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二OO五年八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接受了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

4、总投资(万元):5、工期: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

1、 监理范围:

⑴工程内容:

⑵工程主要特性参数:⑶工程投资:

2、监理服务目标及内容: 由合同附件约定。

3、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监理服务酬金为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三、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合同附件:监理服务目标及内容。

四、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表人: (签署全姓名) 授权代表人: (签署全姓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服务”是指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三、“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目标、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四、“附加服务”指监理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在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目标、内容和期限内增加监理工作量的服务。

五、“额外服务”指监理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目标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六、“服务酬金”指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 “额外服务” 、“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报酬。

七、“发包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

八、“监理人”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受发包人委托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

九、“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

十、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发包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未经监理机构下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指示不作为承包人实施的依据。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七条 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第八条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第九条 审查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第十条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方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当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二、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三、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各类文件;

四、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金额内的设计变更等施工现场独立处置权;

五、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六、发布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七、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的质量。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上岗资格。

八、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就施工安全责令承包人整改、停工,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九、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十、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十一、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违约及索赔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的建议意见;

十二、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责令承包人改正不文明施工行为,维护良好的工程施工环境;

十三、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书;

十四、主持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争议;

十五、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其它权利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十四条 收取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监理酬金。获得由于发包人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拒绝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派出监理人员、分割提成监理服务酬金等要求。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无偿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给予监理人补偿,补偿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支付监理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检验、试验费用,检验试验项目和支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 如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服务酬金的要求,并就延长服务期和增加监理服务酬金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同时,将监理规划和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授权范围提交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应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优质服务;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实施监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作好工程施工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志》,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式验收,并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

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

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如因监理人违约或自

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应赔偿直接经济

损失。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正常服务监理酬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

款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应得到

的酬金,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

第三十七条 在监理过程中,因国家相关政策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引起

监理服务酬金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酬金支付申请书中酬金项目

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

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的增加或服务期限

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或额外服务,监理人应得到附加或额外

服务的监理酬金并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不可抗力、不良地质条件等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

围、目标和内容以外的服务或延长服务期限;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文件、监理酬金标准

发生变化时,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目标、内容和服务形式必须变化

时,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在内的合同

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正常的监理服

务,监理人应当在28天内将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

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

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

抗力而致使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而需要终止合同时,经双方同意,终止合

同,并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

任。

违约

第四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

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

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 当发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发

包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监理人可以暂停工作;监理工作暂停28天后发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监理人可

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因此增加费用和停工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未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当监理人违约时,发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监

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发包人可以暂停支付监

理酬金;暂停支付监理酬金28天后监理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

为,发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责任由监理人承

担。

第五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其他

第五十三条 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修改设计文件。监理人发现设计文

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发包人报告。确需修改设计文件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需做重大修改的,由发

包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监理人应发包人要求出外考察,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发包人应对监理机构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

励。奖励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

服务的所有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工程建设之中。

第五十七条 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出版涉及发包人的专利、

专有技术或其它需保密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副本。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

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

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四、设计变更等施工现场独立处置金额为:___________。

十六、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其它权利: 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为: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

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 _______________天。

第二十条 发包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有:。

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是: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03)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检验、试验项目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一、试验、检验项目及频率

二、试验、检验费用 元。

三、支付方式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派出监理人

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双方同意按如以下方法支付正常监理服务酬金:

一、监理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

二、监理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

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____。

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因国家相关政策和物价变动,监理服务酬金调整的办法为: 。

违约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赔偿金: 。

第四十八条 因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的计算办法: 。

第五十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赔偿金: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扣除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后)/所监工程投资

其他

第五十五条 发包人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标准 。 第五十八条 监理人应办理的保险种类 。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 。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一、监理服务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

2、安全控制目标

3、投资控制目标

4、进度控制目标

二、监理服务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文件及图纸方面

1、及时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发现问题通过发包人与

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技术交底会议,编制会议纪要。

3、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6、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

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以及主要工序进行跟踪和旁站监督;按照规定的频数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抽检和平行检验;调查和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并对重大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照规定上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依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中期支付凭证;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签发最终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协调合同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控制。检查施工安全和劳动防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式验收,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在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发包人。

13、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专题报告;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4、其他相关工作。

(四)监理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报告

1、监理月报;

2、监理专题报告;

3、监理工作报告;

4、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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