束,应到批准休假的部门或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管理人员连续旷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可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管理人员为休假开具虚假医疗证明、病假条的,按照旷工处理。管理人员连续旷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可据此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管理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界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管理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其病假工资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下列方式核发:

(一)在本单位工作1—3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0%;

(二)在本单位工作3—5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三)在本单位工作5—8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四)在本单位工作8—10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五)在本单位工作10—15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六)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第九条、管理人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管理人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公布实施。

北京和谐一家管理公司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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