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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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规范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

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 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 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

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

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 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

期;

(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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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内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内;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 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

第八条 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 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 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齐备后,协会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每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执业机构手续的合同期满的— 2 —

审核员,与下一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手续的其它审核员一起公告,在公告中注明“合同期满”。

第四章 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每季度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 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协会每季度第一个月20-22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在协会网站公布当季受理的转换人员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注册证书号、现执业机构、是否已定转入机构。已定转入机构的转换申请,不公布审核员联系方式;暂无转入机构的转换申请,经本人同意后公布审核员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转换执业机构。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手续。

(一)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加盖转出机构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

3.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二)协会核实以下内容:

1.检查该审核员是否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内;

2.检查提交的离职证明;

3.检查申请表中的审核员本人签字,转入机构公章;

4.检查申请表上注册资格与注册证书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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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

6.审核员电话确认是否要进行执业机构的转换,并告之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转换申请,电话沟通时间、内容记录在申请表备注栏内。

7.与转出机构确认是否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确认内容记录在申请表备注栏内。

8. 必要时核查审核情况。

第十六条 各项内容核实完毕后,将符合办理要求且已交纳申请费的申请/申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七条 电话沟通及材料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申请的审核员或转入机构联系,要求其继续提供有关信息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以下两种情况可随时受理和办理:

(一)暂停其转换机构申请资格的审核员,暂停期满后可恢复其申请转换机构的资格,提交《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交纳申请费,即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

(二)审核员原执业机构被认监委注销或撤销。核对注销或撤销机构资格的通知书、该机构的审核员名单,由转入机构提交《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等材料,交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与审核员本人及转出机构确认后,即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办理手续可不受时间限制:

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转换执业机构申— 4 —

请材料,与转出机构存在司法纠纷,待司法纠纷解决后随时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

第五章 公告与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协会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以前在协会网站公布当季完成转换的审核员信息。内容包括序号、审核员姓名、性别、转出机构、转入机构、批准转换日期、转换机构证明编号等。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完成转换后,将转换机构申请材料归档管理,同时将《转换机构证明》存根联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续工作。《转换机构证明》开出后,原为暂无机构的审核员信息更改为已定转入机构,并删除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更改《人员注册系统》内转换成功的审核员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未转换成功的审核员纳入下一次《转换人员数据库》,下一次转换周期受理阶段电话确认是否继续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审核员均应对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按照协会有关人员注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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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

编号:

特别提示:根据《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员在未取得

《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活

动。否则,协会将对审核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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