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怎样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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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怎样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标    签】营改增,金融服务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中国税网

  甲银行分行财务经理A先生最近为“营改增”而苦恼: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甲银行分行恰恰有大量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因此如何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成为A先生面临的一个难题。带着这一难题,A先生向总部的税务经理B咨询解决办法。

  相关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B经理没有直接回答A先生的问题,而是先问:分行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是否按照用于征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准确区分?A先生想了想:“有的项目,比如采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根据采购合同是单为免税项目服务的,但是大部分项目都不能直接区分出来。”

  “那就先把能够确定为免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区分出来,这部分不能抵扣。”B经理接着说:“不能直接区分的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29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即按照免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A先生不太满意:“有的免税项目,比如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销售额很大,但属于比较简单的日常业务,只耗用银行很少的人力物力,而征税项目一般都占用大量企业资源,但是销售额有限,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我们就吃亏了。”

  B经理也有同感:“其实吃亏就吃亏在你没有办法划分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就不用按这个公式计算了。”一旁听到他们谈话的小C忽然插嘴:“免税业务销售额可以单独核算,为什么对应的购进项目不能单独核算?这样就可以把进项税额区分出来了。”

  B经理受到启发:“比如,把银行的免税业务剥离出来单独放在一个下级企业,日

后采购还是和银行一起办理,只是单独签订合同,让供应商分别开票,这样就区分清楚了。如果这样办理有难度,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线,精确核算每条业务线上发生的耗用,包括人工、耗费的办公用品和设备使用软件的端口、占用的办公面积等等,这样就把为免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归集清楚了。”“您能否举个例子?”A先生问。

  “可以,假设你行的当期征税收入是1000万,免税收入是500万,如果按照《实施办法》第29条,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比例=500/(500+1000)=33.3%,如果你认为免税收入耗用的购进项目占全部购进项目达不到这个比例,不妨按照业务线分别归集成本,计算免税项目占用工作人员占用工时、使用电脑、耗费耗材的数量,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购进无形资产、租赁和购进不动产中免税项目应当分摊的部分。这样不必使用《实施办法》

第29条的计算方法了。”“明白了,”A先生很是高兴。

  “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这种处理方法,”B经理补充到:“这只是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大于免税项目实际耗用占全部耗用的比例时采用的办法,如果情况是相反的,前者的比例反而小于后者,采取《实施办法》第29条的计算方法对你是有利的,何乐而不为呢?”

  A先生击节叫好:“我知道了,这就叫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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