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税票方式下分期购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不同税票方式下分期购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作者:王秀敏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7期

一、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企业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因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同税票方式下会计处理和企业税负不同,企业应尽量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涉及增值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销售方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票的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方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每期支付金额应分解为货款和增值税两部分,将货款部分折现后的金额为固定资产的现值,不含税货款与现值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支付货款时摊销。

[例]甲企业分期付款购买一台设备,总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2009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首付款234000,其余款项于2009年至2012年每年12月31日支付234000元,销售方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该设备不需安装,当即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选用的折现率为8%。

(1)确定设备价款的现值为:甲企业每年支付的款项为含税总价款,换算成不含税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因为销售方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每期增值税额为34000元。

200000+200000×(P/A ,8%,4)=200000+200000×3.3121=86242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000-862420=137580(元)

(2)2009年1月1日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6242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58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

支付价款,收到增值税票后: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见表1:

(4)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52993.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993.6

收到增值税票,支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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