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

受益人:

地址:

保函号:

签发日期:

鉴于贵方与 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之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贵方供应规格及数量详列于合同内之电梯设备(“货物”)。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贵方将在收到向贵方出具的等额的银行保函后向申请人预付相当于合同总价之____%的款项,即___________(“预付款”)。

根据[申请人/ 电梯有限公司]的请求,本行,即联系地址位于 的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函,本行承诺在收到贵方书面要求正本(贵方的书面要求须声明申请人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上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本行将向贵方指定的、开立于贵方名下的账户支付贵方所要求之金额,惟本行按本保函所须支付之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保证上限”)。为免产生疑问,本行在本保函下的保证责任只限于赔偿贵方不超过“保证上限”的款项,并不包括履行合同中任何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本保函之条款送达本行或向本行提交之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内所述之任何声明,本

行可接纳为有关事实之确证,而无责任作进一步证实。

本保函自______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除非贵方向本行提交解除本行保函责任的文

件或本保函正本以使本保函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应于 _____年 月 日(“到期日”)到期。无论上述到期日是否为本行所在地的营业日,所有根据本保函提出之索偿要求(如有),必须在该到期日北京时间下午五点整之前为本行在上述地址收悉(联系人:信贷营运部),否则本行无须对贵方负任何责任。无论本保函之正本退还本行与否,本保函在到期日后立即失效。

受益人不得转让或出让本保函。

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2010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

物。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非排他性管辖。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授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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