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将近一年之久,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例如,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人权保护,维护了司法公正,为使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必须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基本立法理念。

【关键词】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第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在贯彻这些理念方面取得不少成就,下面一一进行阐述: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法中的惩罚犯罪,主要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在保证准确并且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罚,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切实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法条之中,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一)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第49条和第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它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司法廉洁性,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

(二)强化了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第34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样有利于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35条至41条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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