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RL)316-1800 版次号:A/0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组织体系 .......................................... 2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 4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 5

第五章 费用管理 .......................................... 8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 8

第七章 其他规定 ......................................... 10

第八章 附则 ............................................. 10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人力资源再开发,打造“学习型”企业,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和方法,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理论素质和业务专业技能,为本行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在岗员工。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管理组织:总行领导班子、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职能部门、总行培训中心、各支行。

第五条 总行领导班子:负责全行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第六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全行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

定本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重点教育培训;对本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总行职能部门:本条线相关知识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本条线员工的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教育培训提供师资,制定培训课程和内容;组织实施本条线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总行培训中心:本行教育培训工作的协助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本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提供较完善的教育培训设施、场地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各教育培训承办职能部门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教育培训师资数据库,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育培训需求的调研分析,编印教育培训教材;为参训人员建立电子教育培训档案,为其记录参训情况;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完成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支行:负责本支行教育培训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收集和分析本支行的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根据总行和本支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辖内各职能部门、分理处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对辖内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建立和完善辖内员工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教育培训形式:学历(学位)教育、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教育:为系统地学习经济金融、经营管理等各种理论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理论素质,由本行组织或员工自行参加的各类学历(学位)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所应具备的岗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进行的培训,分为岗位资格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理论更新培训。

(一) 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要求,对员工开展的上岗资格培训。

1.新员工岗前培训。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本行新进员工进行为期 1 个月的岗前脱产培训。重点培训所从事岗位应知应会的基础业务知识和业务专业技能。

2.轮岗培训。员工进行岗位轮换时,应按新岗位要求,对其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3.任职培训。员工因职务发生变化,对其进行的知识结构优化和工作能力提升培训。重点培训相关金融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艺术和统筹决策能力。

(二) 技能提升培训:为提高业务专业技能,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对在岗人员开展的以更好满足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技能提高性培训。

(三) 理论更新培训:为适应本行快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对员工应拥有的理论知识进行定期更新和完善。重点培训经济金融新理论和新方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制度。总行人力资源部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制度。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支行应于每年12月上旬将次年教育培训计划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计划表(附件 1)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考勤制度。员工参加各类集中教育培训视同出勤,须遵守劳动纪律、培训纪律和考场纪律,具体管理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考试制度。凡员工参加二十天(含)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需参加结业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结业考试由教育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凡员工参加十天(含)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需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或学习论文。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总行统一印发员工教育培训登记证。教育培训登记证用于记录员工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内容,并按年复印存入员工档案。每参加1个学时的培训,记1个学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不记学分)。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建档制度。总行培训中心和各支行应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师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

第十八条 异地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异地教育培训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和请假手续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中因公外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制度。从本行选拔一批素质优良、业务专长突出、具备教学能力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从高校、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机关外聘一批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担任本行教育培训老师,并建立师资数据库。

第二十条 员工业余集中学习制度。各级行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学习。原则上各级行职能部门、分理处应分别组织员工,每周利用员工业余时间集中学习1-2 次,每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重点学习与经济金融相关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

度。员工业余集中学习应做好记录,学习人员做好笔记。为检验学习效果,原则上由各级行分别组织辖内员工就所学内容按季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协议签订制度。员工脱产参加教育培训超过 1 年(含)的,事前要与送训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协议。教育培训协议应载明员工最低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赔偿单位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并作为员工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审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制度

(一) 学历(学位)的审核。学历(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员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需要通过所在行审核,审核认定的学历(学位)教育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 资格证书的审核。员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需要通过所在行审核,审核认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三)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办理完相关证书审核的员工可以向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程序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总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其中教育培训经费的 60%由总行统一使用,其余 40%由支行自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挤占和挪作他用。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到次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总行组织的教育培训费用报销。总行承办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凭经审核同意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外教育培训申报表》(附件3)到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和所得学分作为员工岗位考核、未来职业发展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教育奖励

(一) 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500 元。

(二) 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执业资格奖励

(一) 获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理财师、司法从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二) 获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公共基础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00元,获得其它专业资格证书的,每个证书一次性奖励200 元。

(三) 获得其它与工作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总行认可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总行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中,考试成绩优秀的员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处罚

(一)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学习 3 个月。待岗期间薪酬待遇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参加外派教育培训,无故中止学习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三) 违反教育培训纪律、考场纪律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四) 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树立起“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理念,将其视为事关农商行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坚持长抓不懈。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落实,认真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 外部法律法规

2、 原有制度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渝农商行

„2009‟57号)

3、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

附件: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计划表》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教育培训申请表》

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外教育培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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