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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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资质证照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营业执照 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 消防验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告 告 13 条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 或者兼职的 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条第(一)(二)(三)款。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职业卫生机 职业卫生机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构及人员 构及人员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第 21 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 单位主要负 单位主要负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责任制 责人 责人 例》第 17 条 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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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二)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 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参与审查有关承 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五)协助进行建设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安全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项目安全审查;(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劳动防护用品,并 条 指

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 统计、分析;(八)参与或者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处理;(九)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就 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6 员工职责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条 17 条 防护用品。

员工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 安全生产教 安全生产教 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育培训制度 育培训制度 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 (第 44 号)第 20 条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安全生产检 安全生产检 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查及事故隐 查及事故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开展 11、14 条 患排查制度 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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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奖 安全生产奖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1 励和惩罚制 励和惩罚制 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 条第 3 款 度 度 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设备设施的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管理制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8 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 危险作业安 危险作业安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1 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 全管理制度 全管理制度 条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 劳动防护用 劳动防护用 用品安全标志。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7 品配备和管 品配备和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 条 理制度 理制度 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 “三同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条 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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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条件论 安全条件论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8 证和安全评 证和安全评 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 条 价 价 行安全评价。 安全操作规 安全操作规 (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程 程 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 第 17 条第 2 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 安全生产资 安全生产资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 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金保障制度 金保障制度 条。 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人和安全管 不得少于 32 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令》第 3 号第 9 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3 员培训 员培训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条 安全教育 培训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 24 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 从业人员教 从业人员教 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育培训 育培训 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令》第 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职业卫生教 职业卫生教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育培训 育培训 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法》第 35 条 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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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安全生产教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育培训记录 安全检查及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查记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 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 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 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 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 治理。 参考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3 条

劳动防护用 劳动防护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品配备和管 品配备和管 (国家安监总局 1 号令)第 17 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理记录档案 理记录档案 条。 安全生产奖 安全生产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惩记录档案 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1 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事故管理记 事故管理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录档案 录档案 第 70 条。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工伤社会保 工伤社会保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险缴费记录 险缴费记录 费。 法》第 43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与承租单 与承租单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位、承包单 位、承包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位签订安全 位签订安全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第 41 条 生产管理协 生产管理协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 议 议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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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 危险作业安 危险作业安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全管理 全管理 条。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 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 33 条 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档案记录 检验报告 保养记录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6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问题应整改。 2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27 条、第 31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员证件 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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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9 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8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员培训 员培训 应急救援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 案 案 职业卫生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急预案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 应急救援演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8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练记录 练记录 条 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组 应急救援组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织 织 条。 应急救援物 应急救援物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资 资 条。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危害申报 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 国家安监总局第 48 令第二条 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卫生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基础管理 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 变更申报 15 日内进行申报; 家总局第 48 号令第 8 条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 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 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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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 21 条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 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 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 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 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

)职业 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一条(国家安监总局第 47 号令)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定》第二十条(国家安监总局第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 47 号令) 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指定专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 法》第 27 条 运行状态。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法》第 34 条 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监测及评价

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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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设备、化学 品材料中文 说明书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 法》第 29、30 条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第 49 号令十九条、二十条 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 章。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 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 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 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

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 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47 号 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 令)第 34 条 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 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 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 案

特种作业人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员 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8 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锅炉 登记及检验 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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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27 条 安全附件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安全保护装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27 条 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26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运行情况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29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29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27 条 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24 条 特种作业人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8 条 登记及检验 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压力容器

安全附件及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安全保

护装 业人员正确监视。 27 条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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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运行状态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作业人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员 登记及检验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标志 安全附件及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安全保护装 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运行情况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98、102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116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126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126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99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106 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 106 条

压力管道

电梯

特种作业人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员 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8 条 登记及检验 应有使用登记证。 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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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位置。 28 条 安全附件及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保护装 置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4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1 条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8 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起重机械使 起重机械使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用情况检查

用情况检查 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28 条 项目 项目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 应有使用登记证。 登记及检验 辆 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作业人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员 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 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 度在 2M 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 2M 以内 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为避免挤压伤害, 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 合 GB 12265 的 4.2 条的规定。 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 险装置。 高速旋转的运动部件应进行必要的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 造成伤害事故。 (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 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 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保险机构要求:(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 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 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 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 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 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 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 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制动机构应避免:由于 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 而造成事故。 参考依据

GB12266-90 中 4.5.1;4.5.2; 4.5.3;GB12265-1990 中 4.2

设备防护要 求

GB12266-90 中 4.5.4;4.5.5; 4.5.6;4

.5.7

劳动防护用 品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钻 工安全操作规程》等。

通用机械

车铣刨磨 镗、数控设 备及自动加 工设备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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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自动停车机构要求: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互锁机构要求: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求:(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 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 和开口。(二)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 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 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 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 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 不应自行起动。 (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 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 用途的标志。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 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 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 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机床安全 小规格数控车床与 车削中心》《 机床安全 大规格 数控车床与车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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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三)离合器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 程》5.2.3.14 25 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 (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 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程》5.2.3.15

紧停装置要求:(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 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 2500 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 程》5.2.3.5 置; 冲、剪、 (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压、钻机械 传动部位要求:距作业平台 2 米以内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 GB12266-90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 护栏 安全要求 4.5.2 脚踏开关要求:(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 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 (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 全要求》、JB8781-1998《剪板 (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 机安全技术要求》5.2.6 (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 机床接地保护要求: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 《用电安全导则》第 4.16 条 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安全防护附件要求:(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程》 (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 25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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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砂轮机

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 (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GB4678-84 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其他机械

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 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 88 条 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

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手持电动工 第 6.3 条 具、移动电 气设备 在使用移动式的 I 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 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 《用电安全导则》第 4.16 条 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 《用电安全导则》第 4.25 条 的措施。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电焊机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 4.1.2 条

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无害的呼吸氛围内工作,所有焊接、切割、 钎焊及有关的操作必须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包括自然通风或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 5.1 条 机械通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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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GB8118-1995)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一)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 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GB8118-1995) (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 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绝缘电阻要求:(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 兆欧; (GB8118-1995) (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 米; (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 (GB8118-1995) 开关; (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 动; (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 3 个;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GB8118-1995) (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使用。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靠。 (GB811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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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焊机使用场所要求:(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 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二)在室外或特 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 (GB8118-1995) 粉尘;(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 焊手套。 旋转部位要求: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 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 的应加设防护栏;(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 求。 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 PE 线均应可靠;(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 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控制开关要求:(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 炊事机械 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二)有尘、 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搅拌、合面机要求:(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 料制作;(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 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绞肉、绞菜机要求:(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 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 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 (IEC 60335-2-64-2002) 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 (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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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压面机要求:(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三)备有专用刮 (IEC 60335-2-64-2002) 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消防设施与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器材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6 条 绝缘胶垫铺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设 缘胶垫。 5.3 条 变配电室出 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400mm 的挡 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 条

用电安全

配电室

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具 于 20min。 5.14.1 条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门窗的要求 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 5.8.3 条 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5.18.3 条 安全用具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 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 5.18.3.1 条 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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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 5.18.3.2 条 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 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5.18.5 条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 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使用安全标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志 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5.16.1 条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6.8.1 条 变配电室、 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值班室要求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6.8.4 条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7.1 条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门禁管理 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 7.3 条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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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金属框架接 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 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 地 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1.2 条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 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 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2.7.2 漏电保护是 条 否齐全、灵 配电箱、柜 敏可靠、定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第 7.1 条 期自检 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 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运行》第 7.2 条 配电箱、柜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1 米范围内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 4.8 条 不应有物品 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遮挡 电气线路敷 一般环境下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2.1 设 布线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管保护。 条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 使用铝芯线 (三)PE 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2.5 平方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 保护接地 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全技术规范》第 2.2.4 条 (四)PE 线不得搭

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 有接地标志 (六)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固定用电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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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接地、漏电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 保护装置 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运行》第 4.5 条 插座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使用要求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 4.8 条 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使用期限 临时用电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 15 天,最长不 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第 4.2 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第 4.5 条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20 条 (1) 《安全电压标准》

漏电保护装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 , 线路敷设 室外不低于 4.5m,道路上方不低于 6m。 安全电压等 我国规定 42 伏、36 伏、24 伏、12 伏、6 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 级 值。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 36 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 用 36 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 24 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 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 安全电压使 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 用 现场使用 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 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 危险化学 建立完善的 建立完善的 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 品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安全电压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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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存放 存放 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 (2011)第 24 条。 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 易燃、易爆 易燃、易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场所安全用 场所安全用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17 条 电 电 作业现场不得储存、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废料及时 GB14444-2006《喷漆室安全技术 从现场清理。 规定》第 5.2 条 物品堆放整齐、稳固,高度不超过 2 米,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随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时拧紧盖严。 则》(GB/3723-1999) 易燃易爆用品现场存量最好为 1 个班的用量。 通道保持畅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有限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作业区域应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通风良好。 则》(GB/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 不得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积存。 则》(GB/3723-19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 封闭式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必须安装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安全技术规定》第 4.4.1.1 条 (GB1444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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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第 4.4.1.1 条 (GB14443-2007)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 6.1.5 条(GB14444-2006) 《安全标志》(GB2894-199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 第 20 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区域内所有金属部件、构件都应可靠接地。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不得从事动火作业,严禁人员吸烟。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 设置安全标志。

防静电装置 防静电装置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禁止超标作 禁止超标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治理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业 业 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法》第 27 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 检、维修要 检、维修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进

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 求 求 法》第 23 条 正常状态 防护设施 职业卫生 公告栏 现场安全 警示标识 防护设施 公告栏 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 26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法》第 25 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法》第 25 条 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作业分开 护条例》第 11 条

警示标识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防护设施和 防护设施和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个人防护用 个人防护用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第 23 条 品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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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个人防护用 个人防护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品 品 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第 23 条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作业审批 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GB8958-2006,5.3.10; 作业。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 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 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 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 先检测,后 先检测,后 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 作业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 有限空间 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 现场安全 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 (适用生 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产经营单 位自身开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 展作业现 危害评估 危害评估 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

保整个作业 场管理) 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 现场监督管 现场监督管 确清点人数。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 理 理 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 通风 通风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 44 条第一项;《缺氧危 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1.1;6.2;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5.1.2;

GB8959-2006 中 5.3.6;5.3.7.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 GB8958-2006,5.3.2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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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 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 防护设备 防护设备 (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 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呼吸防护用 呼吸防护用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 品 品 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GB8958-2006 中 5.3.3;5.3.4; 5.3.5.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5.3.3;

场所环境

厂内环境

(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 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 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 厂区规划 (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施。 (四)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 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 5 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 3 米,且为环形。 (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 6 度,山区应小于 8 度 (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 5 公里;人员 厂区道路 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15 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 角度和高

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 米,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 10 厘米。

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 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 5 米。 主干道占道 (二)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率 (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 5%。 (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 100%。 (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 120 米,应沿道路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过 2 米,距 建筑物外墙不小于 5 米。 消防设施 (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 1 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照明要求 (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定。 (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周围高压线 (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三)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物。 (一)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 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 1 米; 车间作业 通道宽度要 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1.8 米; 求 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3 米; 如有铁路线,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5 米。 (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 10 厘米。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 准》

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路面状况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一)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 (二)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参考依据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一)任何堆放在通道标记线内和压住安全通道标记线的物件, 都判定为占道。 通道占道率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二)车间占道率应低于 5%。 (三)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一)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 4 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 悬挂物防护 高度不小于 2.5 米。 《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二)悬挂应牢固可靠。 (一)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

要求: 车行道宽度不小于 3.5 米。 通道要求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 米。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三)占道率应小于 5%。 (一)照明灯具完好率达 100%。 库房采光要 求 (二)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仓库作业 (一)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 电气部分 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 (四)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 施强制性条文》 型电气装置,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或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一)防火制度、消防设施标志、防火标志齐全。 消防设施 (二)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三)防火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 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 施强制性条文》 (二)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 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 施强制性条文》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 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 施强制性条文》

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

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以下仓库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1、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 报警装置 2、专业性仓库; 3、大型物资仓库; 4、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 (一)物品包装应牢固,不得有严重破损、残缺、变形、物品变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 物品包装要 质、分解等现象。 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 求 (二)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严密,不得有跑、冒、滴、漏现 施强制性条文》 象。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员持证上岗 员持证上岗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法》第 23 条 从业人员 “三违”行 “三违”行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为 为 操作行为 个人防护用 个人防护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 品佩戴 品佩戴 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监总局 15 号令第 44 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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