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作面安全标准

掘进工作面安全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5012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等,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家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由安监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七章。内容包括:基本规定、掘进工作面设备、局部通风、监测监控、顶板管理、探放水及排水设施、避险系统。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内容。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参编单位:马脊梁矿、云冈矿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 康松涛 段文广 史永强 丁 超

宋英锋 赵 庆

1 基本规定

1.0.1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0.2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特殊条件下,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1.0.3 掘进工作面应悬挂规范的巷道布置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设备布置图、临时支护图、监测监控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说明牌板。必须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图和允许掘进施工进度记录牌板。

1.0.4 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1.0.5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专人、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0.6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0.7 掘进斜巷时,必须在斜巷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0.8 巷道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前探梁必须用10#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米。机掘巷道应积极推广使用机载前探临时支护。

2 掘进工作面设备

2.1 掘进机

2.1.1 掘进机前后照明灯齐全明亮;机载瓦斯断电仪显示正常,功能可靠。

2.1.2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2.1.3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按钮动作可靠并有常闭功能。

2.1.4 截割头无裂纹、开焊,截齿完整,短缺数不超过总数的5%;截割臂伸缩、上下摆动,均匀灵活。

2.1.5 履带板无裂纹,不碰其它机件,松紧适宜,松弛度为30-50mm。

2.1.6 耙爪转动灵活,伸出时能超出铲煤板;刮板齐全,弯曲不超过15mm;链条松紧适宜,链轮磨损不超过原齿厚的25%,运转时不跳压。

2.1.7 喷雾管路穿排正确,喷雾状态良好成雾状,喷雾齐全无损坏;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2.1.8 各液压管路排列固定整齐,使用标准U型卡连接良好,管路无挤压、扭曲变形,液压元件无漏油、漏水现象。

2.1.9减速箱油位淹没最上端轴承的1/3~1/2,液压箱油位到达油

位指示正常位置、各润滑脂注满油腔。

2.1.10 电机、冷却器冷却效果良好,电机无异响,长时运行外壳温度不超过65度,轴承端部温度无异常。

2.1.11 掘进机各连接部位齐全紧固。电控箱固定可靠,接触器和隔离开关及各种保护功能齐全,动作灵活准确,防爆部位符合规定,接线紧固无毛刺,螺栓垫圈齐全,报警器齐全响亮。

2.1.12 各开关手把齐全,灵活可靠;各种保护调整合符要求,动作灵敏;接线工艺符合要求完好无失爆;盖板齐全不变形,盖板螺栓齐全紧固不松动。

2.2 耙装机

2.2.1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2.2.2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齐全;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2.2.3 耙装机绞车的牵引绞车滚筒无裂纹,制丝绳固定牢靠,留在滚筒上至少有3圈。制动闸动作灵活可靠,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导绳滚完整齐全,转动灵活,磨损深度不超过导绳滚壁厚的2/3。

2.2.4 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2.2.5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2.2.6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2.2.7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在倾斜巷道使用耗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必须有防跑车的保险装置,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护板。

2.2.8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2.9 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如果因为工艺工序的不同,需要超过30米,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2.3 皮带输送机

2.3.1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并具有适合规定的的宽度,保证输送机在所有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强度。

2.3.2 整个输送机线路上,特别是在装载、卸载或转载点,设防止煤炭溢出的装置,并采取降尘措施。

2.3.3 与输送机配套的电动机、电控及保护设备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明。

2.3.4 输送机任何零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0℃。机械摩擦制动时,不得出现火花现象。

2.3.5 输送机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输送机人行道一侧设置沿线紧急停车装置。

2.3.6 输送机电控系统应具有起动预告(声响或灯光信号)、起

2.2.6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2.2.7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在倾斜巷道使用耗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必须有防跑车的保险装置,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护板。

2.2.8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2.9 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如果因为工艺工序的不同,需要超过30米,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2.3 皮带输送机

2.3.1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并具有适合规定的的宽度,保证输送机在所有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强度。

2.3.2 整个输送机线路上,特别是在装载、卸载或转载点,设防止煤炭溢出的装置,并采取降尘措施。

2.3.3 与输送机配套的电动机、电控及保护设备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明。

2.3.4 输送机任何零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0℃。机械摩擦制动时,不得出现火花现象。

2.3.5 输送机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输送机人行道一侧设置沿线紧急停车装置。

2.3.6 输送机电控系统应具有起动预告(声响或灯光信号)、起

动、停止、紧急停机、系统联锁及沿线通讯等功能,其他功能宜按输送机的设计要求执行。

2.3.7 在输送机运动部件(如联轴器、输送带与托辊、滚筒等)易咬入或挤夹的部位,尤其是人员易于接近的地方,都应加以防护。

2.3.8 输送机巷道内禁止烧焊,输送机机头、机尾前后10m的巷道支护应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2.3.9 输送机巷道内应敷设消防水管,机头、机尾和巷道每50m处应设有消火栓,并配备水龙头和足够的灭火器。

2.3.10机架、托滚齐全完好,胶带不跑偏。严禁输送机乘人、跨越输送机或从设备下面通过,需要行人跨越处必须设过桥。

2.3.11 矿用安全型和限矩型偶合器不允许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质时必须确保良好的外循环系统和完善的超温保护措施。

2.3.12 带式输送机需安装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沿线紧停等七大保护。

2.4 煤电钻

2.4.1 煤电钻必须装有防爆插销和使用合格的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

2.4.2 电钻壳无裂纹,风罩合格,各部螺丝紧固,主轴回转方向正确,操作手把和后盖绝缘良好,接线及密封合格,电缆护套无破损。

2.4.3 接触器绝缘无损伤,触头接触良好,触头开距为

3.4~4.1mm,消弧装置齐全完整,接触器吸合无噪声。

2.4.4 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熔断管完整无损伤,固定牢靠,熔体选用合适。

2.4.5 接头无松脱现象,接地良好。每班对煤电钻开关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测试。

2.4.6 机械、电气闭锁齐全可靠,隔爆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局部通风

3.0.1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区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等,都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0.2 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留有记录。

3.0.3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

3.0.4 局部通风机由所在掘进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测定日期等。

3.0.5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吸循环风。

3.0.6 无人工作、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矿明

确单位负责管理,且必须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排水和顶板支护巡查工作。

3.0.7 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风机同时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且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0.8 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要一致,转弯处必须设弯头,不得拐死弯。

3.0.9 风筒吊挂必须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必须采用正反压边,且使用风筒抱箍;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米。

3.0.10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3.0.11 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副风机运转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0.12 调节前5米范围内必须无杂物,且调节内不得堆放杂物;回风绕道内不得有浮煤堆积,且必须有避灾路线台阶。

4 监测监控

4.0.1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 5m 处无风筒一侧。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0.2 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瓦斯异常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超过 1000 米时,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且随掘进进度

及时调整传感器位置。报警浓度≥.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0.3 巷道内所有传感器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调试、效验;各类传感器的吊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

4.0.4 主、备局部通风机的每级电机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风机停止运转,切断供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主风机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4.0.5 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应安装在距风筒末端 50 米范围内;当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4.0.6 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 范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甲烷瓦斯浓度≥1.2%时,同时还要切断被串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复电浓度<0.5%。

4.0.7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机电源。

5 顶板管理

5.0.1 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过断层、过空巷、处理冒顶、掘进劈帮卧底、挑顶等特殊地点施工,要提出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5.0.2 帮顶支护和支架稳固、防止冒顶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

技术措施。若地质、围岩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补充、修改支护设计。

5.0.3 根据巷道围岩的性质、松动圈、有关矿压观测资料,针对井下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支护形式、材料、规格等。

5.0.4 掘进工作面已掘巷道每100米必须装设顶板离层仪,专人定期观察,并就近设记录牌板。

5.0.5 掘进工作面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最大、最小空顶距离。炮掘和机掘工作面的最小控顶距不得超过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的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5.0.6 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

5.0.7 前探梁必须用10#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米。机掘巷道应积极推广使用机载前探临时支护。

5.0.8 锚杆支护的矩形断面顶板每排锚杆必须布置1根前探梁;锚杆支护的拱形断面拱顶部分每排锚杆必须布置1根前探梁;工字钢梁架棚支护的梯形断面沿顶梁每米必须布置1根前探梁;U型钢梁支护的拱形巷道拱顶部分必须布置3根前探梁。

5.0.9 前探梁必须与顶板刹紧背牢,每根前探梁的刹顶木不得少于两根。

5.0.7 侏罗系煤层巷道锚杆预紧扭矩不得小于120N·m, 石炭系煤层巷道锚杆预紧扭矩不得小于150N·m;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小于70KN。

5.0.8 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及时初喷跟迎头,混凝土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要养护。初喷的厚度要达到30毫米以上。复喷达到设计厚度,滞后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 探放水及排水设施

6.1 探放水

6.1.1 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制定水害防范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6.1.2 掘进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2)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矿井;

3)接近承压水、含水层、导水构造、暗河、溶洞;

4)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

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6.1.3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将探水线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1.4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防水钻机。严谨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6.1.5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关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1.6 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6.1.7 在探水钻进时,发现煤岩层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区域人员到安全地点。

6.1.8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防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

6.1.9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6.2 排水设施

6.2.1 未形成可靠的排水系统前,严禁掘进工作面施工。

6.2.2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水患严重的工作面至少配备一趟4寸管路和一台45千瓦水泵,

并有备用水泵,水泵开关要置于安全地方,提供可靠的电源保障,进行排水试验,确保排水系统正常。

6.2.3 每隔300米设水泵窝,混凝土砌筑。

6.2.4 高瓦斯矿井及高瓦斯区域应利用风泵排水。

7 避险系统

7.0.1 掘进工作面入口必须设置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所有人员进、出工作面的要求。

7.0.2 避灾路线上均需安装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距不大于200m。压风管路及阀门安装高度距底板应大于0.3m。

7.0.3 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 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7.0.4 供水施救系统管路必须铺设到工作面。供水管路间隔不大于2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与供气阀门间距不大于10m。

7.0.5 距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等地点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施救装置。

7.0.6 供水点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供水管道阀门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1.5m以上。

7.0.7 距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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