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总结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除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利,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3、“行政监督检查权”又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①检查权 ②查验权 ③施加封志权 ④查阅、复制权 ⑤查问权 ⑥查询权 ⑦稽查权 ①检查权:

A、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a.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b.在两区外: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a.在两区内: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

b.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对于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要在两区内进行

“行政强制权”(包括有7个方面的内容)

①扣留权

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强制扣缴权和变价抵缴关税权(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要掌握)

⑤税收保全(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要掌握)

⑥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⑦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之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即:

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行政许可的作出

①第一个步骤: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所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C、企业章程

D、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E、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F、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报告

G、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H、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I、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②第二个步骤: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A、如果申请材料不全的,海关要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有关的规定,海关则作出受理的决定。

③第三个步骤: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接受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最后一个步骤:行政许可的作出

海关依法做出准予还是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报关企业经过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以后,可以在直属海关各个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如果要到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就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在别的直属海关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前提条件:

A、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B、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罚。

C、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要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申请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本部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报关员的人数,报关企业本部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人。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如果报关企业要变更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这些主要事项的时候,要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延续: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也就是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准予延续的,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2、报关企业注册

报关企业凭着直属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登记之后在90天内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有关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1)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2)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换证手续:

(1)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注册登记许可换证时间是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的期限: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08年新增加内容,重点)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6、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帐薄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报关员考试的报名条件

不能参加考试,或者是已经报名了,报名无效,有4种情形:(掌握)

1、触犯了刑法

2、有走私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海关撤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行贿,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被撤消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条件

1、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掌握)

(1)具有中国国籍

(2)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申请人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要在报关单位连续实习3个月,才能办理注册。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期届满后连续两年未注册,再次注册的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二)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单位:直属海关

2、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首次提出的,还要有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的证明材料。

※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变更:有关的信息,例如说报关员的身份资料、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在2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延续

报关员证的有效期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延期的期限是2年。

(四)注册的注销

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形有4种:(掌握)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

2、报关员辞职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

报关员应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的注销

(五)其他规定

1、变更报关单位,应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证遗失的,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的规定程序办理

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反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说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国家对部分属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6、7点参见教材65-66页。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2008年教材新增的内容)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2)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2)“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管理范畴。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三)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报关规范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2008年变动的地方)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文化部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3.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改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重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的制度构成:

1、海关监管制度

2、关税制度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7、贸易救济制度

(二)法律体系:(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 (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进出境货物须经过四个海关作业环节: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与其相对应: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也不需要经过后续阶段,只需要经过进出境阶段,包括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2)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以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申报。 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录入“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审结之日起3日内现场交单。在次月10日,对一个月以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④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重要考点)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2、申报步骤:

※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1)准备申报单证

①有两类单证:报关单(证)、随附单证

※报关单(证):

※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 例如:进口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

★租赁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时候要提交贸易合同。

★考点:掌握记忆哪些属于基本单证、哪些属于特殊单证

②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了解)

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3)申报(重要考点)

①电子数据申报

※方式:A、终端申报方式 B、委托EDI申报方式 C、自行EDI方式 D、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结果:(2种)

A、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时间要掌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6种情况,重要考点)

★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②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③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④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⑤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⑥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特殊情况:(重要考点)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消。

★修改要提交的单据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单证:

A、可以证明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

B、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C、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重要考点)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以下情况海关不赔偿:(重要考点)

①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

③正常磨损

④在海关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或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注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

3、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1)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如需则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

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内容:(重要的考点)

(1)备案单证:(6类)参见教材P99

①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需提供许可证的,交验许可证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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