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正与我国_洪锡恒

德国事诉民法之修正讼我国与

洪恒

本原载文于

年出版的 《中 法华学志杂 》第卷第六五号 作。者洪恒锡 民是国时期 著的 名年 《 对事诉 民法 讼所作》 修的 订。 作特者 别

律学法 人 。他将量大来 自日本的介德绍 国律 法文的翻献成中译文,对 当时中 的德国法研 国究 作出了要贡重 。在献本中文, 作者介 绍了 国 德 ,出序程法的制 定完善和实对法体的实际实施效 果具重大的有意义。尽管 者 当作年 提出这个 观点 主要是 针对当民国的 《时民 事诉讼法 》 的 定制 作 工, 今但看来天 ,调强 对程序法 重的 仍视有

强 很现 的意实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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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介 简洪恒 锡 ,江天浙台 人, 民时期国 著法名学律人。

学 出版 社年

毕年 于业浙江天台 学中 ,

该书曾已由中 政国 法

大 任于职海地上方法院民庭 。 翻译出 版本我妻日 荣中国《民法债总则论 期 编婚《姻的法律 与 俗 》,习载 《妇 女于家与庭栏》 第 卷年第年第 第卷 第年

年再

版。 发表的主文要 章还有 《新 中国的司法 问题》 , 载 《战于时 中生 学》 第卷 期 婚姻 的法《律 《期婚 姻 法的 律与俗习 续 完 ,》载

于与习

续俗 》, 载于《 妇女家庭栏 》 《 与妇女 与庭家栏 》 供, 特此感 谢。

期本文 原件及 作介者绍资料 由南 京大张学 善仁 教授

国民 诉讼事之修法正 与 我

胃国

于 《法论学 》 丛月 三见号 有 德民国诉 事讼法 修正 各 点之介绍 ,当 以 此项 内容, 即 “在各国 民 事 讼法 诉”中, 亦未刊 人, 为 今 后 便比较 究 ,研匆匆 译 。存 来迩 我国 对

现行民事诉

讼法修正 之 ,法立员 委 已,着手在 以,修彼正点 各 ,与司我法行政所拟

部定之草案比 , 颇较出人有 则为供未见此项,正之修国民内学者诉考起见参 , 似 有 付刊之价值尚 ,援 录之节。

囊者

余言屡 ,之 事诉讼者民, 乃 国民生之活害灾疾与病不也幸。 斯于务为当 事必除人其去受精所之痛苦及多神之额费 用。国 家干预民诉讼 , 原事维持为会社

和之平 与序 秩, 因之 家国解决 民诉 讼 事 必, 以适须当 迅 而速且价 廉要为 着, 亦 惟此 ,斯

可以达国家干 民事预讼之本诉 来的目 。 国然对家国生活民疾病 之—恰 如于医立之地位师 故病人 —,诉 当讼人之事仰望其 治疗 —

事诉讼民,

判 裁 ,以信 国

家任 告诉实, 情 ,与以共而力为必 。要 民国了解能此地种位诉讼上共之力, 则可 使国家容 易到干预民事达诉之讼来本目的 ,进 维持而家社国会之和平秩与序, 及 保障

人个之 幸 福矣。

求欲 民 事诉讼 有适当迅 速 兼 与 价解 之决, 固须 法 之律完备 , 须固推事 律师 与之

良,

而 尤 当事人 以律与 在师裁 上判有 共 之力 念观要 。为惟 是 所法谓律之完 备 , 自兼

指 有全完之实 法验完与备之 程序 法而 言。

国曾于一 九二德四年 二 十月三 将日民 诉事讼法 大 加修 正 其 目的, 在推使事 、 律师 对事诉民讼能 为 迅速适 当之 解决 ,不 待言固。 然施 行以来 , 学依者 及 务实家之批

评,却 以 修之正 施 实 ,少不 未孚理想上 之 成绩 , 是 或以推 事 、律 师 未之 为一 因 良,而 诉 上 比讼 多采 较由主义 自思之想, 亦 一也 因 夫。民 事讼 诉 有能想理的解 ,决原 贵推

事 律师 、优之 良 ,盖 既有良 好 推事 , 则虽 依 比较 良不 好之法 典 , 亦 可得迅 速 之 良

裁 判,反之 , 事推比 较不良 ,则虽 备 良有法好律 , 比 较敢上有 不 良 之 判 裁延而长 期 。间 惟良 法之上复 有 良推 事律良 师, 乃可得理想 的裁 判 。然 推 事、律 师 均 有理想上之优 良 , 诚属 十分困难 ,而 良 法美制, 却 比系 较迅 的 而速得易, 故德 国 其一 以二九四年

修 之正, 未获理 想上 之 成 功为 念,爱制 定 排 斥 由自主 义 想思 法制之, 使 之以解达决

诉之 本来 讼目的,是 即九 三三一年七月 二 十 日有 律 师 法 民事 诉讼 法及 劳 动 院法 之

修 正,同 十年月 二十 日复有七民 诉事讼 法之修 正是 也 。 唯修比正, 乃 对一九 三一年

中德

学论坛法

民事诉讼法草 案确定 以前 之 时暂法办。

兹将一先九三年十三二月七十 , 德日政国府修正对诉民法之声 明 ,之揭如下。 符 合民意司之 ,法 在使国理民解依唯程序法始保能有证速确实的行使保迅 权利 , 护事人当及其理代人 在,司上均法须有不独为自 己且为而体全国民 护保权之 自觉 利, 当事不应作人真实不陈述 ,使 之法有院误 , 认或为故意过之失迟 延,使 裁之

活动力判浪有费 各人,一面有保护利之请求权 ,权 一面有实诚切深的注推意于事行进诉 上讼易能得合正乎的发义之见务 。 推义职务事应有之上努力, 在 对各个诉讼

精作的准神 备,以 挥繁指的手续重及与当人接触事, 且须 基单一之于论 辩,即可 以 其述而陈为判裁,并 须避事实上免非要之延展必 , 及 止因迟防延述陈程序生迟之滞 。完之全言辩论直词审接 理 不,独推事于发见真实易 ,且 可当事以人之自 认 , 对及推 事依之 赖 而,得获讼诉效之 果, 而从速迅完全言词之辩论接直审 , 信属诉讼理序

程上 最灵 活之手 续。 为达 上述 之的 , 目强 以固现行法 律 之 段 手且 作 他 程其序 上 要必

修之正见起 ,府政爱有是规定如公布 。之由

以观 是,修正 诉 民法 之意图, 可 了然矣 。

在两民事程

序法修之正 中 ,一三三年九七月 者 乃,于民诉上排法非律斥并 采师取接直审主义 理。在 年十同者 ,月 乃采真取陈述主实义, 严格的集 主中义, 直 调接证据主义等 ,查计 五十有余之处修正 前者于去。七年二月十三 施日行, 后 于者今 年一 九三四年 月 一 日行施 。兹

将 正各修点 介, 如绍 。后甲 一 三三 九七年 月二十日 民诉 之 法修 如下正

对《

国民德诉 》法 一第五七修正条如“ 第一 项非律师 而以理办人他之 事民 讼诉业为人之 , 法院于充讼诉理代人及人而为佐词弃言论, 斥应退 。之以办 理事民诉

为业讼 之 ,人曾让 主张受诉 讼之 的 而为 标事当 人,依 法 院之 心证 , 其让 与认 诉讼 标

系,避免言词以论之斥退为弃 目的 ,者亦 。同 第项 法二院非于律师之讼代诉 人理辅及佐欠人缺当相陈之述能力时 ,得 禁其以止后之言发 ,对 裁定此, 不得 声明不服 , 第三项 第 项一规定之, 依 法部司命已许其令于得法为言院弃论者词, 适不

之 。 司法部用 为 许 时可, 应注 意 人弃本论之 当否, 并 斟 酌经 法 已登院 之 录律师 人 数 , 决有定无 许 弃论之可 必要。 ” 为是止 三 百代防言 土的 师律之 跋息 , 当然 斥 时 其 退 论 ,弃 已较 旧为法严 旧规定法 得斥退 又。 旧法 比使多 师律参 与弃 之论机会, 律 师 职 业 之 困 难, 藉 稍此可救 济 。 惟关 非于 师之律 业代职理 之人许 可斥 退 与 , 年在今 三月三 十一日 前以 ,仍 适用 旧第 一五法 条 之规定 。又 七一 五八条第 正 修为 参 “弃 与论之 人 , 维为持秩 序而 被退 斥于 论弃场 者所 得 ,依当事 人 任 退意 庭 之一同 方 法 因声 请 而, 行其 进序 程在第 。一五 七 条二第 项 之 情形, 前 论 已命弃 令禁止 者 , 同 亦” 。是 因

德民事诉讼国之修法正 与 国我

正第修五一条而来七

乙。一 九三 年三月十二十 七 之日 正 修 , 次说顺 如明下一 关 于 当人事真 实陈述 义 之规 定务

增 《新民法诉 》第三一条八第一 “当项事对人事上实之态状 应,为全真完实陈 述之 ”。 民国向家国求要护权保利,使 国由家护其保权利, 在 当 人事不应实作任事 实上何虚伪之主 ,张 前民述诉事讼有疾如病 , 则医讳疾 , 使忌事难于发见真推 , 非实请求公平判断 所应 是 故,事当有陈述人真之义务实 , 本理之当然论, 德法今设更明文 无非,求益了明 。能顾有如豫期否之果效, 无不疑 可 , 当事盖若违人其真反义实 ,务

之来对 何 有等制裁 不, 如奥 民法 第三一 诉条 三明定“故 争执 意 书证之真 正科者以 臆

测 罚。

二 设增 严格的 汇集诉 讼资 料 之 规

修正案即采严格的系

集 主义 ,中其一 关 于书依面为言弃论词之备者 准, 于即 二七九条第第增项二于来从第一 “许项当事人时于之后机 提,出击防攻方御 ,法

足以迟 诉讼延之 终结 ,且 依 法院之 证 , 得认心其 以不 提 出系前有迟 延诉讼 之 意或故 重

大失者过 ,得 驳回其请 声”之 次 新设第。项 二因“当人之准备事书 二七二条 ,

在相状 当机 时怠通于 攻 击 知御防之方 法 而, 有第具一项 之 件条者, 亦同 。 ”于第 又七

条定 “二事人当一之方 预,他知非方预准为备不陈能之事实上主述证据张方法及声 明 ,应言于词论弃前之相时机 ,当以准 备状书通知他造得为要之必备 准。” 其二

规 第定 审上诉二 理由记 载所 事项 之 , 五一第九条 第三项 规定如 次“上诉 理 由 ,应记

左 各 项 一 、 对原 列决判为如 何 程度之不 服 及 ,声 明为 如 何之 变更 判与 决否 之陈 述 诉 声上 明,二 各个、 不之服 点 引所 用 理 之 上诉由 理 由 , 及当 事 以人 己之上 自诉 为理 有所 由用引之 新事实新 证据 方及 法证 据 弃抗之 一定表 示 。 ”其三 删除从 来 第在二 审 诉为之 变更 , 以有 方 之 同意 对为限 , 得为变更 之 第二五 九条, 修 即之后 正,绝对 不 于上诉许审 中 为诉之变 更其。 四上在 诉 中成审 新为 出之 困难 者提, 有 第五

二九条之 规 “ 第定项一 当事人 经未于 一 审 第 主所 之 张攻击 御 防方 ,法尤 其新 事

新证实据 , 得行 提 出。 二第项 第一 审所在能 主张 , 且 其 斟 足酌以迟 延 讼终诉结之

新 攻击 防御方 法 证及 方据法证据 抗弃 ,法 院除之心 证认 得 其不提 出 于 一第 审系有 迟 延诉讼 之故 或 意重 过失 大外 ,得 许其 提出 。 此 定规于第 一 审依 第 二七 九 条第二 七 九 条 、 二第八 第三 二第 项被 驳回时当 事之 提人出 准用 之 第 。 三 第项二 项前 段 规定之 ,上 诉 人在 上 审诉得 所张 主新之 张主, 揭 明 以违 反 第五 一条 之规九 为定上 诉 由时 , 准 用之 。理第 四 反诉 项 提起之 ,以得 他造 之 意 同 或 由法,院认 定 于诉 讼 系

中为诉 之反请 求正 当者 系,应 许 之 为。 第 项 报五 告基 于主张 对 给待付 之抵销 之 异议, 经 原 告 意 ,同 法或 认院 其诉于 系属 中讼主张为 正当 者 ,许应 为 。之”

中德法学论

辑三 修法正新规定从据程证之直接审理序

四三条九原为对独任推之事调之解规定 , 于其下即第二增项 其“由他任独推

事审之理件 ,事 须其促于受能诉院之前法, 以一次论辩而终 。结 推为事此达 目

的 ,

得各为种证据之查调, 各此种据之证查 调 以使能在受诉,院

之弃论易简为必要

且。诉法院亦得受证据为直接对之考 量,但 以能见预依查调证之经过 据 ,可专 门的得价评之围范者为 。 事件限 已成熟 可,受诉法于院之为弃前论 时 应 以职权,指

定弃论

之 日期。 弃论之 熟成否 与, 任推事与审判独意长不见时同, 由诉法受裁判院 其当 否 ”又将第三。七五条变更 之, 讯问人即时 证 一、 发见为实起见 真 ,认场当问证

人讯适 当时为 , 或对法规律之证定 人, 于不法所在地院问讯, 于其他应场之所讯问 时、 证二人出席诉法受院困有时难 三 、证滞人留受于法诉院远之地 隔认,其 受于法 院诉讯受系属不便 时嘱托受诉法得院庭员或其他之法院之 。 为总统大其住于讯所问

之。

四 更变关 于宣誓之 规定

之人誓宣, 修 第正九一三条为“证人应顾虑 在法院述之重要陈 性, 为而真

实陈之述 。认以为宣经誓必要为当且人不抛事其宣弃时誓 , 亦为宣应誓, 但 有 三第三条九规所定不宣之例外情形者誓 不,在此 。限 ” 规定唯不得宣为誓情形 之 在,第 九三条中所三揭第之项一三款第 四第及款二项第规定 之, 均已去 , 削故该条仅有下 列之文 “ 条问左讯列人 之 ,得为不宣 誓一、 讯时问满未六岁者十, 或知能欠缺 神

心 耗不弱能充 理解 分宣誓之意 义及 效用 。者 二、 依刑法 定 ,规无为 证 人宣 誓后 而受讯 之问 能力者 ”。 其次 第三于 九条 五三 项第 后 加 附如 下 事 项之 “ 于讯问 人证 前 , 告应

其须为

实之真述 陈, 且应谕 在以法律定之情所 ,形或 条件某下 之, 其使陈真述 , 实须 经誓之宣要旨 。” 废止 民诉法《 》 二第编一第章第十依节宣誓证据之部分 之, 新设 依讯“当问 人事证之 ”据一 以节代之, 即第 四四五条 至四五五条其及关于他宣誓旧定 第规四

五 六第条四 七七条均 删去 ,此 与 奥国 诉民 法 德 国 民诉及草 相案 同 , 其规定亦 简

极使。

一 四第五四条一项 “第事当之一方人, 为 有利已之证于明 , 除问讯当人

以外 ,事完全 不 能 得 其之证 他 , 或 据于其 他 证 据 , 之不能有 效 果 时 ,得对 待证 事 实 声 ,请以讯 问他 造为证据 。 第四 四七 法条院 于有 当 事人声 请或 双方 当事 人 合 意时 亦 ,讯 问得关于 系 争 事实有证 明义务 之 事当 。人第 四九四条 事人 当有 同诉共 人 讼时, 应讯 各共 同问 诉 人 讼 , 或应其 一人讯之 各 情事种, 可由 当事人 决 定之。 四 四第 五 第二条 项某 实事反 对之形 情 ,法院 认 为 经证已 明者 , 再 斟不酌 问讯 事当人 声之请。 二 第 四八四 言词 弃条及论调查 证 之据果结, 院法 对当 人事所主 张 实 之 事造对 拒否真,

尚不 足得心 证以 时 ,法 院得以职 权 讯问 事 人当之 一 方或 双方 。

德三国 事民诉法讼修正与我之 国

受讯 问, 或 经 院声法 请 不 为而述 陈 时,法 院 应 斟其酌 拒绝之 事 由一 切及情 形 , 依自由心证 判 断其应 否证 。 举 第 四五零四条 一 第项讯 问 当 事人 依,法 院 之证据 裁 定为 之。宣 示定 时裁 事人本 人当不在 场者 , 法院 依应职权 送 裁达 定 讯 间为 之 知而 达唤通 之。 第 二 项讯 问更前 主张 其他 证 据之方 法者, 中 止 定裁 之施行。 又 法 院 对待 下疑点 ,认为 依 提 出新 之证 据可 已明白者 , 应 不 讯问 当事 人 , 中 止裁定 之施 行 。 法又 对院 证据待 点 , 认 疑依 提 出之为新证 已据可明 白 者, 应 不 问讯 事 人当 ”。 项 此规 定 乃,本 于 问当讯人 系有 第二事证据 方 法之 质 性 当之然结果 而设 。 五 问 当事人之 讯程 ,序与讯 证人问有 相似之 点, 故第 四五 一条“ 关 讯于问证 人之规 定

七五三三条六七三条九条五项一二项前段及九六三至九八条三 于讯问事人准 当之用 。 第” 四二五条一项第“当事 未经宣誓而受人 , 法讯为院得信其确述陈之 真与实否, 认事人当有宣誓之必 要,得命当 事人其对陈宣述 誓 。双当方人事 对同一 事实讯受 问, 仅其一方经宣誓而为应述 与陈《 奥 民诉法》 第三三 七条二第项同。 第 二项 誓宣形之式 ,须以当事人 本 于心 良述真实 陈 ,对且任何实 ,事 亦缄默 不, 为 词 誓 。第 三第 四项项 意故违背 誓宣 义 务 ,受 有曾 确罪定 决判 之当 人 ,事 不宣 誓应,

对造 亦抛弃得 其 誓宣。 七第 四五 三 条当 事人 述陈之真 否 , 及拒 陈绝述拒 绝 宣事当人 固 不仅有受 之讯 义 务 然 以得, 拒行 誓绝, 法院 应 自由心证以判 断之 ”。

证八言 ,故 不于 得讯 日问期 制其强 到 ,场此 以 与明阐讼诉关 系而命当事 人本 人到场者 异 我 民《 诉 》 法一第 五九条, 盖 之俊 情 ,形不 过 当求事 之人 张主 更可 了 明 ,非 于本宣 誓之 成下立足 为 据证方 法 陈述故之 也。第 五 四条四一 项 一当事 人 于不讯问 日 期 或 宣 誓日期 到 者 场,法 应院酌 当斟事人 到场不之 事由 一 切情 及 事,依 自 心证 判

其断否是绝拒述 陈 。项二 事当人释以明正当事 而不由场到者, 法 院更指行定

讯问期 日 。 反新之 ,第 五三 四条 第 四四六 “条 未释明 以 当事正由 不 到 场而 , 者 法院 推得 定事 当人绝 拒述 陈,而 以 自由心 证判 其断结 果 。第 四五 四条 项二本 此推 定,

不到 场 当事人之拒绝 述 , 法陈 院 进而得 理审本案 九 第 四。 五五条 一项 当 事

之 方 一无诉 为讼能 力 时人, 以讯问其 定 法理 人为 代则原 。法定 代 理有人 数时人, 问讯 其人 或全一 体 由, 法斟酌院 项各 事 定情 之。 二 项 十满 岁 六之 未 成年 神精 耗

弱而者, 浪费 , 与者酒 酗癖 禁治 之人产, 及 立于假监护下 之未 成 年 人 , 对其本 身所生

之事

实, 或 以 本其 身为 理 之对 审象 时 得讯 问,之。 且 按 各情 项 事 认,为相 当 ,时 法院 得命 行 誓宣。 项三 上以 应对 由 诉讼中保 护人 代理为诉 讼 能 力 人者, 适用 之 ” 《民。诉 法 》 五第 三三条 修改如下 “一 项第上 诉法 院 曾对在第 一审 避规讯 问拒

绝 述 陈誓 宣之当 人事 讯 问宣之 誓, 该 以事当人 规 避拒 之有绝 分十 由理, 且 嗣后 其

由已理 消灭 , 得经 有证心 为者限 , 得 命 为之。 第 项二 当事人于 第 一审讯受问 经宣

而誓为 陈述 者, 上 诉 法 因对院 之造宣 誓, 得命 其 问 讯 , 以在但 第一审 许未 其讯 问 及 宣

德法中学坛论

第辑

者为 限。 ”

正第二八修条七 于关损之 害自由定评 规之定 删其,中第一第三项 段及 四第项, 代以新定评宣誓之之规定, 即 “法院对损害利益及 ,得 问举证人 讯 第,四 二条五一项第第一第段二项至四项之第定 规 ,用准之 ”故。第二七条全文如八 损害下之在存是额数 ,与应赔 偿之益利额 当事人有争,执 ,时 院法得依自由 证

心斟一酌情事而切为裁 判。 经声明 已,应否 调证据 查 或应,否职以命鉴权定鉴人及 定鉴之定度 限,由法院之意 定之见 法。 院损对及利害 益,得讯 问证举 人, 第四五条二第 一项段二段之一规 定 ,用之 准。

第项一一段第二第之规段 定,于财 上产之诉讼, 对其 请额求数, 当事人有 执 争,为完全

了此明执争之一必切要事情 , 请以求权争执有部存有分非常难者为困限, 得

用准之

。对提出宣之誓第二四六条 , 违提反义出务第 之二四条七 规定修,正下

如第 四二条 六对造争 执占有证 时书, 应对 书证 所之在 为 问讯 。 问讯期 日 传

票之 , 应表注意证书所明为在索之探旨 。其 对他事当之讯人问 ,准用 第四四条至四 九四五之条规 定 。院得有法书证在 占有中对之心 证, 可命提其出

第。四二 条 对七造 不从提出 证书之 命 法 或 于院 前 条之 形 ,情得 有 对 造 不意注

证书所而在探索为 时 得推,定 由证人所提 举之出证书本为正 当腊 。证不书 提 出 能本时 , 膳证对之性书质 及容 内得 ,定举证推人主张之经已证明 。五

于第 关三审 上诉规 定 为一 部, 变之更补充 ,有旧 第 五九四条原

文上诉

限,以于裁判违背德其法国律或违背二第法审院辖管 区外有力之法效律为

其理由 者 ,得以 为 之 。财在上产求请诉之讼, 以认 院法土管地辖当不上为理由诉 ,者不得为之 。 右第

一项 变更如下 上 诉其裁以 判 背德 违国法 ,律 违或 第背二审法 院 辖 区管外有效 力之法 律,及 施于第 行二审 院管法 辖区内 矿如法产 通普 法 国法法 古挨台州 及 其 法附 属 , 法 于属 德

国法

以律之法规 ,外 其理为者 由 得以,之 。 从为 德国民诉法哎 》 所定之上上诉第三审 额 ,依一二九九二月八年 日令命, 已改

为 国币六 千金 克马, 即 五第 四六 对条财 上产 求请之诉 ,非 其上诉标 物之的价额 超

过 国 币六 金马 千者 , 不 克许上诉 。 一依九 三二 年 六 十月 日四大 总 统非 常 命 载令

“对高 等法 院方地法 之院判 决 以其违 背 民,事 诉 讼法第一三 九 条明释 之权规 第定二 八六条 推事 自 由证心 之规 定及二第 七条 八定评损 害之 规定 而 裁判 者 ,不 以之得 为上 诉三 第审 理 由。离 又婚, 撤 销姻 ,婚或 回 复 居伺之 诉,对 高告 示 法 院判 决,其 判宣决示许 上诉 者为限 ,许 其 诉 。上为考 量 等 法高院 最与 法高 院裁判 之

德不民国事 诉讼之修正与我国法

同,或 明为 法 律了疑 义 认许 可,诉 上 有要必者 , 应许可 其 诉上。 ”此 令有 变 更废否止

现,不明尚 ,德唯各国小矿业州法仿普系鲁士之法, 为谋 此法之释解其了及法法国普

通之法解 统释一 见 起, 故对上 理诉由 此有 之 修正次。 六 对再 规定 审一为 之删 部改即 修第 五正八 条零 为回复许 原之状理 由其 第 一为 “款以对 造宣之 誓 陈为判 述决之 拨 据, 而 故意过 因失违犯背宣誓 义务 罪之 ”者。 此 乃因 设讯 问新 事人当 之规 定来而 。改 第 又款 六为 “为决 之判 据 证 ,经

普通法特别院法或院政行院判决法其他及之确定判决弃之废 者。 ”其以意来仅

限于为判 决从证 之刑据 事 判决及 他其确 定 判者决, 为太 狭故 。也 其删该次条 七 第款, 因废止 依宣誓是 为证 方据法而来 。

七 对诉讼费用担之及保助救修正之 正修第一一零第一条为项“ 原告外 为人 国,依 告之声被请, 应命供提诉

讼用 之费担 。在保 地内有 住 之无所国 人 籍,亦 同 ”。 变第更一 一条 一为“被告 于诉 讼 行 中进, 对 供担 保义之 务发 条生 件 且对, 保担

足起额争执者, 亦请求得其提供 。” 为适是前应之规定而设条。

诉讼 上之 对助救 大加,变更 ,新设 种规 定种

求付与请救权助第一一四条之 改为 “,非 害有于自己及 家属之其要必 生活费用 , 不支付得诉 费用者 , 预讼料其伸或张御防权利 之目的, 能得 效果 且,视并

为无 疏忽 , 得 时声以请请 付求 救与助权 。其 提 之诉讼出标 的有强伸张 权利 存 在 而可,

事当人对他造 无 行诉进讼 之必要 ,因 而 不请 示求必助 权 或,仅 主 张得讼诉 的之 标部 者 一, 为视有 疏忽 。对 国人外限 于 持保 互助范 围内 , 得请 求 助救 权授之 ”与 于。声 救助请 之外权, 尚 以法得 院之 权职 与之 付 ,此种情形 ,以 “预 料 伸 张其防御或 权 利有 效果 , 且并疏无 忽, 需要 钱进金行 诉讼, 其 所因 管之 理 产 或财对诉 讼 之 行有进 利

关系而害能不出支 ,者对 此伸或张防权利御之当人事 , 法得以院权付职救助与 ”。权

对 内国人 亦付法 救与助权 , 即 预 料“人 法之伸 张 或 御防权 利 能 效得果, 且 视为并 无疏忽时 , 需 要金钱 进 行 诉 , 讼法 因人 自身或对 其诉 之讼进 有行利 害关 , 不系 能支付 ,

且若 使不 张 伸 防或御权 , 系 利于反 般一之 利益时 , 此法 人 对村 得 与之” 。 是 扩张

来付救济与之范权围 ,且认职权的有付 , 不与侧仅重社会于的利 益 ,对法且人否应救

之 问题助 亦,加解 。

决旧第

一一 条仅五有 项一 现,第 二项 增“ 贫 当事 人无 害乏于 自身 及其家 属 生活 之费 , 得支用村 讼诉 用 费一之 部时, 对 部 分 裁此 判律费师 手 费续及 垫款 支之 付 ,

应不 免能除 法, 院得 对定其 之部一 或全部之 为免 不除 。”

一一六第 “条应以 律代理师 ,依律师或第三十四条为法师之律充补时, 对

居 住手受诉 院管法 辖外 之 区宪 贫法 事当 ,人在言 词 论弃声请 以未任 推 ,事之 司法 官

法学德坛论

吏或司法辑初试及格之学官习法律者, 得无酬为报其防御利之权充 , 因补此所生之垫款

由国,库付 支 ,以之算入裁判且用费” 之 定规中, 删 居“住于诉受法院辖 区外 ” 管及“于言

词 论 弃之 字” 。样

第将一八一条全修正 文,设 项四规定 “第 项一 院法命得请声释人其明事 之实述陈 。除以特 理 别由为相反认外 者 于,许救准前助, 应讯问 对 造 于。不显滞 迟之形情 , 院法得其提出命书证 或其他,据证, 或求官请报应 告对。声请助之救判裁 ,

其依他据证方不法十能分明了为限者, 得问讯证人鉴定及人 , 得并行誓 。宣第 项二前项 处分 之,由 审长受命判事推或受推事托之为。讯 对问这应载于受诉法 院之记务事科受托或事之调查书推件。 第项三当事人有争 执请之 , 于讯 求问对造

际 之 相互一致,时 ,记应载其解于各推事调之书件 查 第四。项为 第一第项二段之

讯 ,问 对造 所生使 之用费, 应 赔偿之 。 为 项同 第 三讯段问 证 人鉴 定 人 所 生 之 款 垫

,于 事 人当应 担负 费讼时, 作为 裁判 用费 偿而 之 。还

一第一九条规定准救助予 ,各于级审均适用有, 两项 , 分其第项二段原为后 “由造对起提上诉 者 ,级审对上 事当人张或伸御防利权有无之疏忽, 与是否有 ,意 庸毋调查” 。今 正修 “当事为人伸 或 张御防权利 之信确 其 有效成 ,或 是 否有意疏 忽

… …”。

旧第二一条七为 “改予救准助裁之定 不,得声不明 服。” 之 反 ,“拒救助 绝销救撤助及微追用之裁费得定为抗 告 ,对第但二审院法所裁为定, 不 适之 , 用不

并得对 之 再抗 ” 。 告八关 于强制执行 及 扣假押 定规 变之更对 土地 强 执 行之制法 , 方变更 八第 六六条第 三项为 “ 押金抵 额超 币过三 百 马克 ,得 依者第一 登 记项之 对 ,主利息 之从请张求 , 不 为斟酌 。同一债权 人 , 基 于 数债 多名 义务 ,得登记 为一 合之抵 权押 。”变更 明 宣 誓之手告 续 第,九 零零 条改 为 “复

明告誓期 日之传唤宣, 务人曾选债任诉讼代人者 ,理虽经送 债务人本达 人, 仍 应唤各传讼代理人诉 并 应,依三五七条二项第, 对债 人为权定指 日 之期知通”。

假 扣押之规定 , 为一 部之改

对声请增假 扣押及其 送 , 达第于 二 九二条 设 增 四第项 “裁判 因 终 有 局判

决之宣示 时, 第 一五九条 第六项 适不用 第 二于审 。” 对 假扣押 裁定之 议异,改第 二九四 第条三 项 “因提为 起 议异, 停止假 扣 押

执之 ,行 法但仍得依第七院七零发布假命令 。条”

, 对 假扣 押与议之裁判 , 于 第九 二 五条 第增 项三 第 “五 六 条 一六第 项 得 适,

于第用二 。审” 九关 于公断 程序之 变 更

国民事德诉讼之修法 与正我 国

” 对公 断 契约之许可 , 于 第一零二 五条 增 第 二项 当事 “人利 用 经 济其上社

会上之优越地位 强,制方对结公断判决缔, 于程或中 , 对序断公之选人与任回 ,避 如

较对 比优 得方利 ,益 强 如承 制诺 款条, 其 断公契约 为 无效。 ”盖公 断 契 约 所 之以望希

采用

, 其在有普如通事裁民判果效 ,然一大方人商 ,常滥 用其经上社济上之会地位 ,压迫

对方缔结 仅为 己有自利 之断公 约 ,契 为防 此项 流币起 见 , 故 设 右如定规 惟。

此已

见于九三一一年国民诉草案之第七德三八条。 将旧第 一二七一全文改为 条“第一项 公断契约 应,明缔结白之 。以书 面之者为应依定一式 程。对公断 序 程以外之意合, 得 以书包含证之。 程式 之欠缺,

关以 于案本公 断弃论 之答辩补 正 。 二 第 项 项前规 , 定于 公断契约 双 方 事 当人所为商 行 为而非商 法第四 所条 揭 之营业 人 小商 者人 适,用

之 第 。项 公断三 契约,

依第项以二有书面之程为必式者要 ,当各人事得要求成作于契约关证书之。 ” 十因上以至一之增九改 ,为调新和旧之规 起见 定 更有二,十三 处之删修

增第

一二九条第一后段项除之 。删第

六一 条第零二 第 三 项款改 为“ 证人定 人之 鉴陈述 ,与 讯 问 事当人 , 对时 当事人 讯之 ,问再 度 之陈述, 异 于 以陈前述 之范 围 者 ,记应 于 明笔 录。 ”

第一六

条改一为 证人鉴“定人陈之 , 受讯述事当之人陈述 , 在诉受院法行

讯 问,为受 上诉 之 局 终判决时 , 应 于笔 录 载记明确 , 并 记附 曾讯为问之 旨 。 第”二三 条 二项 删六去。 第二 八条三第 四项删 去。 二第九二条 第 段二 作 “此改证 明 于依第 四一 五 条讯 问从 事当 人 时,亦 得为之

。”

第 二九

四 第 二条项中删 “ 除要 求宣 外誓 字样”。 第 九二 八 条第二 项 作改“自认 ,及 声请 问 当事 讯人 之陈 ,述亦 应 同 明

确样 。

第”三 四条 三中“要求 宣誓 ”, 以 “ 声 讯请 问当人 事” 之代 。

三五七 第条之 后 段去删。 第 三 五 条改九作“证 据 定裁 , 包含 列左事 项 一、表 示 证 之待系 争 事实 。 二、 表示 指应所 讯之 问证 人鉴 定及应 讯 问人 当事之人之 据 证方 法三 。 、表示 应 为 证据 方引法之 事当 人。 ” 第四四一 第三条项改 为 “ 适 比对 于之 文 书, 存 于 对造 之 手时 ,因 证举人

之 声 , 请对造 提有出之 义 务, 第 二 一四条 至第 四 六二条 , 此 于用 准 。 他之 造不从 提

出适 于 对之比文书 命之 或法,院于 四第 六二 条情形 之 , 得对有 应造注 文 意书所 在

之德中学法论坛

第辑

为探索之心证而时 ,得 推其证书定为正 。真”

第四九九

之末条改项为“ 许其问讯当事人。

”第一五零 第条项前一段改 为声“ ,明 声及请问当事讯之陈人 ,述 应载记

法于 笔庭 。录”

第五三

条改作一 关“于实 事 ,证书, 及 问讯当人 , 未于事一第为之 审,或 曾 绝陈述拒 ,者 于第得二审追补之。 ” 五第七三条第二及段三第段去 。删

第八一五第二条项作 “为改明回证复原状之由之理事 , 得实声请讯当

事人 。 问 第”九五五条第二改为 项“ 证之真正书与 否,及第 九二五条所事揭实外以 之事 ,实许 以证及书请声问当讯人为事证据法方 。 ” 同条第又 项四删 去 。第六五零第一条改项 作在“适当 期时, 保全为票上据之请求 , 应作行

成拒绝 证 者 ,书 对 示提 据票, 许 以讯 问证 为人据 证方法 。 ”

六一第条第七二改为 “项关事于或证实书真正为之陈述拒或绝陈述

效之规果定 ,关 于 事当抛 人

弃对造证 人鉴之定 宣 之誓定规, 于诉关 上讼自 认 之 效规 果定 , 于离撤 婚婚销姻 及 正有 理当由拒绝 婚生 姻活之 复之 事活实 , 不 适之 用 ”。

第六七零条第二项改为

许 “宣以讯问当事誓人 。

第 七零八 条第 二”删 去 。 第 一零款 五三第条二 项 改作“公断 人 使得证 鉴人 人定 或当事人 宣 。 誓

”上文已德国修正民将诉法内容译竟 ,兹 从修正之业之观事 ,点 附鄙略见《 德民国诉讼事法 》一自七八年一七三十 月日制 以定来 ,已 叠加经修 ,正且汇 集意 见, 于 九三一一年拟民有诉草案 法 乃。将不草案该订修颁行 ,仅作上而述之部局 修 改,以 暂为时法 办 而此部修正,之容内, 又 采 自多该草案 ,观之 , 似属骤自 相盾矛 ,意

涉敷 衍 细, 之穷 ,其 修法 正能律有如 是 重慎 事将 本 兼标施 之 苦心, 诚 足深佩 而 可

。 日 本 事民 讼诉法 行颁 于八一九零 年, 已 经 一二九六年 与一 三九一年 度 两 正修 , 各尽 国料 之采 资集 勤诉,讼 积弊调 之 , 查久 始成年 ,故 现改行正 诉 法所民 之 办法采, 颇多新 颖 完备之 点特, 亦 堪供 属效 做 。回顾 我 国 , 以同在国 政府 之 民下 , 有修 正 民 诉律 与 民诉条 例之南北 分 歧 ,求统 为一见 , 起匆匆 十 于年九 二十年两次为 诉 法民 公之布 , 行 以施来 ,解 纷释如, 下 上病 交, 从无解 释, 能 适 用不之 处 ,亦 属 有 之 ,石 友 儒 先生评 论一 书, 详已 言之,兹 不 多 赘 巫 待修 订, , 又何庸 疑 。唯推究 来 由 则 以前, 司

国民事 讼法诉修正之与 我国

法之草部 案 ,采系民条例为诉蓝 , 追本由转立院修正时法, 更欲多 日本改正法采 ,案先后 事拟定从之 人 步,伐有未容 , 齐张难免主不 , 从可知立法一难 ,修难正 修,正

之人修 正 难 更

。改订诉法讼动之 机, 外不两种 ,一 社会以一状般态及讼法现诉变更象 , 律法 潮亦思更变 ,因 而要修正 需 一以。实体或法他与诉讼其法有之法律变更关 , 因需要

而 正 修 。 者为前求 步进, 后抵者 实合 用 ,上 述德 日之 重慎 修正, 似趋 向于前 , 我制 法 初 ,立民 诉施法行甚 暂 , 言急修订 ,只可 认为侧 重后 于。至 条 内文之在 瑕 疵 理,论上 不

足修改法律之根为据, 事实 既已如此, 却又何庸 饰自 。 时近司法行部政所拟之诉民草案法 , 向立法已院提出, 内 容必书善未 但大体,上吾

人敢信 其超 于现 越行民诉 法多 多 ,者 就即该 案早 之 说 中明 ,已 可知其一斑 。立

亦院已定委员指手着 ,当以该草自为基案础将后有初必稿稿再之生产 ,故 下吾目 人愿不对草之内案 ,容 下先价评, 侯初 稿再公稿表 ,时当 更有可榷之商

时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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