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印章管理办法(修改稿)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印章、法人印章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董事会印章及法人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印章及法人印章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须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用印前需填写董事会印章及法人印章使用登记表(附后),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的场所,非工作时间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六条 使用印章须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为满足集团公司业务需要,已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已完成集团公司审批程序而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视情况决定,并将用印内容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每

次用印都必须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保管和查阅。

第八条 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区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时,须经董事会办公室领导同意并与印章保管人同行,由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由于集团公司名称变更、印样改变等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时,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董事会印章及法人名章的封存工作。

第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对加盖印章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擅自将印章带出使用,给集团公司名誉、声誉造成影响、给集团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给集团公司带来法律纠纷等,集团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对有关负责人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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