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

“营改增”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即原交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跟我们直接相关的主要是服务类和建筑安装工程类的合同会有不同程度影响,现与大家一起讨论以下问题。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其征税范围主要有:

1) 销售货物(生产销售、批发销售、零售销售)、进口货物、

2) 提供应税劳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服务即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7%,13%,11%,6%,5%,3%,0。

3、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5%(进销均不能抵扣); 由以上计税方法可以看出,同等收入的前提下,减少销项税额或增加进项税额是增加利润的最直接的办法,即我们在以下环节都需要注意: 1:销售合同的拟定:

1)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维修,适用税率17%,服务类适用税率6%,安装工程类总包适用税率11%清包适用6%。在报价前需确认相关业务所属类别,避免低税率类按高税率类执行(同一合同中勿同时出现“维修服务”。字样,服务业务合同勿出现“配件材料”,必要情况下可另附材料清单,但发票不能开具材料或清单)增加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税收风险。

2) 合同中应当明确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含税 X%)价格,单项价格和总价准确到2位小数点。

3) 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发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种,提供发票类别和税率必须注明。付款方式应该与发票提供时限一致。

4) 合同中供(需)货双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详细列入合同落款中,便于财务以此为依据开具增值税发票,特别涉及三证合一更新期间,重点关注此类信息更新情况,减少退票情况的发生。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超过发票认证时间,不能抵扣的税金由收票方负责。开票方在邮寄送达或催收发票签收回执的时候有提醒义务。

6)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7)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采购合同的拟定:

1) 采购货物询价前确定供货方纳税人资格,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优先考虑。

2) 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含税 X%)价格,

单项价格和总价准确到2位小数点。

3) 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我司三证合一后不变)、地址、电话、

开户行、账号信息在合同中主动提供给供货方,便于供货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4) 采购货物发生的运费、杂费等,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又必须采用的,可要求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 3:费用类:

各部门采购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汽车费用、租金、水电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发生费用时,均要求供货或服务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业务往来和费用报销,除餐费、礼品(烟、酒等)、福利及个人消费之外的发票,均可以抵扣,建议各部门人员发生业务前与对方协调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财务在审核费用申请或报销时也应重点审查,对于应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提供的,应及时退回发票重开

备注:如公司采购以上不能抵扣的货物或发生不能抵扣的相关费用(详见附件清单)。不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司属A级纳税人,认证发票不采用传统的扫描方式扫描认证发票,采用网上认证发票,凡供方开出的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我司不会认证,发票将处于失联状态,长期失联也会引起税务局重视。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在购货或提供服务前需跟对方协调确认发票种类,若有疑问,可咨询各分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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