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论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者的重要性

熊雪冬 K14301111 14级法硕(非法学)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之下,如果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民众或官方总是指责法律家们机械、教条、冷漠,并且要求法律家遵循“舍法取义”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其实,法律家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所区别的,法律家对待道德问题的方式也是有其独特之处的。

在众多的职业道德中,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最为独特,它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以医生为例与法律职业比较,医生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帮助另一人,治病救人是职业道德,这本来就是符合普通道德的。然而,法律职业道德呢?律师或法官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则必然会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而有利于另一方。 前述所谓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一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显属抵触也是一个好例证。另外,还有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象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法律职业有特殊内容的道德要求,面且大都是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当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法律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法律职业道德除普通职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它们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法律家的职业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家的“技术理性”,即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另一部分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程序伦理;前者属于技术问题,后者属于伦理问题。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是表现法律职业道德的个性方面的那些内容,因为它们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中,法律职业伦理的绝大部分内容都与法律程序有关,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 亦可简称‘程序伦理”。程序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

程序内的伦理并不是指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做合乎普通伦理道德的事。比如在某老年夫妻离婚案中,一间房子依法律理当判给男方,而女方则离婚后无处安身。法官出于道德考虑,判决将房子一分为二,一人一半,事后双方都没有来法院“闹事”。但是,此案判决并非依程序伦理。此案判决符合了大众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属于符合普通伦理的行为,因此“没有来法院‘闹事”’说明判决结果被接受。当法律与情理相矛盾时,则“合法”是理所当然的。此案法官本质上忠实地遵循了海瑞式的中国传统的审判与解纷方式,而且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广泛民众基础。我们相信至今为止,人们会对此案的法官及其做法致以赞许和肯定。这就是中国法的“形式化” 要素严重匮乏的一个具体表现。要是把这样的做法略作“放大”,我们还会发现更多更重要的类似的情形。

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是十分重要的。韦伯在论述近代专业化官僚产生的时候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予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 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国家机构对于经济的重要性,一直在稳步上升,尤其是随着社会化的扩大,这种重要性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这种“身份荣誉意识”就是一种职业道德。这段话完全适用于法律职业,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更为可怕。因为法律家的职业技术是一种有意识地排斥道德与政治等诸种法外因素的所谓“人为理性”或“技术理性”,其中的道德的含量很低。更何况,律师与政府官员不同的是他们直接面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术通过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换关系,直接兑换成为货币,这又给许多业内外人士的担忧雪上加霜。这就使业内人士更关注职业伦理。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是否存在法律家职业伦理当作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

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是由于它不同于一般职业伦理,

它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是迈向法律大厦的基石,是出于法律职业专门化,克服中国法律职业大众化、行政化和政治化的倾向的必要。因为我们对法律人的“德才兼备”的要求总是强调他们的普通道德要求,如守法、廉洁、高效等,或者是把“德”理解为政治素质。另外,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即“业务”能力之外,还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份,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份发挥到最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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