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柳州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国际航线船舶由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受理,其它船舶由分支海事局

(处)政务中心、海事处受理窗口受理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柳州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国际航线船舶由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受理,其它船舶由分支海事局

(处)政务中心、海事处受理窗口受理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 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 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

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 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柳州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连续概要记录》和《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由广西海事局船舶监

督处受理,其它文书由分支海事局(处)政务中心、海事处受理窗口受理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3、申请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

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影印件。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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