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合同未完全履行案

合同未完全履行案

2005年9月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某环保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签订《供煤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后者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和价格向前者供应2005年-2006年度冬季供暖期煤炭,合同还约定了煤炭质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定后,燃料公司积极履行并开具了完税发票,但是物业公司在分三次支付了80%的总煤款后,拒绝给付剩余20%煤款,经燃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06年5月,燃料公司与J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J某个人,并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J某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后者给付拖欠煤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对此,被告提出供暖用户开栓率低,合同约定的价款过高,因而不应给付余款的答辩理由

作为J某代理人,笔者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因任何原因提出过口头或书面减少供煤量的要求,物业公司与燃料公司更未就合同内容进行过变更,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剩余煤款。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和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告与燃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案件结果: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经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纠纷

2004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运动衫,数量50000件,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

2004年3月9日,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将生产好的50000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交付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惠兴”轮进行运输。“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对这批货物从表面上看是否异常进行批注。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这批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

50000件。在这1000个纸箱中有大约100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墨西哥某外贸公司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

鉴于此时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已经从银行议付了货款,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答辩。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认为:首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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