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存档合同

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和委托代理单位 下称丙方)就管理丙方人事档案事宜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丙方人事档案关系存入甲方。

丙方自愿接受此种管理方式,丙方原工作身份为(干部、工人、应届毕业生、无公职),户籍所在地为 。 二、甲方管理责任:

1. 负责办理丙方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丙方的原工作身份,丙方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丙方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 保管丙方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 负责依据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和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 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丙方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 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 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乙方应统一向甲方办理委托存档及有关事宜,遇特殊情况需丙方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

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代理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丙方聘用期间的工作鉴 定,交回此合同并结清人事代理费。 四、丙方责任:

1、 遵守甲方人事管理规定。

2、 丙方需甲方开具证明信或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持存档凭证

和乙方同意办理的介绍信。

3、 丙方与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与乙方终止或解除

关系一个月内,持乙方书面通知及鉴定与甲方变更存档合同或办理转出手续。未及时变更合同或办理转出手续的,自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以每月20元计,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

4、 丙方人事档案关系调出甲方或变更存档合同时,须将此合同

及存档凭证交回甲方,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 五、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 立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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