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交安监发[1997]174号【颁布日期】:1997-03-31【生效日期】:1997-03-3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 《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31日 交安监发(1997)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  国际海事组织第6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  为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有困难的船公司可委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技术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其所属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有关港务监督在收到船公司为其所属船舶编制的《货物系固手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抓紧审批。对未满足编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更改意见,供船公司改进其编制的手册文本。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各船公司应采取措施,务使船员熟知《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并按其规定执行,以保障船舶安全。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按《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货物资料。

附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

  第Ⅵ/2条——货物资料  1、在第Ⅵ/2.1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下列文字:  “就本条规定而言,所提供的资料应为经本组织大会决议A.714(17)通过并可能被修订《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的第1.9条所要求的资料。对第1.9条的修订应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和实施。”  第Ⅵ/5条——积载和系固  2.第Ⅵ/5条增加以下新段6:  “6货物组件,包括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5条——单证  3.第Ⅶ/5条增加以下新段6:  “6货物运输组件,包括货物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6条——积载要求  4.将第Ⅶ/6.1条该为:  “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正确、安全地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不相容地货物应相互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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