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农业部门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记录。

   第四条 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监管,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编码数据库、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流通环节和目标市场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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