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次文物普查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省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订颁布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开发普查软件,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普查工作网站。

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即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全国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普查意义编辑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逐步建立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于1950年 5月24日颁发的第一个文物法规就是《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此后,1961年国务院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后于2002年、2007年进行了修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统计法》、《物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求,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

一、是有效增强国家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工程。我国是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创造了光辉璀璨的中华文明,遗留下灿若繁星的文化遗产。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及实物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加强文物资源的调查、展示和利用,将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提升国家软实力。

二、是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加强国有文物监管的基本要求。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全面掌握、统计分析和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及价值,健全可移动文物的登录备案机制,保障文物安全,是政府在国有文物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和紧迫任务。

三、是充分提升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2011年人均GDP达到5432美元,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正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长。

开展普查,将极大拓展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产品开发,进一步提升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让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全面摸清我国可移动文物家底,普查的目的不仅仅是调查统计文物数据,而是在此基础上更好发挥文物信息的价值和作用,服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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