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水坝工程施工合同

交砚乡播饶村滚水坝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罗甸县交砚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处(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罗甸县交砚乡播饶村滚水坝建设工程

2、 工程地点:罗甸县交砚乡播饶村

3、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其中水泥

以该项目中标供货商提供)

4、 承包范围: 滚水坝全部建设内容

第二章 工程期限

第二条: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并参照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 标准,总工期为 45天,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开工日期:二O一二年

竣工日期:二O一二年月日

第三条: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

2、因甲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3、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所属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协助乙方撤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

4、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顺延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

2、向乙方提供滚水坝建设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3、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4、负责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遵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

3、施工现场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材料、搭设临时设施,不乱搭、乱放,做到文明施工。

4、施工及施工人员生活所耗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挂表计量, 按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交付。

5、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由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八条:该工程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除水泥按规定由罗甸县财政局指定商提供外) ,乙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违反者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经甲方验收不合格, 乙方应无条件退回

进场材料,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结算

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 该工作为固定价格承包形式。

第十一条: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商定,工程造价为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00元)整。

第十二条:工程款拨付方式 乙方垫资修建,待工程竣工经县有关部门或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相应发票一次性结算。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向县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八章 奖罚与仲裁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 乙方应返工, 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按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十七条:本工程甲方不要求提前竣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甲方对乙方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

不成时,可向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若发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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